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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

2013-04-29丁宁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年7期

丁宁

摘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我国科技创新战略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本文从作者自身在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践经验出发,从国家投资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现状、国际上先进做法几方面,运用实际调查、文献研究、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

关键词: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想法

1 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现状

1.1 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我国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为“3+2”体系,即三个研究性科技计划和两个产业化科技计划。根据现有规定,我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1.1.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计划的主管机关行使国家对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

1.1.2 科技成果涉及专利申请的,如果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方。专利批准后,专利权由研究开发方持有。

1.1.3 科技成果中涉及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的,其使用权与转让权归研究开发方。

1.1.4 科技成果中涉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归研究开发方。

1.1.5 与科技成果相关的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精神权力属于对该项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现人、发明人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除了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模式作出基本规定外,国家作为对科技成果权的拥有者,还规定有一些特别制约的权利,主要有:(1)可特别授权有关单位或课题组申请专利。(2)实施或转让科技成果,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有审批权。(3)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有指定实施权。(4)对科技成果的转让或实施,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有收益权。

1.2 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运用现状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逐步完善,国家财政投资的科研经费大大增加,已成为中国研究与开发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是国家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在各科研项目注重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苗头,主要表现为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维持、重宣传轻实效、重立项轻评价、重单项轻布局、重国内轻国外等现象。尤其在关键技术的核心专利方面缺乏与原始创新的配合和互动,核心专利的突破和引领功能匮乏,“垃圾专利”过多过滥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在给予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主要为专利申请)的资金资助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预算盲目、管理失控、监督不力和评价失准等问题。

2 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劳动合同与专项合同的冲突问题:劳动合同与专项合同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司法实践问题。例如,课题项目合同可能直接或者间接约定发明人有权和单位共享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发明人和单位可能还另外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发明人在职期间的全部科技成果归单位。

2.2 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合同冲突问题,我国绝大部分法院的做法和上述专家的看法基本一致。但是,法院一般还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分析,划定争议技术所落入的范围。

2.3 科技项目合同的解释问题:从我国法院对涉及大学的一些专利权属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看,科技项目合同的解释对解决专利权属纠纷也有重要作用。

3 完善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的几点建议

3.1 改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机制,强调专业服务要求,以质量求实效

在原有的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的划拨方式为突破口,以最小的改革代价求得最大的创新实效。建立集中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改变目前在科研项目立项预算中承担单位自行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分散资助和承担单位自我管理的简单做法,在审批科研项目立项的同时,由科技部或其他计划管理部门委托或指定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零距离全程跟踪专业服务。该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受科技部等计划主管部门指导并对其负责,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免费的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权限和委托目标范围内,为承担单位提供检索、分析、申请代理、预警以及必要的专利战略规划或策略制定等各项专业服务,获取相应的服务报酬。同时,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享有独立的专业服务职责,项目的承担单位也有权在研发过程中随时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时按件向承担单位及其项目专家组报告专业服务信息和动态分析,以便接受服务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在专业服务中对承担单位的专利申请可以进行必要的筛选,对核心专利申请提出重点资助的建议,对于“垃圾专利”申请,可以向承担单位提出不予资助的建议等,如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认为对该技术成果不宜资助的专利申请,可退回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如有异议可提交项目专家组进行最终裁定等程序性管理措施。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成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防火墙、助推器和筛选网。

3.2 选择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试点,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力度,实效引领科技项目发展

考虑在“十二五规划”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先行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目标比较突出的计划进行试点,如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如考虑到计划涉及面大,承担单位分散等因素,也可考虑选择某计划中的若干专项试点,以求突破,取得成效后再行推开。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与计划管理体系相衔接并纳入其中,包括其行政管理体系和专家管理体系,但管理侧重点应当有所不同,行政管理以资质为主,专家管理以专业为主。

3 完善专业服务机构的功能,强化科技项目服务职能,加强人员选聘和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多种,涉及代理、法务、检索、信息、评估、推广等多个方面,其中与科技项目最密切相关的是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要善于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专利代理机构是具体的执行者,是改革成效的关键。要针对过去国家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盲目性和分散性,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水平参差和收费失准等问题,招标遴选有较高专业服务质量和信誉,能够出色完成国家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战略目的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资质遴选、专家管理、动态监督、保障服务。

3.4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机制建立,促进科技项目公平竞争

制定并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符合我国发展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机构构建,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更有效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项评估和跟踪、可行性分析,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国家投资的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

加大科技、知识产权等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和框架,通过整体协调以达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信息与科技项目的最大程度整合。

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在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过程中完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促进科技项目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