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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必须坚守的生命底线

2013-04-29崔俊臣陈林

蓝盾 2013年7期
关键词:犯罪食品消费者

崔俊臣 陈林

自去年夏天开播以来,《舌尖上的中国》为亿万观众所喜闻乐见并产生较大影响。在“民以食为天”的中国,这部从多侧面充分发掘中华美食,展现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精致深厚和源远流长的专题电视片,在让人感到祖国饮食文化博大精深的同时,也悄然拨动了大家的心弦……

然而频道一换,你也会不由得被身边各种问题食品所震惊,尚在记忆中的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乃至地沟油这些名字还远远未能从人们的脑海中消退之时,却又烙印上了毒生姜、老鼠肉、注水牛等许多新的污迹。于是人们只得非常无奈地在美食崇拜、诱惑与问题食品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吃,还是不吃?

问题食品屡屡再现

下面,是从近期诸多问题食品的新闻报道中拮取的几个典型案例——

鸭肉鼠肉冒充牛羊肉:2013年3月,内蒙古包头公安机关破获腾达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假劣食品案,现场查获冷冻肉6?郾4吨、成品假牛肉干14?郾6吨,以及“一滴香”“牛膏1号”等调味料。经鉴定,假牛肉干中大肠杆菌等严重超标。2010年以来,该公司使用鸭肉等为原材料,生产假劣牛肉干、羊肉干,销往全国15个省区市,案值600余万元。

2013年2月,江苏无锡公安机关在无锡、上海两地统一行动,打掉一特大制售假羊肉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3名,捣毁黑窝点50余处,现场查扣制假原料、成品半成品10余吨。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卫某从山东购入狐狸、水貂、老鼠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胭脂红、硝盐等冒充羊肉销售至苏、沪等地农贸市场,案值1000余万元。

据悉,自今年1月25日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注水肉、假牛羊肉、病死肉、有毒有害肉制品犯罪大要案件38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4名,现场查扣各类假劣肉制品2万余吨。

毒生姜:2013年5月,央视报道山东潍坊姜农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所产生姜不仅对人体危害巨大,而且还会污染地下水。据悉,“神农丹”主要成分是一种叫涕灭威的剧毒农药,50毫克就可致一个50公斤重的人死亡。由于外商对农药残留检测非常严格,所以出口基地的姜都不使用高毒农药,“毒生姜”只用于内销。

“毒生姜”事件被曝出后,包括广州、江苏和山西等多个省市开始对辖区内菜市场上的生姜开展大规模的抽检行动。仅广东江南市一个果蔬市场就检出销毁了两个批次1960公斤毒生姜。这让普通市民不由感叹:如果抽检行动来的更早些,恐怕“毒生姜”早就无处遁形了。

注水牛:2013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石家庄市稽查人员联合警方,对市区东部一家大型屠宰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冲入宰杀现场时,窝点人员正在为活牛注水。据窝点人员交待,一头牛平均注水一二百斤,最多注水量达到牛体重的40%。在一段知情人提供的视频画面里,人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有屠宰户在给牛注的水里,添加了白色粉末状和胶状物质。知情人告诉记者:加的东西有胶粉、卤粉,有防腐剂,最普通的是加泡打粉。

天价“日本牛肉”: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月3日报道称,北京、上海、武汉售卖的“神户牛肉”要么用国产牛肉冒充,要么卖的是没有经过检疫的走私牛肉。我国从2001年始全面禁止进口日本牛肉,缘由是日本为疯牛病疫区。国家质检总局疯牛病检测实验室主任马贵平在接受采访时说,人可能通过食用被疯牛病污染的牛肉或食品感染疯牛病,也可能通过已经得了疯牛病的人的血液感染,目前疯牛病无药可治。

京祥小肉串检出致病菌:年初,北京市质监局在对市场监督抽查时发现,北京市鲁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京祥”小肉串,不仅过氧化值超标,同时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人类伤口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严重感染。

地沟油火锅底料:去年起上海一家名为福辣火锅的川菜店被曝光将餐饮垃圾用于熬制“红油”,从而成为顾客食用的“火锅底料”。事发后不久,店主及员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黄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前在庭审中被告郑嫔说,用餐饮废油熬制火锅底料所需“红油”的想法,来源于一次重庆考察。

病死猪腊肉:被告人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互相转手把7000斤病死猪肉制成腊肉、香肠或者将部分猪肉碎塊调味销售。程某仔在其经营的肉制品店将病死猪与正常猪肉混合后制成肉丸销售,销售金额达40万元。记者2月4日从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佛山专门从事这一行的8名成员被一锅端,且近期审判获刑。

问题食品频现的原因

经营者唯利是图、藐视法律是问题的直接因素。随着现代农业和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产业规模迅速扩张,但企业质量管理意识、能力及道德素养却远远落后。不少不法分子抱有“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观念,不守道德底线,不讲诚信,致使所生产出的伪劣假冒产品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直接原因,从众多案例中了解,企业之所以出现各种各样质量问题,尤其重大安全问题,除极少部分因为技术问题、设备不合格、手段落后等等,绝大部分质量危机问题都是企业明知故犯,有意而为之,企业在重大利益面前铤而走险,甚至有些造假手段已经蔓延成为某些特定行业的潜规则。

监管难,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农业经营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是一个现实状况,很难去改变。据国家质检总局两查中调查的60085个生产企业中,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占94?郾9%,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或生产厂点占79?郾4%。生产企业规模太小、太多、太过分散,便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另外,约80%的粮食、70%的肉类、50%的蔬菜都要依靠外地供应。食品产业链不断外移和拉长,也直接影响到产业链的透明度,增加了追溯监管的难度。再者,还有一些监管属严重缺位,或打击不严,惩罚不力,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为了地方利益,反倒成了“保护伞”,甚至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没有起到有效的规范、管理、打击、惩罚的作用。

环境污染也是造成问题食品频现的重要原因。如今环境污染问题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其中水污染问题最为突出。七大水系总体水质比上年好转,但除珠江、长江总体水质良好外,松花江为轻度污染,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依然突出,四大海区近岸海域中,南海、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渤海为轻度污染,东海为重度污染。其次,土壤污染已成“燃眉之急”。我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郾5亿亩,用污水灌溉的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200万亩,合计超过1?郾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土壤污染已越来越对公众健康构成危害。中国科学院院士孙铁珩说,土地污染已直接导致了食品质量的下降。据估算,全国每年因受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另外,农药和兽药对食品源头的污染也是重要问题。

法律视野下的食品安全

人们普遍认为,刑法作为保障法必须担当起保护食品安全最后防线的职责。那么如今的情况如何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积极作用。1997年刑法从食品安全到食品卫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新刑法的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具体体现是(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必须“既打又罚”,并且取消了限额罚金的规定。(二)对食品犯罪“刑要科、钱必罚”提高了处罚标准。还取消了拘役刑,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升为有期徒刑。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只要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加大了处罚刑期:“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都加大了刑期(直至死刑)和罚款。在经济犯去死刑化的大背景下,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可谓严厉。(四)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从渎职罪中单独剥离出来,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为对追究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准。

二、依然存在的法律和执行上的问题。尽管如此,可是目前发生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说明依然存在着以下法律法规问题:(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不确。目前归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多层面的,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还包括不特定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现行刑法规定中罪刑失衡不足以打击犯罪,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更应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经济处罚低标准和轻经济赔偿致使犯罪成本过低。以三鹿奶粉案件为例,虽然总赔偿金额高达11?郾1亿元,但是赔偿的仅仅是患儿十八岁以前的医疗费,受害人没有获得足额赔偿;而且企业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从违法经营中获利丰厚,却因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没有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上的空白,也是许多企业高管敢于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足。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存在的现实困境,导致很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法移交给侦查机关。(四)尤为严重的是对监管部门渎职行为的监督不力。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会想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但实际上由于食品安全监管牵扯到多个部门,众多监管部门在职责上存在重叠交叉,貌似大家都要管、大家都能管,到最后却是互相推托、监管不力。甚至于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以罚代法、姑息养奸,结果是多顶“大檐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在近年众多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很难看到有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因渎职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消费者组织自身不断发挥作用达到自我保护的过程。所谓自我保护能力,一是指消费者的自我教育水平,二是指非政府性质的消费者组织。借助消协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渠道。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主要是依法调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咱们国家现在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一个基本法,另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合同法、价格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另外,在“消法”里面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纠纷的渠道,第一条是和解,第二条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三个是向行政机关申诉,第四个是要求制裁,第五个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条渠道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时候,应该说清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提出诉求,消费者协会会按照法律法规,为消费者进行调节挽回损失。

令人欣喜的是,在笔者发文之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初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3日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指出,最近“掺假羊肉”、“毒生姜”事件接连发生,加重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这些虽然只是局部的、苗头性的问题,但影响恶劣,危害很大,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监管、严厉打击,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决不能再出现问题奶粉那样的信任危机。

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说,近些年来发生的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危害较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由不法分子故意犯罪造成的。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一定要严厉打击,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责编: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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