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市消费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与重大误解
2013-04-29刘冬
刘冬
摘 要: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和重大误解两方面,对超市消费合同性质进行阐述,通过法律形式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实现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重大误解 利益均衡
一、关于超市消费合同的性质界定,成立条件及缔约责任问题
(一)从合同的性质看超市消费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双务有偿性,是指买受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向出卖人支付预定的价款;还具有诺成性质,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超市消费服务关系体现买卖合同的性质。超市所销售的煎饺子具有保存期限短、不便直接选取等特点。对于这类商品出于卫生、保质的要求往往会安排专门的售货员为顾客提供现场制作、包装、计价等服务。这便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该商品后又后悔,将会造成超市的相关服务价值浪费,并引起该商品滞销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从合同的成立要件看超市消费合同
合同的订立通常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本案看,当超市以明确的价格及质地向顾客发出购买煎饺子的要约,而顾客也做出接受的承诺并由售货员为其选定商品封装后,合同本已具备成立的条件。但由于顾客临时又决定放弃购买,这实际上相当于对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所以,消费者的这种撤回承诺的行为将导致合同最终无法成立,并会给要约方造成利益损失,即会产生一定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从法理上分析对合同未成立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有:(1)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即合同生效前的缔约阶段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非给付内容的法定义务。包括说明、告知、互助、照顾、保密等。(2)缔约相对人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错行为指有一方当事人因过错造成缔结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要求必须要有损失,才能谈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失包括:一种是一方不顾对方的诚信合作,做出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无效,这定会造成信赖方利益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缔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定金及利息等;另一种损失是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未尽到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3)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此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造成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的结果,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一方过错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只有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此,如果消费者已做出购买饺子的承诺却又改变主意放弃购买,确实给超市带来损失的话,超市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购买行为或赔偿损失。当然,超市也存在一项先合同义务,即应当设置明确的标志告知消费者某项商品选中后既不可返还的事项,否则消费者有权其不知悉该要求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把双刃剑,为促成缔约双方有序交易保驾护航。
二、消费者主张因重大误解的救济权
本案中,消费者可主张因对标的物实质内容的错误认识,产生重大误解而撤销该合同。消费者能否获得法律救济,要结合相关知识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重大误解认定条件
1.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该错误涉及到合同性质、标的物价值、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报酬以及对方当事人身份等实质性内容,并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2. 重大误解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3. 重大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错误认识。
4.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基于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为当事人知道真实情况后,就会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不订立合同或改变订立合同的条件,否则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二)重大误解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合同中存在着重大误解的情形,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的变更或撤销权。对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除法院予以变更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是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本案中如果消费者的错误源于自身知识、交易经验的缺乏对超市方的商品宣传广告的误读或对商品核心内容的错误认识,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但如果超市提供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则应按照欺诈认定,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重大误解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经济利益显著不均衡。因此,应允许产生重大误解的一方纠正错误,以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三、结论
虽然仅就本案而言,区区饺子似乎微不足道,但从超市的实际利益考虑,如果所有消费者都不尽任何谨慎注意义务,随意放弃购买,确实会给超市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当然,消费者主张重大误解的救济权也应该得到保护,以维护双方利益平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让买卖双方明确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择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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