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的解除权
2013-04-29曹天华
曹天华
摘 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下文将对合同的解除权进行研究,以增加企业中从事合同事务工作人员的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当事人
一、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2.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解除权的方法。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1)以通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3.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4.行使解除权的限制。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该项规定來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