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被精神病”
2013-04-29李晓宏
李晓宏
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缺陷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例屡见报端,主角多是上访者,甚至精神病学专家也不例外,可谓乱象丛生。
专家认为,社会上所谓的“被精神病”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另一种则是有些患者的确是精神病,但不应被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其背后或有某种政治压力的影子,或有家属干涉患者自由的文化传统,但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精神病收治制度。
为减少“被精神病”乱象,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
适用对象是严重精神障碍者
“以往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没有门槛,轻微精神病人都可以被收治。”律师黄雪涛介绍,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弘介绍,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我国1亿多精神障碍者中,约1600万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规定,确诊一个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门诊医生确诊的步骤主要为询问陪同人员患者的相关情况,在陪同人员离场后,单独与病患进行沟通。如果发生门诊医生误将健康者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还有复诊环节把关,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应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标准
精神卫生法颁布前,患者一旦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如果不愿在门诊治疗或在门诊治疗存在风险,且有足够经济来源,此时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强制患者入封闭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医生同样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强制患者服用精神类药物。
“医院采取国内通行的这种习惯做法,已经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黄雪涛说,“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 黄雪涛解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法律上交给医院。监护人处于法律要求的“应当同意”的地位;公安机关则处于“协助”医院对当事人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以及“协助”追回擅自脱离医院的患者的地位;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处于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代替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的地位。
(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