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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013-04-29管若松徐望

群众 2013年7期
关键词:效度问责服务体系

管若松 徐望

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政府供给全体公民公共服务的一大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体现政府文化建设的普惠度与相关制度设计的公正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现代服务业建设重要内容之一,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保证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素之一,是党和政府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精神文化产品和均等服务的有效平台。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直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根本方向是“保基层、重基层”。为此,必须“建机制、强机制”。当前,江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机制升级的实际动因有四条:第一,为完成“十二五”时期文化建设总目标,在“两个率先”中建设“文化强省”;第二,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要求;第三,为把握政府变革大方向,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型;第四,为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面对文化产业化洪流,强化文化事业的公共性。

总体来看,江苏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机制建设状况处于全国前列,正朝向“文化强省”的应有保障水平前进,如在政府规划与引导机制、基础设施配套与更新机制、财政投入与监督机制、指标设立与效度衡量机制等方面都有许多突破。可是,现有机制存在着明显的“重硬轻软”倾向,突出财物保障,缺乏主体自择机制和效能问责机制,需要加以相应的创新,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创、共享文化成果的切实权益,确保各项文化服务水平达成既设目标。

一、积极创立公众自主选择、互动参与机制

文化权利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从人的多样性发展角度看,公民文化素养提升对于整个社会综合完善、全面进步意义重大。基于此,有必要高度重视公民主体性与人民主人公地位,从而端正政府公仆本质与服务本性,以利于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府更有力地发挥其因势利导之手段优势。这必然要求大力发挥公众自主性,充分尊重民众自择权利。政府的“有所作为”不在于“代民做主”,而应当是利用其特有之手段长处进行因势利导。唯有如此,才有望突破长期阻滞机体活力的行政全权管束模式,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公众的自主选择权要用机制筑起保障,使得人民群众与政府公共部门和谐互动,一并参与到公共文化建设的公共事务中来。根据实际情况,可机动地综合多重手段,采用多种方式,使该机制起到能动作用(参考下表)。

二、尽快出台与效度衡量机制相匹配的效能问责机制

江苏在考核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方面下过一番功夫,已着手建立指标体系,制定测评方案,形成一套效度衡量机制。可是,对应的效能问责机制还不到位,导致现在的机制基本上停滞于单向展示预期指标值,而不能追问各项指标是否被充分达成的状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弥补机体短缺所致的机能缺失,通过出台与效度衡量机制相匹配的严格的效能问责机制,使得机制完整,不但“有标可达,有绩可考”,而且“有责可究,有责必究”,绝不纵容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流于形式。

借鉴政府管理公共行政部门一般做法,完善这项机制,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结果问责,机制有岗位负责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击制(失职追究制)等,明确最终责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定期呈递书面履职报告,未达成指标时必须报告原因并承担责任等;二是对过程问责,机制有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以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效率、公益性。同时,公示制是符合“透明政府”要求,能对责任进行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

三、逐步健全“自愈”机制

出于工具理性思维,一套实用型机制应当恰比一个便携式工具箱,充分具备各种“顺手”性(即:适用于不同情况的灵活便捷的可操作性)。机制要体现其全面系统性,不但在于其机体完整,机能健全,更在于其一旦触发危机,一旦受到外力侵扰,一旦受损于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时,能够机警地发觉并处置危机,机动地调理并涵养系统,及时自我修复,长效自行维护。这种内嵌式的自觉排查隐患、自发弥合缝隙的机制,是殊为关键的,关乎整个机体的运行状态、整套机制的发展生态。

这种“自愈”机制是将仿生学科技应用于公共管理、现代行政的实践活动当中,仿照一个有机生命体的自我调节机理而建。这就要求该机制拥有两种特性:一是“免疫性”,二是“自愈性”。“免疫性”强调的是对或存风险的预见性和防御性;“自愈性”注重的是解决问题时的调动性和“医疗性”,直接作用于某些具体的、已生成的不利因素,包括矫正认知偏差、扭转不良倾向、集中人财物力克服障碍、稳妥善后等。

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机制而言,这种“自愈”机制至少应发挥如下几点作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时,有足额的预先存放的备用经费、多方设立的基金等可供调度,并广开面向民间的集资渠道,还要有多省市联动的资金筹措机制;第二,人才投入不足时,有足量的提前培训过的后备人才可供挑选;第三,体制内存在争议时,有例行办法可供效仿,可自动启用争端处理程序,避免项目议程、组织活动等工作耽搁;第四,体制外存在不满意时,有前置预案可供参考,可通过增设备选项、发起投票等方式,广征民意,改进服务;第五,政策法规缺失时,有临时方案应对问题,并详细备案,加以剖析,以便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制定、细化,推动文化建设走上法制化正轨。

最终,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这种系统性要求我们不但要建立机制,还要强化机制运行,巩固机制效果。从这个意义上看待江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机制建设,就要勤于思考,不懈探索,对于种种障碍进行分析,预设好“自愈”机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责任编辑: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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