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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通信自由权及其限制的理解

2013-04-29李欧文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信件隐私权秘密

李欧文

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的通信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对40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权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保护两层含义。如果正确理解公民的通信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通常又称为秘密通讯的自由。只有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得不到保护,则通信自由权也不能实现。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权,而通信自由得不到保护,则通信秘密也没有意义。当然,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通信自由强调的是通讯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多地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通信秘密强调的是通信内容不受干预,更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所以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予以保护,概因该项权利和自由属于两人以上交换意见,以秘密方式进行之,而不容许任何他人侵犯的自由。现代社会的情形异常复杂,人类为求达到生活上圆满的目的,与志同道合者共相为谋,不免有许多不可泄露的秘密,倘在互相交换秘密之时,被他人侵犯,而致暴露于世,则个人生活必蒙不良的影响。可见,公民精神活动的自由,公民的隐私权,对于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对于实现人的自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精神活动自由,没有隐私权,实际无异于使人的一切活动时时处于光天化日之下,使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复存在,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是保护公民精神自由和隐私权的十分重要的屏障。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其基本的初衷也是通过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和隐私权,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自身发展。

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应当着重说明的是通信秘密的含义。,对通信秘密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享有通信秘密权的主体,应当属于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有关单位、组织。本条规定的通信秘密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的通信秘密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范围。二是通信秘密所保护的信息,既包括公民在通讯中依照法律不应当公开的未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已经公开的但应当受法律保护而不公开的信息。三是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通信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内容相关的资料。通信方式包括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两种方式。其中,邮政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纸质信件的内容,还包括与信件相关的邮政编码、发件人、收件人、通信地址等资料。电信通讯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电报、电话、寻呼机、电子邮件中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通讯相关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联络时间、通话次数、通话地点等资料。

二、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

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

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通常有两个,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受到限制:一是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具备上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都可以依法限制行为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限制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

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只有两个,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这三类主体的权力,邮政法第4条的规定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这三个特定机关限制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都作出了规定。但除了这三机关外,我国的监狱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也有权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程序

限制通信秘密的具体程序,包括谁有权提出限制请求、谁有权发出限制命令、谁去执行限制命令、执行限制命令的方式,以及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期间等内容。由法院对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是保证这一侦查措施中立和公正的需要,也是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无辜侵犯的前提。

4.通信部门予以协助的义务

侦查机关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予以限制,必须有电信部门的具体协助。但是,电信部门本身不是侦查机关,它没有职权去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国家的规定,电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义务协助侦查机关限制公民的通信工具,而电信部门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国家给予补偿。

三、对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保护和限制须由法律规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等权利和自由都有密切联系,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直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应当制定法律对这一权利和自由进一步作出保护性规定。现在,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在实现公民的通信自由、保护通信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找科学的平衡,已經成为社会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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