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04-29江晓波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权益权利

江晓波

消费者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消费关系,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凸显。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效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以及新时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进行阐述,重点探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消费、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

消费是人类生存以及发展都离不开的重要环节,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人类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种 资料的消费,也就是生产消费;一包括人类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求对各种生活资料的消费,也就是生活消费。大多时候,消费仅仅指的是生活消费。

在1978年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我国颁布的《消费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权益都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没有做规定的,同样受其他法律的保护”。消费者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是接收服务的自然人,为了满足生活需求而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人,法人以及社会团体并不是消费者;同时消费者购买以及使用的商品或者是服务由经营者提供的,与经营者是相对的法律主体关系。

消费者权益就是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的合称,同时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也就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予商品最终使用者所使用的权利。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经确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个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知悉真情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安全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知悉权、监督权、结社权、选择权、获得消费教育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不断发展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发展。随着经济一体化,市场统一化,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消费环境以及消费观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继建立起来,从1984年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率先建立起来,随后一批的保护组织也建立起来。然而,在消费者权益组织不断发展起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以及结构发生了变化,曾经仅仅投诉的是衣服鞋帽,随着互联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手机、汽车以及计算机、电信等产品投诉的幅度比较大。这些也给新时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得到了不断完善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也得到了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情况,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以及法律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以及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同时在刑法、民法、经济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相对比较零散,不具有完整性。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新时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权利的范围比较狭窄,已经适应不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不断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不仅仅是上面所述的九项权利。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保护范围比较狭窄,不能够满足消费者受保护的需求。当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损害,特别是电子购物中。根据调查发现,在消费活动中,一些经营者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允许,就擅自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二)没有对举证责任以及费用问题进行明確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文件中,对于举证所坚持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前,消费者所关心的就是共同危险以及医疗纠纷,但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对这些事件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甚至出现举止责任倒置现象。这样一来,就使消费者在面临纠纷事件时,出现举证责困难现象。因此,我国必须针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专门的规定,进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维护消费者权利的途径虽然比较多,但是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尽管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消费者提供了四种维权途径,但是并没有将这些途径发挥到应有的作用。这四种维权途径分别是: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然而,消费协会只是社团组织,并不具有应有的强制力,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向冲裁机构提交仲裁,但是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就不进行受理;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这种途径在当前几乎不能够实现;可以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赋予行政部门一些强制力,即使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最终也只是通过协商途径进行解决的。从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消费者进行维权的途径比较多,但是并没有一个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有的甚至出现得不偿失的现象,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四)网络侵权日益加重

当前,电子商务得到不断的发展,网络中侵权现象日益加重,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对消费者的网络权益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与现实的实体交易是有所区别的,在网络中进行购物,大多是凭借其双方的信任感,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感,相信其产品的真实性。然而,一些经营者就钻了这样的空子,认为是网络中进行消费的,并没有对实物进行触摸,就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弄虚拆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消费者的精神受到损害并没有进行保护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医疗費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以及残疾赔偿费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消费者由于人员伤亡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这一方面,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上升到宪法性权利,例如:瑞士、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对于消费者保护均做了有关宪法性的条款。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将消费者的权利上升到宪法性的权利。同时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应该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第一,特别是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尽快列入到相关法律保护的范畴。对经营者进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不能私自泄露其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果私自泄露信息,应加大其处罚。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需要法律法规,更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加大执法力度,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结合。例如:在面对一些存在的隐患产品的通告、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等,政府应该对于缺陷产品进行及时的收回,这就需要其干预。政府干预的主要措施就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例如:工商、卫生监督、商品检验以及技术监理等部门应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检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地其领导、组织以及协调等职能,促进有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其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加强其商品知识的学习,从好消费前的准备;在消费之后,应该保存好相关发票或者是合同等,以防万一,后期如果遇到纠纷事件,可以将其做为投诉的依据。当然,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不是一日就能够形成的,需要在日常消费中慢慢积累,同时还需要社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让每一位消费者都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需要借助当前新媒体的作用。网络信息在不断的发展,可以充分发挥其网络的作用,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且将抽检结果进行曝光,让全社会消费者真实了解产品质量,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最后,也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社会团体,组织并优化消费结构,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及时对消费者进行消费警示,从而引导消费者进行正确消费。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针对当前面临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主要是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执法、监督以及消费者自身这几方面进行完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最终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商学院)

猜你喜欢

权益保护法权益权利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我们的权利
漫话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探析新加坡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