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取证合法性的探讨
2013-04-29刘子铭
刘子铭
摘 要:据调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实刑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取证不规范、证据固定不到位,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修改的刑诉法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而且要及时固定证明检察机关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各种证据。为了使职务犯罪侦办工作更加科学、有序进行,更好的惩治职务犯罪,笔者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合法性的角度谈谈个人想法。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职务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取证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不重视证据形式的转化
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在立案前往往经过大量的初查工作,应为涉及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时通常较为慎重,一旦在初查阶段将事实查清,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证据就已经具备,事实也基本清楚,立案后只是補充、完善一些证据,部分案件甚至是立案就可能基本结案。因此,初查证据能否在后续诉讼中使用的问题就尤为突出。
(二)取证过程不规范
修改后刑诉法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获取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排除规则。同时,对违法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采信也做了规定。目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单人提讯、单人取证等现象。此外,侦查人员在调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定程序的情形,如在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甚至没有搜查证进行搜查,且搜查笔录所记事项相对简单,不能完整记录搜查活动全过程。
(三)取证不全面
一是在已获犯罪嫌疑人认罪口供的情况下,不注重全面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口供,其他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造成控罪无力;二是在为取得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注重全面收集简介证据,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无法证明犯罪事实;三是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只注重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对证明证据来源情况的证据,则不注意收集,从而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活动出现不规范、不合法取证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
从侦查实践来看,由于受观念、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人员拿到线索后,进行初查取证,获取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后,很快就进入到获取口供的阶段,之后会不断地根据口供来补充需要的证据,再根据证据来不断印证口供进行。因此,侦查人员仍然没有摆脱“由供到证”的思维模式和查案方式,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有时会感到束手无措,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复杂局面缺乏适应性。此外,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时往往忽视对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要求。
(二)侦查措施仍待强化
修改后刑诉法适度强化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强制措施,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赋予检察机关对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违法财产没收程序;指定监视居住等。这些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但是,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不具有独立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侦查的运用还相当落后,同侦查机关相比,检察机关技侦工作有待加强。
(三)对证据标准的理解不同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侦查人员通过初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物证、书证等一系列侦查活动,逐步查明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而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活动则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全部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此外,由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直接参加职务案件的法庭审理活动,侦查人员不直接面对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提出的质疑,使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元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和证据采信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取证活动的对策
侦查人员要不断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取证活动,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切实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取证行为的依法、全面、客观,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一)强化证据意识,切实贯彻修改后刑诉法
职务犯罪部门要认真组织侦查人员对修改后刑诉法进行专门学习培训,确保侦查人员全面理解、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内容和规范要求,进一步强化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理念,提高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切实把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关联性同等看待,从证据内容、收集程序、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取证行为的任意性和不规范性。同时,要增强证据补强意识。目前,初查获取的证据能否在审判中使用,尤其是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有些法院则认为初查证据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证据补强意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证据以及电子证据等,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后要及时进行证据转化固定,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立案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重新收集言词证据;对于证据缺乏形式要件的,要注意及时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进行补强,将其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转变侦查思路和方法,改变侦查模式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依赖口供的侦查思路和方法,把物证调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常规方法,从获取职务犯罪的客观证据、实物证据入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然后再获取口供,真正实现侦查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以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此外,侦查人员要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多元价值观,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从而更有力、更准确地打击犯罪。
(三)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联系,积极邀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建立批捕、诉前协商机制,确保取证合法、及时、全面。同时,在案件取证过程中,侦查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密切联系沟通协调,及时补强瑕疵证据,有效避免起诉前案件取证不扎实、不到位的情形,确保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