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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和谐法治观探析

2013-04-29李继辉

理论观察 2013年6期
关键词:统一性和谐社会法治

李继辉

[摘 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和谐社会与法治密不可分。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胡锦涛一贯强调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并在不同场合,从不同层面阐释了以和谐法治为核心的法治思想。胡锦涛法治思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机统一的。

[关键词]胡锦涛;和谐社会;法治;统一性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09 — 03

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新形势下将依法治国的进程推向深入,在继承与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和谐法治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基。胡锦涛法治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一、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胡锦涛一贯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主持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政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一定社会要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其基本的秩序形式,法治本身就是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和谐社会的社会组织机制和社会管理的健全完善需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法治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法治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即社会的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充满活力。〔1〕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胡锦涛又特别重视依宪治国。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强调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再次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政。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在宪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宪法的保障。首先,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它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使其成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因此,严格依宪治国、依宪行政是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证,而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是顺利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前提。其次,从宪法的基本价值来看,“正义、团结、自由、安全、秩序以及天人和谐都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并且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六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全面把握和体现他们,更加有赖于宪法,只有宪法才能将之融为一体。只有宪法才能从根本上协调秩序与正义,平衡安全与自由,综合民主与法治。”〔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宪法的原则和价值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依宪治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和谐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胡锦涛一贯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灵魂,一个完整的法治状态既要有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执行,也要有法治理念的确立和指导〔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2006年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胡锦涛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并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而正义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治不仅要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义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受到平等对待,权利利益得到尊重保障。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正是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来看,公平正义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三、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真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胡锦涛和谐法治思想的核心。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强调,要抓紧完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曾就政法工作提出要求,强调政法工作要着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维护人民权益。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4〕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以人为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最本质的内涵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为媒介和平台,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正当权利,是实现法治和谐社会的核心。〔5〕 以人为本的法治化机制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也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6〕。此外,从法的价值角度而言,“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以人为本也就必然要维护和满足人的自由。如果没有对人的自由的确认、尊重和维护,也就谈不上“以人为本”,也就难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背离了自由要求的制度本质上就是专制,是与构建和谐社会完全背道而驰的。故此,只有确立以保障人的自由为基础的法治才能真正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否则,人民的利益和权利都无从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也就只能成为空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不过是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或一个角度,法治关怀也就是对人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怀,所以,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真谛。〔7〕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思想,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必要前提。

四、完备的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依据

胡锦涛一贯强调和重视立法工作。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而和谐的立法是和谐社会法治的前提。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为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系列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依据。〔8〕

不仅如此,胡锦涛还十分强调立法质量。因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应是“良法”之治,即法律在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使国家机构能够对社会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和整合,各个社会利益主体能够和谐共处、持续发展。〔9〕因而,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立法还应当追求立法质量。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强调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立法工作中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第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四点要求,其中之一是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五、公民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胡锦涛从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学法习法等多个角度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主持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以和谐为目标的法律制度的确立只是为和谐社会建构奠定了基础,而只有当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变为现实。所以,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

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底线。但如果公民的守法行为仅停滞于一种被动消极的状态,则仅是法律秩序的最基本要求,而只有公民的守法行为上升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理性境界,才能符合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10〕因此,胡锦涛特别强调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因为二者是公民积极主动守法的基础和保障。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此外,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还特别强调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当法律不仅作为法律条文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守,而且在政治生活中真正作为准则必须执行的时候,国家才具有法治的特征,因此,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的正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掌者——各级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庄严尊重。”〔11〕

六、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

胡锦涛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12〕。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强调,要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执法、司法是法律的具体实施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律被严格实施,法治才有保障。

首先,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进程中责任重大,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3〕在我国,行政机关的管理权涉及各个领域,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调整社会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合理,进而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功与失败。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甚至滥用职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14〕胡锦涛在多个场合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讲话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在第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强调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如此,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行政执法还应当树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先进的、全新的执法理念,包括平等执法、诚信执法、保障人权、执法为民等方面。〔15〕 2005年8月,在全国公安保卫战线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代表大会上,胡锦涛讲话指出,公安保卫战线的同志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其次,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存在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则绝不可能会有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因为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机制。〔16〕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从2003年到2007年,胡锦涛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总之,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胡锦涛始终视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则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深入学习、研讨和贯彻实施胡锦涛和谐法治思想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 考 文 献〕

〔1〕叶惟.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J〕.学习与实践,2005,(12).

〔2〕邓联繁,蒋清华.论宪法与和谐社会之亲缘〔J〕.社会主义研究,2007,(01).

〔3〕张华民.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意义〔J〕.经济与法制,2008,(03).

〔4〕孙承斌,李薇薇.胡锦涛就作好政法工作提出五点要求〔EB/OL〕.(2007-03-24)(2012-04-30).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3/24/content_5890963.htm.

〔5〕郑成良,杨力.以人为本与法治发展〔J〕.学习与探索,2007,(04).

〔6〕李光明.以人为本的法治化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J〕.行政与法,2007,(05).

〔7〕杨亚佳.法治建设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J〕 .领导之友,2009,(01).

〔8〕刘俊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J〕.法学论坛, 2006,(06).

〔9〕潘丽萍.和谐语境中的良法〔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9).

〔10〕刘同君.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J〕.河北法学,2007,(02).

〔11〕凯明.领导干部守法:依法治国的关键〔J〕.理论月刊,1998,(03).

〔12〕中央就制定监督法听取党外人士意见 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EB/OL〕.(2006-08-27)(2012-04-3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8/27/content_5013837.htm.

〔13〕孙谦.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2).

〔14〕徐晓阳.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是关键〔J〕.法治与社会,2010,(03).

〔15〕陈凯.行政执法理念的更新与和谐社会建设〔J〕.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02).

〔16〕王建国.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正〔J〕.中州大学学报,2007,(04).

〔责任编辑:张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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