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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的传承创新与文化遗产保护

2013-04-29汤兴慧

北方文学·下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文化传承创新

汤兴慧

摘 要:文化传承是人类文明延续的手段与表现形态,教育是文化传承的实现方式,本文分析了大学和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和民族文化传承中的职能与作用。在挽救文化遗产的关键时期,保护文化遗传的本质、原则和策略值得我们思考,本文就这几个方面做了辨析与阐述。

关键词:文化传承 创新 文化遗产保护

一、文化传承与创新,大学是基地,教育要当先

文化是人类发展进化过程中逐步掌握的能改善人类生活的知识、能力、习惯的总称。文化传承就是指这两种财富在上下两代人之间的传递和承接过程。文化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考量标的,也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人类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主要是靠教育来实现和完成的。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学校是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因为文化在学校中具有最高质量的延续性。其中,大学通过传承、交流、倡导文化,推动新思想、新文化,满足人类的求知欲和精神需求,引导社会文明的价值选择。大学的核心职能是育人,大学的文化传承创新就体现在大学传播、研究和创新文化的过程中。文化传承创新,就是通过人才培养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大学的文化传承使命随着育人功能作用的同时而实现。

狭义的文化是烙印着民族特性的民族文化,是人类精神追求的产物。民族文化传承是民族文化要素的传承,包括语言、行为、器物和心理的传承等。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民族意识的深层积累表现为心理传承,形成民族认同感的代际延续。教育能够实现民族文化要素传承,特别是心理传承。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中,孩子通过对民族语言的学习和行为模仿,以及被强迫接受传统的思想和行为,并继承器物的识别与使用而促进民族文化的心理传承。

某种程度上,教育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产物。教育向学生传达民族文化的概念,使年轻一代获得关于少数民族的人文、历史知识,提高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意识。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神话、歌谣中保存了有关天地万物和人类起源的传说,一些故事、诗歌记录了少数民族的生活和精神文化。少数民族的歌舞、绘画、服饰、雕塑、建筑等艺术也渗透着历史和人文观念,年轻人通过传承民族文化,可使他们获得朴素的哲学观念,并得到美的享受和人文熏陶。

“文化的积淀是文化累积和传播的结果。教育对文化的经久保存和传播,直接导致了一个民族文化的凝聚和积淀,形成了一种文化的基本内核。”教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期间,教育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经历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的发展过程。从而民族文化的逐渐凝聚和积淀,形成了民族文化传统。因此,教育通过对文化的传递与承接促进了文化传统的形成和民族文化的积淀;在此过程中,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生命是本质,原则要全面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表现形式,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因其可见可感,而相对容易,并较早受到人类的关注,流传至今的各种物质文化遗传无疑都是世世代代的人们精心保护的结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多的是人类习惯性的无意识作为,在新的物质冲击下很容易被人们所淡忘。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当代,往往以利益为导向,忽视了文化遗产对于我们的中华文明传承的重要性,这是极不可取的。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动鲜活的,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创生并传承它的那个民族长期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体现为共同信仰和核心价值观。正是这个灵魂,使它有吐故纳新之功,从而有生命力。非物质文化作为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除此之外,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其《保护公约》中明确指出:所谓“保护”,就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表现出真正的远见卓识和对人类文化建设高度的负责精神。这才是当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固本求生之道。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保持其“生命力”,有四项原则需要注意:

其一,生命原则。作为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要切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必须首先探寻它的形成与发展谱系和其赖以生存的环境,找到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保护的基础。如果舍弃对核心价值观的发掘与保护,也就等于从根上解构了它的生命,文化也就不再具有是活性,做的只是徒具形式抢救和保护。

其二,创新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社会的变化而具有变化性。只有创新,非物质文化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才能吐故纳新,顺应同化,从而具有不息的生命。创新使传统价值观与现代理念交合转化,其内在却始终保持着谱系的统一性。积极创新,能够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细观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史,贯串其中的正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关键是保护和激发它的创新能力。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

其三,整体原则。第一,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丰富多样的,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作为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其四,教育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民间性和生活性特征,因此,它的保护就不只是某个时段、某个部门、某个社区的事,而是一个社会性经常性的事,更是代代相承的事。因此,要向全社会尤其是青年人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懂得如何保护。同时,也要加强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相关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以形成上下互动的良性循环,实现“有效保护”。

(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的思考

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大致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施予式保护”,即由政府投入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一是“开发式保护”,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其生存活力,以进一步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前者是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普遍采取的保护模式。而后者的保护模式,是非物质文化的资本化运作,意图借助市场的力量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

保护遗产与开发遗产都能对促进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错误的行动会对遗产、对社会产生不可弥补的后果。开发活用非物质遗产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来经济开发也就成了经济糟蹋。相反,如果仅仅按照遗产保护的工作规范对遗产进行保护就完全利于遗产发展吗?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并且总是希望遗产处于一种固态,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为了一种过度的保护。

而有些人认为文化遗产的消亡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政府不应干预。但经济市场趋利性将人们驱向物质大生产,无暇顾及精神追求,才导致传统优秀文化没有市场,而并非文化本身是糟粕。工业化社会驱使商品化运作,文化也难逃此劫,一味地由市场主导,势必会将文化引向单元。文化的批量生产和快餐消费实际是文化市场的不均衡行为,待到市场回归均衡时,如果我们任民族文化自生自灭已经眼睁睁看着民族文化死亡时,市场本身对文化的挽救无能为力。因此,人为干预人类民族文化成果不是不可为,而是要思考如何适度保护。

参考文献:

[1]《文化传承创新:大学的责任与使命》曹国永 高校理论战线 2012(3)

[2]《文化传承创新——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安仲森 教育探索 2012(4)

[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贺学君 江西社会科学 2005(2)

[4]《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刘魁立 河南社会科学 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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