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耶克的自由观
2013-04-29杨书天
杨书天
摘要: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经济危机,是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弊端,于是各国纷纷效仿集体主义,加大政府调控的力度,但同时,哈耶克认识到这种措施也带来了诱使国家经济体制走上集权的趋势,国家政治走上集权又会剥夺掉公民的自由,本文重点阐述了哈耶克在批判计划经济的同时是如何阐明自由观念的重要性及其内容的。
关键词:集体主义;计划经济; 自由
一﹑对“通往奴役之路”的理解
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国家不再允许市场经济完全放任在自由状态中,政府开始积极干预经济,逐渐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哈耶克认为这些都会使企业自身的自由程度受到限制,市场的自由性质会逐步发生改变,这些做法将使每个个体的经济和人身自由化为泡影。他认为这样做无疑会使国家的权力无限膨胀,进而侵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力,使人被迫走向通往奴役的道路。哈耶克在阐述自己的自由观的同时也在批判计划和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从而激烈批评政府对市场机制自由运转的所有限制,认为国家强制干预对经济和政治自由构成了致命威胁,因此,必须要反对集体计划。
二﹑自由与集体计划经济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观点的确立是从对集体计划和集权主义的批判中逐步树立起来的,他认为个人的意见和偏好在他自主活动的领域内事至高无上的,每个人都有充分的机会去发挥自己的才能。他主张个人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要以他人的独立为基础,任何人都有独立的权利,自身利益的实现要以承认对方的利益为保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做到自由,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民主才能成为真正的民主。而谈到集体主义社会,他却认为,所有的集体主义社会,从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到斯大林的共产主义社会,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最终走向专制集权。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就需要有一个小团体来决定产品的分配,由于没有自由的价格机制,这个小团体就不可能获得准确的市场情报,也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当计划经济在实践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时,不是通过民主讨论做出决定,而是计划者开始运用强制力来维持计划实行。一旦计划失败,社会大众便不去关心它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相反,人们会认为问题的原因是国家权力的缺失。由此,大众就开始通过投票的方式支持中央集权以增强国家的控制力,并会支持那些所谓的领袖来行使主权。经过一连串的恶化后,国家就无可避免的陷入了集权主义。
这一过程得以实施是建立在侵害民众自由的基础上的,一方面是思想领域的自由,哈耶克认为推动人类思想发展的真正动力,能够正常运转的原因并不是每个社会成员是否具有思考的能力,而是任何一种观点能否可以被人们所批评。哈耶克同时认为这种思想发展的过程是绝对不能被强制计划出来的。当社会的创造力和思想进步的原动力衰竭之时,无论是完备的计划经济还是以竞争的方式来修补的计划经济,都会因为缺乏创新力而变得没有效率。这是哈耶克不相信所谓“中间道路”会有效率的根本所在。哈耶克不相信一个根本没有思想自由的社会,它的经济会是有效率的。他认为越是现代化的生产活动,参加者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这就越要求有个体的创造和思想自由,思想就越无法实现统一。而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是绝对人们思想的统一,这就必然会剥夺人们思想的自由。另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自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的制定者是得不到足够的“激励”去获取每一个公民对各种消费品的“评价”的。而在生产受到计划管控的体制中,即便消费者有权自由买卖,消费品的价格也必将是严重扭曲的。这就忽略了市场经济自发调节的作用,经济人不是因为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从事经济活动,而是为了实现集体计划而进行工作。哈耶克认为无论是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还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只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才能够解决“激励”与市场信息问题。哈耶克还将“个人主义”同“自私自利”两种观念进行了区分,他所说的个人主义对于有效率的生产和消费而言指的就是社会尊重个人独立做出消费和生产决策的权利,并拥有匹配此种权利的自由经济制度。
三、哈耶克对自由的阐述
自由就意味着不应该收约束,在一个纯粹自由的社会,人人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及其他人,这势必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样的社会同样也会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人们如果认识到了这样一个局面便会心甘情愿地让出自己的小部分自由。哈耶克也秉承了康德的思想,即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没有超过可以与其他人同等享受自由的范围,每个人才都能够享有自由。
同时,哈耶克所理解的自由应该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自由只有以法律为最终基础才能得到正常发展,否则就会导致专制。洛克也认为,只有在法治之下的自由才能称之为真正的自由,如果每个人都随意对他人施与自身的不满,那么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但自由主义者是否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合理的呢?这里又存在着自然法学和纯粹法学之间的区别。自然法是由社会契约而产生的法律,它囊括了所有自然人文习俗传统,是一种“纯天然”的秩序。在洛克看来,法则是用来指导人们行为的。同样,就像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那样,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行为的必要性,这种行为实现的前提就是尊重法律。无论是洛克还是康德,都提出了法则之下关于自由的观念。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寻找到这种最高法则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继哈耶克之后,美国学者罗尔斯最终在《正义论》中发展了契约论,从而提出了人类社会共存的两大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和差别对待原则。(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冯兴元等译:《通往奴役之路》,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