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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新规促基金业变革

2013-04-29王群航

证券市场周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服务费投资人财产

王群航

2月22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会对基金行业的发展格局带来变化。

“客户维护费”被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客户维护费可以支付,但支付的比例并没有规定,这其实是考量基金公司的谈判能力。

产品地区化发展路径获许可

据报道,作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之一,新规或将“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这个做法将会促进一些基金产品的地区化销售与发展。

2012年下半年,深圳地区某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时,绝大多数销售量出自江苏某市某支行。在实际销售中,常常会有些分支机构高度看好某些产品,并能做出较好的销售业绩,在此情形下,“特事特办”有利于基金公司。

不过,鉴于2012年末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必须得到明确的规范。

促场内投基方式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对于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在2009年12月17日颁布、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曾经有这样的规定:“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由于规定中使用了“可以在”这三个字,使得原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最终基本失效。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如能执行,将会彻底赶走那些活跃在场外的短线资金。这些资金中有一部分是专门追求无风险收益的,对于基金市场的发展没有益处;还有一部分资金,在无法通过场外做短线之后,可能会考虑转型进入场内,毕竟,场内可交易基金可提供大量投基机会。

可交易基金已经丰富了场内可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层级,并且还将在高风险端方面做出横向的扩展。如分级基金的A类份额、国债ETF等,都是较好的低风险标的;带有T+0性质的货基、国债ETF等,给场内带来了较好的流动性;多空分级产品即将出现,将会使A类份额也表现出明显的高风险特性,并且是与B类份额截然不同的高风险特性。这最终将促进整个基金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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