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动力研究
2013-04-29凌奇
凌奇
伴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培育、发展,作为公民社会重要主体的民间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会各领域中发挥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多样化途径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改革与发展的当代中国,民间组织自身的规范与完善,市场经济的利益多元、激烈竞争特性,政治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新技术手段的出现,都为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自身动力
(一)维护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
民间组织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1]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联谊性组织、社区组织、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互助组织、兴趣社团以及公民的某种自发的非正式组合等。正是共同利益追求将一部分公民凝聚起来成为社团和组织,因此可以说,一个民间组织所进行的所有活动,都是围绕着维护和表达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诉求。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政府对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一种分配活动,并且不断对分配进行调整,实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动态平衡。
(二)表达其所代表群体的道德立场、价值观念、政治要求。较历史上的中国民间组织多以血缘、地域、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不同,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以道德立场、价值观念、政治要求作为其关注的核心,体现出价值多元社会、利益多元社会、文化多元社会的特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俯拾皆是:慈善类民间组织关心弱势群体,环保类民间组织聚焦自然环境保护,女性组织呼吁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这些民间组织的力量正来源于社会上相应公民群体的立场、观念、要求。
外部动力
(一)政策制定科學化、民主化趋势加强,政府主动吸纳民间组织参与。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系统的不断复杂,政府要想更加有效地发挥好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制定出最优或较优的公共政策,并使政策具有足够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就有必要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吸纳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实际上是政府与公民、民间组织的一种良性互动,通过这种互动,政府能够有效获取社会信息,了解人民意愿,降低政府获取信息的行政成本,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的公共政策,更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从而在政策的执行阶段减少内外部阻力。此外,只有加强良性互动,才能有效避免社会矛盾积压,无处释放,才能防止部分群体、少数人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化的渠道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发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混乱。
(二)部分民间组织被赋予一定的公共政策制定权责
目前我国政治现实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部分被认定为民间组织(或被称为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的公共政策制定权责,最典型的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又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等。有学者在民间组织的分类时,分作官办民间组织,半官办民间组织和民办组织三类,[2]正是反映了这一现状。这类官办和半官办的民间组织掌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资源,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并实际在所属领域中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
(三)随着政府与社会的分权,民间组织在某些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不可能永远扮演全职全能的角色,构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已成为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共识与目标,政府只有从经济、社会的诸多领域回缩,向社会分权,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监管、服务和调控,集中力量和资源办好事情。向社会分权,除了公民个人和企业之外,民间组织也必然要占有重要位置。民间组织具有组织化、规范化、理性化、非营利化的特点,民间组织来自民间、扎根民众。
总的来说,新形势下我国民间组织获得了更为充足的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动力,这既是改革与发展带来的结果,也必将进一步推动改革与发展。当然,相比理想水平而言,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度和效果还比较有限,只有不断为民间组织参与和公众参与创造新的动力和条件,广开参与之门,广纳各方之言,制定出的公共政策才能更好造福大众,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才能迈入更高水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