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人道主义探析
2013-04-29李慧安自然
李慧 安自然
摘 要:死刑是一种依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方式。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本文通过对照美国和中国关于死刑的问题,对于死刑的人道主义问题加以探讨,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死刑; 注射; 人道主义; 心理疏导师
中图分类号:DF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6-162-001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一、美国关于死刑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保留有死刑,死刑的种类也很多,主要有电刑、绞刑、枪决、注射等。而美国在目前,在有死刑的36个州和联邦司法体系内,绝大多数都规定使用注射方式。死刑是极刑,必须慎重处理,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诉程序。即使是在州法律系统内被判死刑,死刑犯在州内上诉失败后,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权”(Habeas Corpus)上诉到联邦法院。死刑上诉往往会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另外,死刑犯还可以呼吁总统或州长行政干预,宣布暂停执行、减刑或大赦等等。
这些复杂申诉的程序往往旷日持久。冷枪杀手约翰·穆罕默德2002年作案并被捕,2003年被定罪,2004年被判死刑,到了2009年才被处决。相比之下,这还算是“从快”了。杰克·奥尔德曼1975年因杀害妻子而被佐治亚州判处死刑,在2008年被处决,他在死囚牢房里生活的时间超过了33年。
死刑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每次处决杀人犯时都会有反对死刑的人权和宗教人士出来抗议。反对死刑制度的欧洲联盟以及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也批评美国联邦政府和三十几个州至今仍然保留死刑。
反对死刑者从道德、社会公平、错杀概率和法律成本等多方面角度批评美国的死刑制度,并且指出死刑其实并没有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不过,根据盖洛普民意测验,百分之六十几的美国人支持把犯有谋杀罪的人判处死刑。
二、中国关于死刑
关于死刑,国外很多国家对于死刑的存废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目前对于死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枪决和注射。但是注射的方式还没有普及。对于死刑,中国各界观点也各有不同。有的主张废除,认为剥夺人的生命有违人权主义精神,而枪决的残忍更是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有的主张不宜废除,认为中国目前的国情不适合废除死刑。废除死刑不利于降低犯罪率。笔者也持这种观点,认为中国目前不宜废除死刑。中国目前对于死刑也是审慎的态度,对于死刑的判决,有上诉程序和申诉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加以保障。
在不能废除死刑的国情下,死刑的执行程序也正在向着人性化方向发展。而且中国正在缩小死刑的范围,如废除了一些财产犯罪的死刑刑罚。扩大了免死的范围,如除了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外,75周岁以上的老人也不适用死刑(手段特别残忍的除外)。这也是死刑日益走向废除的趋势。死刑的废除不是一日而成的,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罪犯还不能自由选择死刑的方式,而且注射死刑的范围还很有局限性。并且对于将要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的心理疏导还很欠缺。
三、对于死刑的人道主义建议
综合国内外的做法,对于死刑,笔者持目前不宜废除,但应向着逐渐被废除的方向发展。对照美国,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死刑犯的权利保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犯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以及律师的援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美国复杂的申诉程序也有不妥,对于案件的拖沓,会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社会正义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但是可以在程序上给予合理保障。如上诉权、申诉权以及律师援助权等等。
第二,普及注射死刑的方法。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死刑的方式有的有二三十种之多,有的甚至更多。死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残忍程度也是单听名字都会不寒而栗,如“凌迟、凿巅、抽胁、车裂等”。这是统治者为了达到震慑的作用而对民众的统治手法。而在民主时代的中国,之前只有枪决一种。但这种死刑的执行方法弊端很多。行刑时的残忍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行刑的人员心理上要承受的压力很大,容易导致原本心态正常的行刑人员心理、性格发生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变化。而对于民众,因为并不是公开行刑,并不会达到多大的震慑作用。而且,设置死刑刑场也是一个问题。而注射死刑,如美国实施的是机器注射行刑,這样对于行刑人员来说大大降低了其心理压力。而且不需要血腥的场面,也不需要去野外找行刑的场地。只要配置行刑车或行刑室即可。对于罪犯来说,也发扬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第三,做好死刑犯的心理疏导很重要。死刑犯临行前心理低落、情绪暴躁、对于自己的错误没有真心的忏悔。行刑后,对于社会、对于后人没有很好的教育意义。所以,在普及注射死刑的同时,配置死刑犯心理疏导师也很重要。真正的让死刑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记录下死刑犯对于生命的留恋,留下对于后人和社会有价值的警示。也让死刑犯坦然地面对死亡,为自己的行为和罪过买单。
总之,我们的国家现在是一个民主的法治国家。“以暴制暴”并不是科学的法律理念,我们也持赞同的观点,但目前中国死刑还不宜废除。它需要一个不断减少以至废除的历程。既然目前不宜废除,那么我们在程序上和执行方式上就应该更人性化、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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