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2013-04-29唐红晖
唐红晖
摘要:在我国民法推行时,其进程中的范式在认识上难免就会存在着不足,这种不足的认识很可能就影响着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良性发展。因此认清民法现代化的价值,解决民法现代化问题以及纠正范式的归根结底就是要理清民法的价值目标。民法是部门法之一,那么这就为民法的核心价值目标进行了界定,那么其价值目标便为私权自治。那么对于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探析很大程度上便为关注私权自治的现代化。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然后介绍了有关民法的价值目标学说,最后详细介绍了民法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民法价值目标;中国民法现代化模式;私权自治
对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首先就要了解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那么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内涵是什么?什么是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需要我们适应时代的需求,不断的去探讨。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
对于现代化的理解,不同领域的研究学者就会有不同的见解与理解。但是不论如何,最终我们所形成的现代化的目标却非常一致。现代化的概念庞大、系统和不断的进行演进,它所涵盖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那么民法的现代化又是这个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民法现代话的理解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见解,归结起来主要有:首先对于民法现代化进行分类,那么民法现代化主要分为民法观念的现代化、民法原则的现代化以及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其次,除了上述分类,有学者还认为,民法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还是文化的现代话,它不仅是民法法典的现代化,同时还应该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研究,民法现代化已经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在民法现代化范式方面还是存在着研究缺陷和不足,还有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西方国家的法律价值的普遍适用性与中国法律的独特性,其次是法典化与乡土化的中国社会冲突,最后是送法下乡的普法性要求与纠纷解决的非法律化倾向的对决。
由此看来,中国民法的理解已经深入到了一定的层次了,但是还有一些领域的研究不够深入,这将会影响整个民法的进程,因此理解民法的核心价值目标体系至关重要。对于民法的价值化范式的理解不仅要在民法本身的理解上,此外还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这里就要清楚理解私权自制。
二、民法的价值目标学说评析
1、有关民法价值目标的学说
对于民法价值目标的学说主要分为三类:自由说、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统一学说、平等与自由学说。
首先自由说,这种学说的主要观点为民法的精神和终极价值在于自由,它承认个人的独立人格,个体为法的主体,那么在国家上面则体现出来国家的主权在未经个人的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
其次是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统一学说,这种学说的主要观点认为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是将个人目标与社会正义的统一的,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现代民法的核心价值取向的核心为个人自由,在此基础上可以体现社会的正义,民法是可以将这两者进行和谐的统一的。这也是民法的指导思想。
最后平等与自由学说,这里的平等与自由,是民法价值问题的基准以及最低的限度,由此看来,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平等与自由至关重要。民事主体的自由是民法实施的前提。
2、确立部门法价值目标的准则
首先确立民法价值目标的准则是非常复杂的,这里主要包括有三点:首先必须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价值主体,其次民法的价值必须由民法体现,最后该准则必须反映民法总的价值追求。
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价值主体具有法的价值的复杂性,主体的立场不同,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认识,那么当法律在界定该价值时就要有一定的立场,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则正是法律最终的目的所在,这就使在不同立场的人们有了一个较为统一的价值观点。民法的价值必须由民法本身体现,具有部门法特征的民法不能仅仅依靠法的价值目标,民法应该具有自己所有的目标价值体系 。民法价值目标的准则必须反映民法的总的价值追求,他是民法精神的抽象。在这里不能简单的将民法子部门法的价值目标作为民法的价值目标。
三、民法的价值目标
1、民法价值目标
对于民法现代化的目标来看,现代的民法更加注重的是“以人为本”,即“对人的关怀”。那么这种对人的关怀该如何在价值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呢?还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人永远是目的,即当他体现在民法价值目标体系中时便体现为私权自治,这种私权自治将会为社会的正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平等”也有了一定层次的深入理解 。其次私权自治是相对于将“自由”界定为民法价值目标将更加体现司法的部门性质,私权自治将更能突出民法作为部门法的价值追求。此外,对于平等的追求不仅仅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应该有此价值追求。最后,私权自治在我国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这里跟我国的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的私权与公权有一定的关系。
2、中国民法的私权自治
中国民法的私权自治为我国公民提供了一定的自治空间,使公民在适用法律上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在法律规定的程度内,公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但是在实际应用时,私权自治还存在着监管不严、滥用职权等不足之处,因此公民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将私权自治应用于实践,建立相关的科学理念,将私权自治从法律条文中应用到社会生活中。
综上所述,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在很大一定的程度上具有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因此在讨论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时,就要立足于民法本身,结合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规律,将其价值目标体系的分析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作者单位: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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