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暴力理论的现代解读
2013-04-29许仁顺
摘 要:暴力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似乎已不合时宜,而且在事实上也逐步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或者说不再那么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讨论,但是,这不代表我们就很好的理解了暴力理论,也不意味着我们已经远离了暴力,也不意味着我们能很好的控制暴力,更不意味着我们此时此刻不再有深刻地反省和探讨暴力的必要。反观当下,我们至今无时无刻不再经历着暴力事件,暴力从未远离我们。故而,对已经逐渐被人们淡忘和视为古董的暴力理论予以探讨也就具有现实的价值。
关键字:暴力;暴力革命;马克思主义;反杜林论
一、背景
时至今日,在我国有相当多的学者以及普通大众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暴力理论有着相当的误解。它被认为是落后、专制,以国家的强制和狂热崇拜的面貌出现。但是有多少人是通过对马克思著作阅读后,进行严格的理论论证才得出以上结论的呢?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反思,以促使我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看看马克思他们到底说了些什么,为什么这样说,他对我们当今的社会现实又有何启示。从理论层面来讲,这种讨论并非可有可无,正如克罗齐所讲:“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而“历史的过程不是单纯事件的过程而是行动的过程,它有一个由思想的过程所构成的内在方面;而历史学家所寻求的正是这些思想过程。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 “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我们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对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学说才能有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从现实层面来说,在国内,大到新疆的“7·5事件”,小到李阳的家暴事件等。国际上,一直得不到解决的中东问题,更有以车臣恐怖事件和9·11为标志的恐怖势力的暴力袭击问题。正如我们党所判断的那样:“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世界仍然很不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无论怎样,在这个暴力日益突出的时代,面对他所呈现出来的手段多样化、发生的经常性、时间的持久性等特点,我们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的主观臆想来找到解决之道,而是要回到历史当中去,去寻找历史的经验。
二、马克思主义的暴力论之阐释
马克思主义的暴力理论的内容
第一,从经济上讲,在《资本论》中,他提出了“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的观点。认为暴力是主要指在阶级社会里,以国家为后盾的,以阶级统治为本质的一种政治强制力,體现为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和诸如监狱、法庭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的物质设施。国家可以运用这些国家暴力推动生产力发展、改善或改革生产关系以取得经济发展。他以最小单位商品出发,认为物质是社会发展的前提,而暴力不是自足存在的,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通过广征博引,运用大量的事实和对历史经验的梳理,最终得出暴力的经济因素。第二,从军事上讲,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强调,“暴力是陆军和海军······这两者都需要‘巨额的金钱。但暴力不能铸造金钱,它最多只能夺取已经铸造出来的金钱”。没有经济基础,暴力所需的工业不可能出现,而且不同的经济实力下,他们的暴力也是不同的。而暴力革命的将领也并非全是是他们的才干决定,他们本身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从历史上看,欧洲各国也都事实上加大对军事上的投资来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也就说,军事变革也要依赖经济基础,否则,我们所谈论的军事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我们通过观察几次世界大战以及各个局部战争,都是在佐证恩格斯的观点。第三,政治上,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针对杜林的“本原的东西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而不应先从间接的经济力量中去寻找”的观点,认为暴力也是建立在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也是从属于经济的。我们知道杜林把政治暴力放在了突出的位置,而且说是从本原的意义上来讲,经济却成为了从属的、间接的力量,这在恩格斯看来,是极端错误的。政治是上层建筑部分,必须要有经济基础为其前提和基础,杜林的观点显然是本末倒置了。如果说所谓的“政治暴力”是一个不同的词汇,具有本源意义,但是,如上所讲,一方面,暴力实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暴力,否则不成其为暴力;另一方面,政治也是上层建筑部分,从属于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暴力论的现代阐释.第一、法治视野下的暴力。马克思认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就会成为一叠废纸,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也就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意义。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但是,我们应该注意:“法律本身不是暴力,而是为了避免暴力的结果。我们当然不能够回避法律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事实,但是我们更不能忘记法律恰恰是为了避免、减少暴力而产生的事实。”我们这里讲暴力时,更多的是从规范层面来说,即他不只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大家接受的规则之下的暴力,暴力受到严格的控制,而不是随意而为的。换句话说,他是法治视野下的暴力,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也就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暴力理论所必须具有的品质,即法治性格和法治精神。第二、人性与暴力。中西方学者对人性有着不同的体察,就连同为儒家学派的荀子和孟子都持有不同的观点,即“性恶论”与“性善论”。这说明人的本性不是全善,但是也非全恶,每一个人都可能出现不合理使用暴力的危险。历史的上,在“人性恶”基础上的西方暴力文化,通过殖民主义向东方传播,而深受儒家“性善论”文化影响的日本就是其中的代表,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综上,在人类文化史上,存在着宣扬暴力和抵制暴力的两种势力,而人性之恶又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社会需要保持对暴力的压力场。在现代社会,最为可取和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只有通过法律的正义,才能将暴力限制在最低的限度。那种以暴制暴的想法只能带来更多的暴力。
三、小结
总之,和平的时代已经到来,再过分的强调暴力论也有欠妥当,但是我们是在一个历史语境中来理解,并加以现代理性改造的,而非教条式的照抄。他只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视角,以明确暴力的必要性和范围,规范发动暴力的权力,在面对不正当的暴力,我们又该如何予以反抗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柯林武德[英].《历史的观念》,张文杰、何兆武译,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彦伟:《对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学说的再认识》,载《科技信息》2008年第29期.
[3]《胡锦涛 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见http://news.sina.com.cn/c/2007-10-24/205814157381.shtml,最后访问于2013年4月20日.
[4]《马克斯恩格斯选集》(6),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参见周志平:《“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资本论>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的补充及其现代意义》,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12年第1期.
作者简介:许仁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2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