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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策略研究

2013-04-29黄先蓉郝婷

编辑之友 2013年7期
关键词:出版单位

黄先蓉 郝婷

摘要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研制主要集中在标准体系、电子书标准、手机出版标准、MPR出版物标准及元数据、标识类标准等方面。数字出版标准对出版单位的影响表现在一流企业做标准,提高市场占有率;小企业“被标准”,将导致直接出局。在数字出版标准制订阶段须注意标准应代表公共利益和确保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与兼容性,而政府、标委会及行业协会等应在标准的宣传推广阶段发挥积极作用,在标准执行阶段企业应注意积极采用或通过修订企业标准来适应新标准,在执行标准的同时实现技术积累和科技创新。

关键词 数字出版标准 出版单位 行业标准体系

黄先蓉,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外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研究”(11JJD820005)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一、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现状和进展

2010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尽快制订各种数字出版相关标准,完成数字出版、移动出版等相关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制订,在生产、交换、流通、版权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符合行业规范的数字出版业标准化体系,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1]2011年是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建设年,2011年7月由原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开始研制《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项目,此项目分为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动漫、数据库出版、手机出版、数字音乐、网络地图等11个分领域。2012年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建设全面推进。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重视和引导下,我国数字出版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准体系

《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整体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也为制订各项数字出版标准奠定了基础。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研的标准体系有《手机出版标准体系表》《数字版权保护标准体系》《游戏出版标准体系》《数字印刷标准体系》《动漫出版标准体系》《电子书标准体系》等,其中《手机出版标准体系表》《动漫出版标准体系》等5项数字出版行业标准目前已经进入报批阶段。

2. 电子书标准

2010年10月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了“电子书内容标准项目组”,重点涉及电子书相关基础标准及内容生产、版式规范、术语、标识、元数据、加工、传播、版权保护、平台、检测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订工作,参与成员涵盖了数字出版产业链相关各利益方,包括内容出版商、技术供应商、设备生产商、平台运营商等在内的50多家企业。2011年电子书内容的第一批12个标准提案经过讨论已出炉。2012年2月,电子书内容项目组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从定义术语、内容规范到技术功能等方面制订出了电子书内容的相关标准体系 。[2]

3. 手机出版标准

2009年4月,《手机出版标准体系》《手机出版内容数据格式》及《手机出版质量规范》等标准制订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拉开了我国手机出版标准制订的序幕。目前《手机出版标准体系》已完成报批,行业标准《手机出版内容数据格式》及《手机出版质量规范》进入起草、征求意见阶段,这意味着我国手机出版物的内容、呈现格式等将更加规范,手机出版的内容质量将会得到一定的保障。

4. MPR出版物标准

我国在多媒体印刷读物(Multimedia Print Reader,MPR出版物)标准研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2009年4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订的5项行业标准(CY/T 58.1—2009 《MPR出版物第1部分:MPR码符号规范》;CY/T 58.2—2009 《MPR出版物第2部分:MPR码编码规则》;CY/T 58.3—2009 《MPR出版物第3部分:通用制作规范》;CY/T 58.4—2009 《MPR出版物第4部分:MPR码印制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CY/T 58.5—2009 《MPR出版物第5部分:基本管理规范》) [3]。特别是2011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批准了《国际标准文档关联编码(ISDL)》国际标准的立项,这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媒体印刷读物(MPR)技术基础上,首次由我国申请立项的国际出版领域的标准。[4]

此外,新闻出版业也非常重视数字出版基础标准的研究,如包括《新闻出版数字资源唯一符PDRI》《数字版权标识符DCI》《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ISMN》及《数字出版核心基础标准研究—— 内容资源及元数据》等在内的标识类标准、元数据标准等也正在积极研制中。

二、数字出版标准对出版单位的影响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正处于初期的高速发展阶段,而数字出版产业行业标准的缺失,已严重影响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及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以及数字出版产业近年来的大势所趋,产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愈发强烈,出版单位对标准的重视程度也愈来愈高,标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1. 一流企业做标准,将扩大市场占有率

标准具有先进性和技术性,“一流企业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代表的技术高度。但标准并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是企业制订战略的核心问题,科学的标准有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市场。我国传统出版单位在发展数字出版以及数字出版标准化方面的认识和热情较低,但一些在数字出版方面起步较早的传统出版的龙头企业已经意识到标准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研究中,争取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标准制订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企业竞争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标准之争,标准之争的背后其实就是利益之争。在发达国家,为了提高企业竞争以及产品或服务准入的门槛,一些颇具实力的企业积极谋求将自己的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联盟形成的事实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达到统治某个产品和市场的目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新标准的确立都意味着潜在市场机会的出现和市场竞争格局的重新调整。如果在标准制订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参与企业将通过标准竞争获得一定的产业领先能力,这种能力将会转化成企业在产品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较为持久的“比较优势”。加之行业龙头企业往往拥有更为丰富的资源、良好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本来适应标准、创新技术和发展标准,因此标准的确立会使得市场向行业龙头企业集中,并逐步提高它们在市场的占有率,这对于企业把控数字出版市场以及争夺产业领先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小企业“被标准”,面临淘汰危机

将数字出版产业的技术水平推到更先进和更高层次的标准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马太效应在出版单位数字化浪潮的竞争中显现出来:一方面,标准的确立可以使市场向行业龙头企业集中,并逐步扩大其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由于出版企业规模大小以及能力的不对称,小企业在标准制订方面缺少积极主动的话语权,且无法承受标准改动的巨大成本压力,因此小企业将“被标准”,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

根据特劳特定位理论,一个成熟的市场通常都是有序市场,第一品牌占据50%左右的市场份额,第二、第三品牌占据30%~40%的市场,剩下的各家小品牌瓜分其余的市场份额。[5]资源利用率低、行业集中度不高是国内数字出版行业的现状,数字出版市场企业数量虽然不少,但由于市场整合力度弱,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龙头企业少,不利于数字出版产业规模效益的发挥。新标准在成为数字出版产品、服务质量“指南针”的同时,更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门槛”。需要明确的是,市场经济时代,标准是用来统一规范市场和企业生产的,标准的出台将促进整个行业向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但绝不是用来保护不合格企业、平衡落后企业与先进企业差距的,因此,应考虑到大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必定会带来数字出版市场的“洗牌”时代,使得竞争加剧,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产品和企业将面临淘汰危机,中型企业有压力,而龙头企业将从中获益。

三、开展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策略

我国数字出版发展迅猛,但因标准不成熟带来的数字出版信息资源浪费、数据内容无法互联互通、新的信息孤岛等问题亟待解决。现阶段,数字出版产业链各方对于标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和引导数字出版标准的研制,这为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条件和广阔的空间。我国在数字出版标准体系、标识和元数据标准、手机出版标准、电子书出版标准、MPR出版物标准以及数字版权标准体系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应在标准制订阶段、标准推广阶段和标准执行阶段有效开展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

1. 标准制订阶段

开展好标准制订工作是有效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制订数字出版标准时应注意把握一定的原则,做到标准的制订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市场。

(1)标准应代表公共利益

标准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标准可以扩大技术的外部效应、统一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标准化能强有力地保证行业管理的秩序化;另一方面,业内领先的企业通过积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准入的门槛,用以保证本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这也表现出标准化的弊端,即可能导致标准垄断。标准是有垄断需求的,企业做标准如果更多的是为了打击对手,为了产业控制,为了市场竞争优势,这就可能导致垄断。由此推断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制订数字出版行业标准本身就可能存在垄断的倾向。

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意义在于通过开放、统一的标准降低行业整体的成本,用有限的资源获取效益的最大化,实现技术兼容、内容共享以及数字出版产业链条上各方的利益均衡。标准又是产业存在的技术方案和规范,标准的实质是经济和产业的秩序,是一种公共品,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标准的制订必须遵循广泛参与、协商一致、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标准制订中又不可避免地会参考部分企业标准,应防止标准制订企业打着行业的旗号权衡企业得失,企业利益是私利,不能阻碍标准所代表的行业公共利益。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这类特殊的行业垄断趋势,除了严格遵循我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要求制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外,还要注意标准是协调一致的产物,标准的制订需要数字出版产业链上各利益方的广泛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标准的内容不可能一家企业说了算,要站在大多数企业的立场上制订标准,需要更多地协调和妥协,既要考虑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又要使其符合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具有产业适用性,把握好标准制订应取之于企业、用之于行业的结合点。

(2)确保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与兼容性

技术影响产品,标准影响产业。过度的标准竞争或大量的企业封闭式标准都会导致数字出版产品缺乏兼容性,进而产生技术锁定,阻碍行业创新。在我国数字出版物格式标准化过程中,各技术提供商正在进行标准之战,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封闭式标准抢占市场份额。这里应注意,标准是整条数字出版产业链的问题,技术标准的主要作用是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兼容性与互换性,数字出版产业的标准化并不是唯一化,任何试图垄断格式标准或阻碍标准统一的做法,不仅会损害数字出版产业链上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将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6]

韩国电子书格式国家标准的制订或许是一个参考,在韩国使用最广泛的电子书格式是Adobe公司的PDF格式,但该格式是Adobe公司的封闭式企业格式,不容易扩展,而且一经制作就不能修改,所以韩国将基于XML的EBKS格式定为国家标准。EBKS标准的特点是静态的数字信息结构,具有兼容性、公开性、应用性以及可扩展性。[7]我国的数字出版标准制订应在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下,吸引数字出版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的制订,以便形成一套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的数字出版标准体系,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形成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2. 标准推广阶段

由于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国数字出版标准一般是推荐性标准,它不属于政府强制实施和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的推广应在遵循标准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来进行。政府、行业协会以及标委会等都应该在标准的宣传推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如在新闻出版相关媒体上刊登解读标准的文章、将标准化成果及相关内容纳入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企业年检、出版物评奖等的参评条件,让执行标准成为管理出版企业的手段之一。

二是通过标委会宣传相关标准。标委会主要的工作是组织标准的制订修订。由于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并不是完全从市场角度考虑问题,标委会在实践中的地位偏低以及服务意识的不足,导致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工作效果很差。因此要转变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推广工作中的作用,通过举办标准培训班的形式强化行业标准化意识,使企业清楚采用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协同化工作平台的作用,保证现行的标准可以随时查询并形成意见反馈机制等,切实保证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力度。

三是行业协会在推广标准中也应发挥一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并为企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中介组织,很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行业自律来管理和发展出版业的。行业协会可与企业直接对话,配合标委会通过协会网站等途径来推广和宣传新标准。

3. 标准执行阶段

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是整个标准化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标准化活动的目的所在,也是标准取得成效、实现其预定目的的关键。[8]企业是标准实施和执行的主体,再好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都将是没有意义的。

作为标准执行者的企业,一方面要充分意识到执行行业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采用或通过修订企业标准来适应新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推行只是为了实现技术的兼容和内容的共享,标准化的目的是统一化而非唯一化,开放性的标准是为企业发展和整个行业发展服务的。如2003年曾与微软、Adobe并称“电子书三巨头”的Gemstar公司,终因受其封闭式标准之累而黯然退出市场竞争,[9]因此长远来看哪家企业的标准具有最广泛的兼容性哪家企业就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另一方面,企业要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实现技术积累和科技创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考虑的是行业内绝大多数企业的平均水平和实际情况,是为实现行业统一性和兼容性而制订的标准。行业龙头企业在标准策略方面应具有更广阔的视野,不应局限在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上。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第6条,“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业,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因此,我国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应该在行业标准化过程中通过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积累形成自身更为先进的企业标准,并竭力将其标准向国际标准渗透,争取在数字出版国际标准的制订上拥有话语权。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R/OL].2010-09-15.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508/201009/702978.html.

[2] 真实与幻像:2012中国数字出版脉络[EB/OL].2013-01-07.http://www.cnki.net /kcms/detail/45.1216.G2.20130107.1157.003.html.

[3] MPR出版业务平台[EB/OL].http://www.mpreader.org/shtml/15/20091230170.shtml.

[4] [5] 郝振省.2011-2012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R/OL].2012-07-19.http://www.chuban.cc/rdjj/2012szcbnh/zlt19x/201207/t20120719_125647.html.

[6] [9] 李云. 电子书格式标准化问题刍论[J]. 河南图书馆学刊,2011(6).

[7] 张书卿. 数字出版物格式标准化路有多长[J]. 出版参考,2008(9).

[8] 刘春青,逄征虎. 论标准在法律法规中的实施[J].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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