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内大学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不足与对策
2013-04-29张艳
张艳
摘 要:从教学实施步骤看,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对此,应从案例的选取、授课者的培训、学生的参与度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教学组织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279-02
哈佛大学众多学科门类的公开课中,有一位教授的课十分受人欢迎,他就是主讲哲学“公正:该如何做是好”①一课的Michael J. Sandel(迈克尔·桑德尔)先生。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类似于影剧院般偌大的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学生们很认真地听讲,积极地思考,踊跃地发言,幽默智慧的辩答常激起开心会意的笑容,教学效果自然毋庸置疑。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使用的教学方法之名字,我们也都很熟悉,即案例教学法。
美国哈佛大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开山鼻祖,案例教学法不仅在商学院广泛使用,而且在法学教育中也广受推崇,甚至在被公认为最为艰深难懂理论性最强的哲学课堂上也随处可见其身影。目前,国内教育界对案例教学法亦是大力宣传,积极倡导付诸实践。就笔者的教学经验看,国内法学教育通常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我们在包括哈佛在内的国际名校视频公开课中看到的案例教学法,前者为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后者为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或者说这两个分支在中西方教学中各有侧重。就笔者所熟悉的法学教学领域而言,国内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之策是本文期待回答的问题。
一、哈佛大学“公正课”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
国内学界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更多关注于案例选取的原则等抽象方面,而对于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则不太关注,可能是因为国内学界惯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而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没有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复杂。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由概括到具体的方法,先为学生搭起抽象概念或理论,再用事实解释概念或理论,或应用这些概念或理论来解决具体问题。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则正相反,先给学生一些具体事实,让学生从归纳这些事实中得出相关概念或理论,国内法学教学多采用前者,而以哈佛为代表的西方案例教学多采用后者。笔者以为只有细分并掌握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过程,才能有效规范地开展案例教学活动,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
从迈克尔·桑德尔教授掌控的课堂教学过程看,归纳式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以下8个步骤:
第一,授课者点明本节课的核心问题。
第二,授课者举出与所教授内容相关的案例。在点明本节课要关注或解决的理论问题后,举出一个或多个非常典型且具有争议性的现实案例。
第三,授课者给出相互冲突的意见。列出建立在这一个或一些具体案例基础上的相互冲突的多个意见,其中包括相互冲突的双方意见。
第四,授课者给出备选方案。举出解决这一具体案例的多个备选方案,以供学生抉择表态。
第五,授课者询问学生的意见。开始就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询问学生的意见,确保不同意见持有者得到充分的发言机会,促使学生积极思考而不是被动接受教育。
第六,学生发言。学生开始就备选方案发表意见,并说明或论证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在此过程中,授课者要不断地追问发言者话语背后隐藏的含义,以引导出深层的理论问题。
第七,授课者介绍相关的背景知识。在询问完所有的不同意见后,授课者介绍每个备选方案产生的历史条件、发展演变等背景知识,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理解。
第八,学生的分析和总结。在授课者介绍完背景知识后,学生开始分析每一个备选方案的可行性、优点或缺陷,并说明理由;最终引出对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二、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
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正是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法学知识点,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法律课教学效果获得普遍认同的部分原因也在于所选案例的经典性和生动性。这是好的一方面,当然不足之处也存在,严格说来,法学课上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西方名校教学活动中纯粹意义上的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准确说来应该是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具体而言,国内法学教学活动中演绎式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大体如下:
第一,授课者点明本次授课知识点的主要理论内容,即从概念、特点、历史背景到法律责任等,这样使学生对此知识点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一步骤对于初学者而言很有必要。
第二,在介绍完知识点的相关理论后,授课者举出与所教授内容联系密切的案例。所举案例比较简单,但很典型。
第三,授课者询问学生的意见。
第四,学生发言。通常会有学员主动举手发言,但由于案例的争议性不强,或者一眼就能猜到结果,因此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总体看不是很高。
第五,授课者归纳总结。通常授课者会用比较简短精练的语言来对案情进行归纳总结,再次点明知识点。
三、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不足及对策
从教学过程看,演绎式更强调老师对知识的直接传授;归纳式则更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获得过程,带有探究学习的性质。演绎式常导致课堂上教师主动讲授,学生被动学习;归纳式则将学习和思考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容易构成学生探究学习的基础。国内法学界多运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但这种教学法的效果有待商榷。
(一)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不足
1.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不论在演绎式还是归纳式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取都很重要,授课者对此都予以了高度关注。但演绎式教学法中的案例确切地说是举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所运用到的例子与案例比较起来,具有两个重要的差别:一是举例较为简单直观,而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内涵丰富;二是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也较为复杂,不像举例的结果那样一目了然。当然演绎式教学法中的小例子也很吸引眼球,也能激发学生兴趣,甚至还能博得一片欢笑;但假设案例没有太多的争议或悬念,结论一眼便可望穿,只有一好一坏、非此即彼两种结局,学生也会失去兴趣。
2.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演绎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组织严谨,通常给出知识点的定义在先,实例在后,案例分析和讨论所用时间较短,学生虽然能较快解决问题,但学习显得缺乏主动,只是被动地跟着老师走;此外,虽然预定的教学内容能顺利完成,但就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并无反复追问环节,学生的讨论和思考浅尝辄止,有时会给人留下讨论案例“开始很热闹,结尾很潦草”的感觉。
3.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理论深度和高度欠缺。学生一般只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环节,但由于课时所限,讨论的时间和程度有限,因此概括总结阶段就很重要。概括总结阶段通常依赖授课者,其总结既可以是依据案情总结规律和经验.也可以是传授获取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方式。但概括总结能力根据授课者个人能力的高低而存在明显差异,对案例背后潜藏的深层理论问题的讲解也不够彻底,出现针对案例和学生发言内容总结不到位、理论性不强、认识高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常会让人感到归纳总结阶段的力度有限,临门一脚显得后劲不足,草草收场。
4.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受教学课时所限,并且有部分学生对公共基础理论课程不感兴趣,不愿参与案例讨论活动,课堂上能参与案例讨论的学生人数极为有限;再加上授课者教学水平相对较低,理论深度不够,所选择的案例简单且不具有争议性等问题,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就很有限。在一个教学内容结束后,授课者期待通过一个或多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让学生在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中,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愿望可能落空。
(二)改进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对策
由于演绎式教学法存在上述不足,人们自然会提出疑问,大学课堂法学教育的大学品味何在?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如何与初高中阶段的法学教育相区别?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案例的选取。所选案例要有难度和深度,具有争议性,讨论空间大。案例的选取至关重要,可以说案例的结果越复杂,越多样性,就越有吸引力越有价值。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取十分重要,要选取一个或多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通过这样的典型事件可以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激发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从而在激烈的相互辩驳对抗碰撞中锻炼思维,培养和提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努力提高授课者的课堂组织能力和教学水平。从实践看,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对授课者的要求很高,不但要求其要精心挑选经典合适的案例,而且还要求其在课堂教学部分解析清楚问题背后的深层理论问题,此外,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始终把握住方向和争辩的节奏,防止讨论偏离主题,这些都对授课者而言构成极严苛的挑战。虽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全部采取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演绎式教学法依然有其生存空间,但提高授课者的案例教学能力仍然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校方要加大对授课者教学能力的培训力度,支持其外出学习观摩和接受专业的培训,帮助其提高教学能力。
3.积极提升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也很高,学生不但事先要对相关问题的知识背景、理论出处等进行预习,阅读案例材料,查阅指定的资料和读物,搜集必要的信息,以便在课堂上与授课者形成共鸣,发现授课者讲授内容之问题缺陷;而且在课堂上还要随着授课者的进度积极地思索,再分析讨论环节中准确抓住问题的要害,理清争辩的思路,初步形成关于案例中所涉及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并且在反复辩论过程中,直接有效地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创新理论或方案,最终促进其积极参与学习意识和能力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