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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性的博弈关系

2013-04-29黄子贤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性行为婚姻爱情

黄子贤

婚姻与性经历过漫长的博弈之后,才发展到相对文明的现代婚姻阶段。由群居的滥交到氏族社会的血缘婚姻制度,再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不完善的一夫一妻制度,到如今相对文明的自由恋爱、婚姻自由,在这个漫长的历程中,婚姻与性在相互博弈中持续发展着,逐渐弱化肉体的享乐而更趋于追求精神的愉悦。

婚姻是两性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性是自然的产物,婚姻是社会的产物。两者在婚姻关系产生后的几千年里不断磨合,最终发展到现代婚姻的阶段。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社会人类学一般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的两个基本特点是:第一,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第二,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但是这种特点并不是绝对的,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承认同性婚姻的存在,而有的国家仍然保持一夫多妻制,而有许多人也维系着无性婚姻。

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有着不同的特点。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实行的是法律认可的一夫一妻制,且人们有选择离婚的自由。家庭、亲属是婚姻的必然结果。而且婚姻关系中的性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婚姻作为人的行为的一种,其本质也是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核心是以男女互爱为纽带,与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社会和法律所认可,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简而言之,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依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人与人的交流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交流,家庭作为社会中最小的组织单位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婚姻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为历朝历代所重视。人类为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立下许多规定与限制。

婚姻制度的持续发展

婚姻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有,它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社会,适用的婚姻制度也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

人类原始群婚时期,两性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性行为只是性欲的发泄,没有羞耻,性爱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没有婚姻家庭。氏族公社时期才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

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婚姻的典型形式,即亲兄弟姐妹互为夫妻。

接着恩格斯又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此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认为,中国在周代以前,曾有过群婚制婚姻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禁止不同辈分的人有性交关系开始,即从脱离杂婚开始。群婚又分为血缘群婚制与亚血族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指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在内的同一辈分的人即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同时又是夫妻关系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亚血族群婚制是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血族群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它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支兄弟姐妹共结婚姻,而限于远系一群姐妹与另一群远系兄弟结婚。群婚制是母系原始社会阶段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确立产生的。

我国对1954年在山西发现的“丁村人”、1956年在湖北发现的“长阳人”、1958年在广东发现的“马坝人”的考据,证明我国原始人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已由群婚阶段进入血缘婚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方面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而且任何一种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1965年版第 88页)勒绍肜曾发表文章谈到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发展史上三个“最伟大的进步”。第一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的“雄性嫉妒”变为“雄性的相互宽容”;第二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的乱伦关系变为人类的伦理关系;第三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杂乱的两性关系变为相对固定的对偶关系。人类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的“最后胜利”是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形式,虽然都属于一夫一妻家庭类型,但由于各个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不同形式而各有区别。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婚姻的缔结往往受政治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资产阶级衽以通奸、宿娼等作补充的一夫一妻制。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形成真正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新中国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结婚、离婚的具体条件和禁止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

婚姻是人类性行为的基础,而正常性行为的前提是爱情,所以爱情是婚姻的大前提。

爱情是人类男女间基于生命繁殖的本能和确保身心快慰而产生的互相倾慕和追求的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综合现象。爱情的根源在本能,这种本能不仅把男女的肉体,而且把男女的心理引向一种特殊的相互结合。

爱情是人类异性间的一种崇高情感,具有排他性、专一性、只存在于彼此相爱的男女之间。两性间的爱情,不仅由人的自然属性即生物属性所决定,而且还由人的社会属性即人们在社会中的活动、地位、需要、社会的伦理观念、价值观念等社会属性所决定。因此,爱情在爱的形式、内容、求爱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时代、民族、阶级、国家的一些具体特点。爱情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但它又不等同于婚姻。在阶级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时代,爱情与婚姻往往相脱离,存在着无爱情的婚姻状态。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及其以后,随着人的个性解放,才开始出现了爱情与婚姻的结合和统一。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观念等因素仍影响着人类的爱情与婚姻。一般来说,两者并不能真正实现统一。有爱情无婚姻,有婚姻无爱情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婚姻是与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婚姻的动机却不仅仅表现为性。上古时代,婚姻的经济动机第一,生育子女第二,爱情即满足性的需要第三:中古时代,生育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爱情第一,生育子女第二,经济第三。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事实上,建立在金钱、门第、权势等基础上的这种没有爱情的婚姻,既是不道德的,也将不会幸福。如何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婚姻观,这是现代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婚姻与性的问题是复杂的。在现代婚姻中,一般来说,性爱的因素是越来越大,其他因素的影响干扰也越来越小,这是历史的必然,但在当前,性与婚姻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卖淫嫖娼、重婚纳妾、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色情服务、性异常、性虐待、性犯罪等都比较严重。这许多问题涉及到公民道德文化素质,也有婚姻质量不高和法制观念薄弱等问题,上述问题,既有生物学方面的问题,又有心理学和社会学方面的问题,而更复杂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历史的、科学的、社会的多方面的局限性,在对人类性问题上仍存在着许多谬误与邪说流传的恶劣影响,往往使人们不能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地对待性的问题。要批判那种所谓性自由、性解放、性行为商品化的错误观念,制止性越轨、性违法、性犯罪行为。失去道德法律规范的约束,不履行严肃的法纪,必然会导致性关系的混乱,影响社会的安定,并且直接影响子孙后代的素质。因此,必须提倡建立在纯真爱情基础上的以婚姻家庭为形式的性关系。

婚姻和性的辩证发展

婚姻和性是相连的。人类社会将性以婚姻形式制度化之后,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细胞由夫妻组成的家庭组成。作为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细胞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婚姻与性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家庭的美满,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性是婚姻的前提,而一旦确定婚姻关系,婚姻也约束着性。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制度,维护者人类社会,尤其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稳定。人类的婚姻与性行为同社会的发展也是相互起作用的。

人类性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婚内的、婚外的,正常健康的、违法犯罪的等等,一般都反映为社会性问题,如夫妻间和谐的性行为对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起积极作用,如不道德的、违法犯罪的性行为等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为了协调好人类性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必须研究性的伦理道德观念、研究法律对性行为的制约,性行为方面的个体社会化要求,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通过道德法律教育,通过必要的社会舆论谴责和国家法律制裁而实施。

婚姻是人行为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并不是完全社会性的,虽然社会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因为有男女两性作为婚姻的几本单位,而二者在一般情况下会发生性关系,而性关系的发生正是婚姻自然属性的体现(无性婚姻除外)。

性起源于自然,但性的社会基础则体现了它的本质。事实上人类性行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是紧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属性是动物本能的属性,是维护种族生存的必需。这是延续人类物种的必需,并不是不好的东西。但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按人的社会性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人们的性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爱情与义务相结合基础上的情侣关系,具体表现为婚姻与家庭。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美满融洽,心理相容则形成为一种高尚的情操——即由纯真的情感和思想结合在一起的、较复杂而带有理智的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境界,这则是一种高级的需要,这无疑会对社会的文明和发展进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人类的性行为并不仅仅是纯生物的本能的表现,而是生理、性欲和精神渴求的一种有机结合,是爱情与性欲的统一,需要与社会要求、社会行为规范相适应。道理很简单,“人是理性的动物”。性欲的要求是每个人的个人的事,而性欲的满足通常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有一个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问题。当然,性行为的社会属性表现是比较复杂的,也不都是正常的健康的。有些人的性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反映了他们各自不同的具体需要。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道德文化精神风尚是随着社会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彼此消长而发生良性发展和恶性转化的,这也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道理所在。

我们必须强调性的社会属性,开展性科学研究,加强性道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恋爱婚姻观,建立性文明、扫除性愚昧,预防和矫正性罪错,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编辑 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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