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公益诉讼之特点
2013-04-29杨洁
杨洁
摘 要 公益诉讼的案例在我国普遍存在,但是在立法上的明文规定是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才出现的,经过了近十年的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公益性,单独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加以分析,是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特点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
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的公益性是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最明显的区别,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客体。传统民事诉讼侧重于解决关于私益的纠纷,是对民事主体私人权益的保护。与此相对,民事公益诉讼是通过个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尽管在某些案件中也包含有保护私益的诉讼请求,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整个诉讼的侧重点。
基于这一本质区别,判断某个案件是否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标志即诉讼请求中是否含有公益的因素。根据前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论述,若诉讼请求中包含对特定社会群体或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则应适用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
民事公益诉讼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客体,该违法行为可以是已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存在损害发生的可能。因此,在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上,原告对被告的实质性请求内容,有时不仅是要求损害赔偿,还包括预防性停止,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涉及到评价被告方行为之公共意义的问题。这就体现了公益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
传统型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比较确定,直指现实存在的损害行为及损害结果。然而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一方面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它能够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管辖;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不以解决当前损害为目的,对还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损害,它可以在诉讼开始时进行管辖,诉讼终结时除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还可能要求被告将来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
而且,传统型的民事诉讼多数属于损害赔偿类的侵权之诉,而随着公益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与之相伴的预防性停止诉讼请求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受害人自己的损失获得赔偿不再是诉讼目的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还会改变被告的行为方式,甚至改变国家控制或规制这些侵权行为的标准及方法,以促使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得以改善。简而言之,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有对过去损害行为的纠正功能,还有对未来损害行为的预防能力。
三、原告具有广泛性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之公益诉讼条款中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的主体可能是任何公民,所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可能是任何权益受损的人,考虑到诉权滥用的可能以及公民个人的弱势地位,原告并不包括公民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能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一般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如垄断行业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仅凭个人力量很难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侵害者一般处于强势地位,而作为诸多受害者其中一员的公民个人,其地位是相对较弱的。
但是这不影响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公益诉讼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会体现和服务于个体利益,也正是因为侵害者的强势地位,诉讼的原告只有广泛团结才更有胜诉的力量,所以承担提起公益诉讼责任的主体形成了公益性社团、公益组织。并且民事公益案件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的特点决定了潜在的受害主体的存在,即牵涉利益的集合性与普遍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的广泛性。
四、判决结果的扩张性
正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涉诉主体广泛的特点,使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了更广泛的影响力,进而也扩大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诉讼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越大,法院判决的影响力也会随之越广泛。这也是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败诉情况下如何对待判决对其他主体的效力?借鉴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等处理方式,当原告方胜诉时,其他主体可以援引该胜诉结果,向被告请求赔偿;当原告方败诉时,其他主体并不受该结果的拘束,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赋予败诉判决以扩张效力的同时也要考虑诉讼效率。因此,法院再次受理相同的案件时,最好就案件的胜诉可能性作出评析,并决定是否开始诉讼。这样既能保障原告的诉权,又能充分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结语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直接决定着与其配套制度体系的构建,如诉讼费用的分配及承担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既判力范围的确定问题等,还有更广阔的研究空间。民事公益诉讼是社会成员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需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责任心,实践中需要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运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更好的发挥其维护社会公益的价值追求。
(作者: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民商法)
注释: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汪雨婷.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燕山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刘东.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