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50%的定金合法吗?等
2013-04-29
编辑同志:
2013年1月3日,我与某大酒店订立了2月9日(除夕)餐饮服务协议,由该酒店提供除夕夜的餐饮宴席和住宿服务。按着酒店提供的协议文本,在合同签订的当日我即向酒店支付了总价款3600元中的50%即1800元,作为定金。在除夕前四天我收到小儿子的通知,他们一家三口也要回来过年(原来因为孩子不满周岁且身体不好,打算不回来过年),我去酒店联系换一个大的宴席房间和增加一个住宿的房间,饭店方面说全都预订满了,再没有可以调换的。我们只好决定退掉预订的宴席,在自己家里过年。酒店方面说退可以,但协议中的定金1800元就不能退了。当时全家正忙于准备过年,为了不影响过年的好气氛,我只好在酒店提供的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上签了字。根据我的了解,在我退掉后的当天,我定的宴席就被人又订去了。春节过后,我越想越觉得酒店对我太不公平,经过几次交涉要求再退给我一部分定金,但酒店说什么也不答应,还说在解除的协议上不退定金我也是签字认可的。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因故取消与酒店预订的餐饮服务协议,酒店收总价款50%的定金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要回些定金?
读者成士魁
成士魁读者: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酒店在餐饮服务协议约定的收取消费者占总价款50%的定金的条款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条款,它通过对违约一方的经济制裁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但如果过高也同样是不合理的,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法律的一个强制性规定。因此,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有超过的,其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违约的一方因为合同的解除还给非违约方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非违约方在收取定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从你反映出的情况看,酒店在餐饮服务协议中设立并收取你总价款50%的定金的行为,其超过20%的部分是无效的,且酒店也没有因为你的违约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证据,酒店也没有在总价款20%的定金之外再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你虽然后来在与酒店的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上有你同意酒店收取总价款50%的定金的内容,但这同样改变不了酒店收取你50%的定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性质,即酒店与你订立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上关于收取总价款50%的定金的约定也仍然是无效的。你如果再进一步与酒店就退还多出的部分定金协商不成,你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你与酒店订立的餐饮服务协议中和解除餐饮服务协议关于收取总价款50%的定金的内容无效,要求酒店退还其中多出的30%的定金。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
也应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吗?
编辑同志:
近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担任公司的木材电锯工,试用期为两个月。因我上班时发现其他员工均有由公司免费发放的防护眼镜和手套等防护用品,遂要求公司为我配备。但公司却让我自理,理由是我还在试用期,日后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尚无定论,如果现时发放而我以后不能“转正”,将导致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只有在我“转正”之后才能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郭慕容
郭慕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无条件地向你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一方面,试用期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样为法律所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其存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过用工协议、彼此存在劳动关系。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享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公司无权借口你只是试用期员工而剥夺或限制你的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与也应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在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场所进行操作;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提供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鉴于你是公司的木材电锯工,工作过程中不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且必须身处噪音、碎片、刨屑之环境,公司自然必须向你免费发放防护眼镜、手套等必需防護用品。再一方面,你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物业公司可否限制业主“宽带”选择权?
编辑同志:
3年前,我所居住小区物业为统一管理方便,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签订宽带使用合同,并要求小区所有住户一律使用该宽带业务(不允许其他通讯公司的宽带业务进入)。当时定价每户宽带(2兆)使用费为每二年900元。而目前,市场上宽带(2兆)使用费用早已降为每二年600元,而且交费时还有礼品赠送。我找物业提出降价要求,可物业回答说,咱们小区当初是与电讯运营公司签有5年期使用合同,当初光纤入小区花了一大笔费用,没收小区一分钱,现在想随意变动不行。物业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玉民
王玉民读者:
当下,无论是住宅小区还是普通用户,有偿使用宽带业务时,其初始入户的安装费均是免费的,该笔费用已经包含在宽带使用费之中。电讯运营公司是不收取安装费用的。
无论你所在的小区物业与该电讯运营公司所签宽带使用合同是否到期,物业有权与电讯运营公司协商降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初物业与电讯运营公司签订合同时,每户每二年宽带使用费为900元,现在市场价格早已降价为600元,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让用户继续履行高价使用费合同,显然对用户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物业与电讯运营公司协商降价是有法可依的。
工信部通信发展司组织编制的、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要求: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可见,从4月1日起,小区宽带用户具有完全的自由选择。物业若在要求小区内所有住户一律使用该宽带业务,不允许其他通讯公司宽带业务进入的做法,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小区住户有权选择不同的电讯运营公司的宽带业务。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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