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2013-04-29闫谦逊
闫谦逊
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具有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即凡具有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引渡。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也被称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项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权威性以及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当权利。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罪、无罪和免予处罚的判决。“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
本项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是引渡法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涉及一国是否存在所谓“政治犯”的问题。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无关于“政治犯”的规定,也不承认本国有“政治犯”的存在,但这些国家的引渡法几乎都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并采用了“政治犯罪”的措辞。我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中,也已经采用过“政治犯罪”或者“政治性质的犯罪”的措辞。“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已有较长的历史,几乎与近现代引渡制度同时产生。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1833年制定的《比利时引渡法》,就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对于已经获得我国给予受庇护权的被请求引渡人,不论是因为什么犯罪而被请求引渡,都应当一律拒绝引渡。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也是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接受的引渡制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犯有普通罪行的人的一项保护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指控或者被判决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在请求国受到迫害或者不公正的待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
“军事犯罪不引渡”也属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将军事犯罪排除在外,主要是因为军事犯罪不是普通犯罪,它违反的某一国家法律规定的军事义务,侵犯的只是该国的军事利益,这种利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如果在这种仅涉及侵犯一国军事利益的犯罪方面进行司法合作,无异于是一种军事上的合作,远远超出了刑事司法合作的范畴。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军事犯罪作为拒绝引渡的条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对司法主权的尊重和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的保护。对于依照我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存在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如果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对被请求引渡人利益的侵害。在实践中,如果依照请求国法律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国一般不会提出引渡请求,因为即使提出并成功引渡,也实际上无法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适用这一规定时,主要是审查依照我国刑法是否有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本项规定共列举了两种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和“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
引渡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依照我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于1988年11月3日对我国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公约》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该《公约》第三条规定:“1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2为了确定是否有这样的根据,有关当局应该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在有关国家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情况。”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
但請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指在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和有关的庭审活动的情况下进行审判作出的有罪判决。考虑到缺席审判使被告人丧失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机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进行缺席审判,因此,我国不承认外国在缺席审判中作出的判决,同时,也不允许根据请求国的缺席判决决定引渡。但本项规定包含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请求国作出承诺,保证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就可以同意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