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辨析
2013-04-29陈洪亮
陈洪亮
摘要:随着近些年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涌现出来,对企业的发展来讲,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这就要求企业要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更多的重视,因为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命脉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正确的认识和学习消防知识成了最为重要的一步。本文从火灾的危险及隐患出发,详尽的阐述了其概念以及意义,为防范火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关键词:火灾;重要意义;安全隐患
1 对火灾危险源的阐述
1.1 对其定义以及分类的描述
火灾危险源,顾名思义,就是容易引起火灾的一系列可燃物品或者易燃物品,我们通过一些火灾事故的发生,一些发展规律,一级分类等作进一步的推导,我们可以推导出火灾的危险源属于安全工程的一类。热能或者化学,能源由于失去控制而释放一系列的能量从而导致危害发生的一种危险源头。危险源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以一些可燃物为载体的可燃物、火灾烟气等有毒气体,再一种就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从而采取的降低火灾的措施缺陷。
1.2 火灾的危险性分析
1.2.1 第一类的危险性
究其根本,火灾发生一定是因为存在可燃物,如果没有可燃性的物品,就不会引起火灾。但是因为可燃物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它燃烧的性能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可燃物的确定,要根据其时间和空间以及火灾的密度、释放热量的速度和辐射出的流量进行确定。与此同时,在燃烧过程中,可燃物的速度以及烟味弥漫的速度是会随着时间以及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它的毒性基本是确定的。所以说,第一类的危险性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但最后趋于一个稳定值。也可以说,只要在一定空间以及时间里有数量相当的可燃物,就会存在危险源。
1.2.2 第二类的火灾危险源
理论角度讲第二类的危险源在第一类危险源收到了限制以及约束的基础上根本就不再存在危险性,由于第一类的各种措施已经不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了。但是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差距的,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第一类的危险源由于认知危险程度的差异、管理水平的不足,以及人员素质和工程技术的缺陷等原因导致限制措施和约束措施不能达到理想化水平,因此由于这种差异的产生导致了第二种类的危险源在危险程度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火灾的发生以及对于各个过程的控制状况都对第二类的危险源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起火的控制、报警以及自动灭火和排烟的处理,对于人员逃离疏散以及救援措施的处理统统组成了一个完整的防火救灾体系,每一个步骤都起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约束作用,并且对于整个火灾的控制作用直接关系到了第二类危险源在危险性上的高低程度。
1.3 消防工作中对火灾的危险源进行正确辨识
火灾危险源是工作时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具有着及其现实的意义。有效的对火灾发生的危险源进行正确辨识是对火灾的发生基础原因的正确分析,因为危险源对于火灾来说是发生基础。因此正确的辨识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火灾产生的危害,并控制火灾的规模。通过对于火灾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正确辨识,可以得知火灾的发生原因,然后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对火灾进行扑救和控制,或对火灾的发生进行防止或可控制其产生的规模。有关消防监督监察部门在消防检查工作中可以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有关危险源进行着重标识,并对其危险级别进行评价和辨识,确定出需要着重进行预防和管理的危险源,进行人力以及物力的有效调配,开展好预防工作。火灾形成的原因是一个综合性的考评,危险源只是其中一种影响较大的不安全因素,并且在火灾的形成过程也会形成火灾危险源,因此其辨识需要具体的对照危险源在火灾中的分类进行区别。
2 火灾的隐患
2.1 对火灾隐患进行阐述
火灾隐患-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叫火灾隐患。主要变现在:增加发生火灾的危险性,违反规定储存、使用、运输的化学物品;一旦发现火灾,会增加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如建筑的分隔、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防排烟设施等的随意改变,违反规定装修,疏散出口方面、消防设施等;一旦导致火灾,无法及时扑救,如水源、道路,建筑物高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截止到目前,火灾隐患尚无统一的定义,存在分歧的主要观点有:
(1)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祸患),其中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不安全因素。
(3)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化学爆炸(或爆炸燃烧)的不安全因素,其中能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不良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4)《防火手册》和《消防管理手册》对火灾隐患的定义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其它社会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这种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又将是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2.2 火灾隐患在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中的表现
(1)法律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要求单位、个人立即或限期消除。而什么情况构成火灾隐患,不能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主观认知来确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否则消防监督管理将存在极大的随意性。所以在执法实践中,火灾隐患的构成应当是因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导致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当然违反的消防法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2)执法对象。执法主体是具有执法能力的公安消防机构,而针对的监督对象则是具有隐患的建筑物以及隐患危险源的所有者或者是使用管理人员。如此在定义中将指向对象定性,跟踪明确,对于监督和执法的工作的执行更加可行方便。
(3)监督内容。定义中不仅指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同时也强调可能致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这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执法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3 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关系
(1)火灾危险源的概念范围比火灾隐患大,火灾隐患包含在火灾危险源之中,是对第一类危险源控制存在缺陷的危险源。
(2)火灾危险源的概念主要应用于安全评价领域,其系统性、理论性、科学性更强;火灾隐患的概念主要应用于消防监督执法实践,它具有直接、简明、通俗的特征。
(3)火灾危险源包含了对其辨识、评价和控制上认知程度的不足,而火灾隐患只针对已经被人们所认知且普遍认同的客观规律。
4 结束语
火灾危险源和火灾隐患的概念在科学理念研究、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执法领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火灾危险源和火灾隐患不是同一个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具体而言,火灾危险源的概念范围比火灾隐患大。火灾危险源的概念主要应用于安全工程学领域,而火灾领域的概念更多的适用于消防监督执法领域。
参考文献
[1]沈耀宗.消防技术装备[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