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3-04-29王玲娟
作者简介:王玲娟,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严竣问题。作者试图以我国城市农民工的相关劳动与相关就业等方面为前提,同时结合一定的理论,进一步阐释我国城市农民工就业将可能产生的主要矛盾,从而明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一、农民工问题
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将农民工这种称谓逐渐的浅淡化,在人们的生活中将这个名词与同样的城市人不再出现比较,在精神认识上将农民工逐渐城市化、非歧视化。而如何实现农民工的城市化,是目前农民工问题的主要矛盾,这一逐步转化的过程包涵户籍、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生活地域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在其工作与生活中转变内心的基本观念与行为方式、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在真正意义上转变为一个城市居民。我国当前农民工城市化的水平较低,在这种基础上,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问题便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一般主要包括:工资拖欠严重而且数额偏低;工作时间、 环境、条件较差;家属生活包括子上学等相关权益无法得到积极有效的维护与保障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工相关权益保护的现状
1、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对此,《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
2、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层面上来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现有的法律对农民工的保护分散且不够系统。首先,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分散。尽管《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农民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这部法律保护的层面仅仅是劳动关系,譬如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的签订由谁监督管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农民工个人角度上来看,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易受不良风气影响。甘肃青年农民工队伍中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的所占人数最多、比重最大,占总人数的39.91%,30岁以下的占到了总人数的67.35%。青年农民工队伍中初中文化水平人数最多,占到了总人数的53.74%,其次分别是高中文化程度与小学文化程度各占总人数的18.48%、12.02%。在调查中发现,小学(含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建筑行业中,中学(包括初中、高中、中专)文化水平的人员主要分布在服务行业、石油行业、个体经营者中,部分中专文化水平和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员主要分布在石油以及煤炭行业中。共青团甘肃省委认为青年农民工“缺少培训、缺乏保护意识、合同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
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他们心理平衡度较差,难以接受 “被歧视”。新一代农民工受现代开放社会影响,已经具有了朴素的但有时又有些盲目的平等和民主观念,对城乡差距、一城两制现象不认同。苏州相城法院在调查报告中,将农民工犯罪问题概括为以下特点:以侵财型犯罪居多、共同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年龄低龄化、已成为涉性犯罪案件的主体、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暴力倾向凸显、惯犯、累犯占有相当比例。
三、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法律方面的建议。
第一,认识理念与相处观念的转变。我国从50年代开始,便出现了重工业轻农业的一定观念,这种陈旧观念一直延续至今,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性认识一直存在,这种陈旧的认识理念已经根植于普通城市群众内心之中。虽然今年来,我国通过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以及权利地位做了较大的认定与确立,如《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劳动权利与权益的维护,相关“主人翁”地位的确立,积极、有效的转变了部分人对于农民工的基础性认识,但是这样的措施对于摒弃农民工歧视性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仍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其他有效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改变这种陈旧的观念,如在电视、广播以及相关的采访类节目中邀请农民工作为嘉宾,针对农民工的相关问题进行节目的编排与录制,这些就需要政府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不仅如此,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积极维护,在保护的基础上,要通过民政部门、政府的社保机构对其权益维护与否进行一定的监督,不能仅仅为其设置了权利,权利能否实现,在所不问,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与没有将有何区别?
第二,以人为本。社会共同体是以人这种社会成员构成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坚持民权民治民享的态度。不要菲薄歧视农民工,他们也是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正常的人,有自己的思想、尊严和世界观。在具备人之作为人的一般特性的意义上,他们与所谓的城镇人口并无二致。他们不希望在没有满足需求时被说成没有需求,他们不希望在用自己的语言、行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受到的仅仅是歧视或者不予理睬。在自由的主体——人的性质上,农民工权益需要保护的不仅是财产的安全,而且是制度的关怀和社会的正常心去对待。以人为本,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时切实为农民工最基本的人权考虑;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是以歧视和剥夺的眼光看待农民工;要求那些在原有的不合理制度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公民以正当的目光和思想对待这些为你们贡献青春和力量的农民工。"人"的解放,方是建设和谐社会、提升民族凝聚力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要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和谐发展这个主题,以积极、主动、前瞻的态势,解决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工会组织作为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有所作为。组织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来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目前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忠平:“民工潮叩问城市中国”,《知识经济》2012年第6期。
[2]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