APP下载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分析

2013-04-29杨华南李寒冰

搏击·体育论坛 2013年9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伤害事故体育课

杨华南 李寒冰

摘要:文章主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法从法律角度对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根据不同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明确民事责任主体及各方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高校 体育课 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9-0014-03

引言

体育课一直以来是广大高校学生比较喜爱的课程,随着全国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各大高校普遍重视体育课教学,力争将“以人为本,健康第一”指导思想贯彻到体育课教学中来。

高校体育课教学水平和效果获得很大提高,其在培养学生意志品质和团队精神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是,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具有竞争、对抗性的身体活动,不可避免会带来某些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有关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报道频见报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常常意见不一,甚至出现家长到高校吵闹的情况,以至于个别学校因此大幅调整体育课内容、减少体育器械的使用,出现了因噎废食的现象。

基于这一点,本文力争从分析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类型人手,具体分析不同类型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为类似事件的尽快解决寻找法律上的突破口。

1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类型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校在进行教学计划内的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因高校体育场地、设施缺陷导致的伤害事故。体育场地过于简陋,不符合基本教学要求和标准,不适宜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体育设施器械陈旧、破损,在进行体育课活动时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

(2)因高校教师教学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教师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缺少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提醒,导致学生因无法预判运动危险而造成人身伤害;教师在进行技术动作的讲解过程中不准确、不规范,或对学生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教师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缺少责任心,对学生疏于管理,课堂呈现无人管理状态或教师对教学内容难度、强度错误判断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3)因其他学生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学生在体育课中故意造成其他学生人身损害的。

(4)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因学生自身患有某种疾病,在体育课运动过程中造成伤亡的。

(5)因意外因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非因学校、教师、学生的原因,仅仅是由于某些体育活动本身的对抗性、竞争性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2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为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高校体育课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及时处理。

当前处理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明确规定了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高校、教师、学生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准确界定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认定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前提。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劳动法律关系,这一认识比较统一,但是,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应该是教育法律关系,即:高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专门机构,与学生之间存在基于教育法而产生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发生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职责。

3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

依据上文分析,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因校方或教师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导致体育课中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看主要是侵权责任

因此,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侵权责任的判断,也就是要准确界定各类体育课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鉴于高校学生入学时年龄基本都是18岁以上,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基本不适用于高校学生。

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高校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1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3.1.1 行为的违法性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学校、教师、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成两种,即: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如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某高校体育课上,一大三学生为泄私愤,将一铅球投向另一学生头部,造成颅骨损害,该大三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

不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如《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某高校在体育课教学中,因疏于对体育器械进行维修,导致一名学生在做引体向上的过程中单杠焊点开裂,学生不当坠地导致脚骨断裂。该高校对体育器械没有进行必要的维修,构成不作为的违法。

3.1.2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在高校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必须存在因学校、教师、第三人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中重要的客观要件,如法谚所云“无损害即无赔偿”,学生伤亡的客观存在是学校、教师、第三人等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客观要求。

3.1.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断是否由学校承担责任,除确定学校、教师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外,还要确定该行为是造成学生伤亡的原因,即必须明确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3.1.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按照其类型可以分成故意和过失。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应受非难『生或应受谴责性。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中也要坚持该原则,这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责任认定不同,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上文所述的五类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笔者认为,基于前三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

(1)因高校体育场地、设施缺陷导致的伤害事故;

(2)因高校教师教学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

(3)因其他学生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一高校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甲生故意推搡乙生,乙生向前扑的过程中掉到学校塑胶足球场中一个尚未填埋的深坑中,导致腿骨骨折,学校与甲生应对乙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一高校体育课中由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组织一场篮球比赛,甲生在跳起来接篮球时不慎将对方负责防御的乙生撞伤致九级伤残。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学校、教师均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甲生的动作也没有超出一般竞技比赛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可以断定乙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对抗性、竞争性导致的。上述因意外因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我国各地法院多数判决选择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根据学生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等,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除了上述两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处理的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外,还有一种基于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在很多高校均发生过,如近年各种媒体报道的体育课中的学生运动猝死事件,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仍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判断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未尽到该义务而导致学生伤亡,则学校将承担与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反之,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如一高校女生在进行800米跑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在场师生立刻进行了及时必要的医疗救治,并通知120及时到场抢救,但最后仍不治身亡,后经法医鉴定为先天性心脏病发作。

由于该类疾病通常是在发病时才能检测出来,因此该高校在入学体检时无法知晓该生患有不宜进行该类体育运动的疾病,学校在该事故发生时并无处理不当,在整个事故中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上述分析,发生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教师有过错的,将由学校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者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等。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学生伤亡事故的学生本人或死亡学生的近亲属还可以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体育运动对抗性、竞争性、危险性的客观存在,导致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彻底避免。但是,各高校不应因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存在就因噎废食,削减体育课内容、降低体育课难度、减少体育器械的正常使用,而是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救治等补救措施,并根据过错程度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建议我国尽快完善校园保险制度及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各种应急机制,将学校、教师、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从根本上消除学校顾虑,保证高校体育课的正常教学,真正实现高校体育课的健康、平稳发展。

猜你喜欢

民事责任伤害事故体育课
从陕西省司法案件数据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关键点
机械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体育课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探讨
发达国家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经验及启示
上好期末三节体育课
“友好专家证人”的民事责任①——基于Pace v. Swerdlow案之分析
英美法上的说明义务与民事责任(下)
"三个结合“上好室内体育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