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资源使用的补偿公平、效率与可持续性
2013-04-29黄余
黄余
可再生资源的稀缺使得其可持续的使用受到严重的威胁。市场的交易
可以使可再生资源配置到最优的使用方式上,但是市场的补偿不能保证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性,而政府的干预又会导致其社会公平和资源使用的效率的破坏,公平、效率和可持续性成为可再生资源使用中难以调和的三个目标。
对于政府强制性的环境管理,最常见的是环境税和命令控制管理。命令控制管理由于对所有生态服务提供者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其在实际操作中更易于实现。
市场补偿机制:一个不能保证规模的选择
以市场为机制的生态补偿通常面临的问题是在生态服务充裕的时候交易价格低,较低的补偿使得生态服务的供给较少。长期较低价格的生态服务的使用使得自然资本存量减少,生态服务供给不足。生态服务供给不足导致消费者对生态服务消费评价提高,进而提高交易價格,使得生态服务供给者的补偿增加,最终导致生态服务供给的增加。但是此时由于自然资本的不完全可逆的性质,较低的自然资本存量规模很难在短时间内提升到一个较高水平,被破坏的生态多样性不可能得到恢复,这就使得即使交易价格提高也难在短时间内刺激生态服务供给的增加。如果考虑到生态服务稀缺传导到交易价格上升的时滞,自然资本的存量的规模会更小,生态服务供给的提高会更加困难。而现实中由于生态服务的公共品性质,使得大量的“搭便车”行为不能由市场解决,这使得实际的交易价格低于社会需求和私人供给所决定的交易价格,这导致更多的自然资本用于资源服务而不是生态服务,从而使得自然资本的存量更少。
政府补偿机制:一个很难保证效率和公平的选择
通过政府提供生态补偿的主张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上的。政府对生态进行补偿很容易保证自然资本的存量保证在一个满足生态服务可持续的规模上,这样其补偿效率的评价就变成了在既定生态服务供给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但是政府补偿同样饱受批评。首先公共经济学已经揭示了决定公共品数量的选民投票缺陷、选民搭便车、选民信息的不充分,这些都会使得选民显示的需求量小于社会真实需求量,从而会使得政府制定的生态服务的供给量不足;此外政府在决定生态服务供给数量时要参考专家的意见,而这就漠视了选民的真实意愿;最后,即使决定了最优的生态服务供给数量,政府活动的低效率、官员寻租以及生态服务预算规模的最大化也是被饱受批评的。因此由政府提供生态服务,其效率一直是饱受批评的。
此外政府补偿中的公平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对碳税的研究中人们发现由于消费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碳税和碳交易有效减排机制普遍存在社会分配的累退效应,导致减排负担的不公平。因此需要将碳收益直接补贴给公众、或者采取相应减少其他税收等“碳税交换”措施,可以改进碳价的累退效应。在中国的公益林建设中,由于各省份公益林建设面积的不平均,使得贫穷的西部省份比富裕的东部省份承担更多的机会成本,形成了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这种生态服务补偿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存在。因此,在政府补偿生态服务的时候,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出现。
结论
因此,就生态补偿的方式而言,市场机制的补偿很难保证自然资本存量的规模,这就很难使自然资本的使用具有可持续性,生态服务的供给不可持续,所以在实践中生态补偿更多的是以政府补偿机制为主。虽然政府补偿能保证自然资本存量保存在一个可持续的规模上,从而使得生态服务可持续,可是政府活动的效率、生态服务供给总量与社会真实需求量的偏离、公平问题,这些都是政府补偿不能解决的。因此生态补偿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自然资本的存量规模,并在这个规模下如何使得效率更高、补偿更加公平。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