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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 发行案始末

2013-04-29

证券市场周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官渡区一审判决发行股票

2009年8月,云南省证监局的一次巡检和离职财务人员的举报,让证监局驳回了绿大地的增发申请,并要求绿大地提出整改意见。

2010年3月,证监会稽查组进驻绿大地公司进行调查。

2010年1月至5月,绿大地的公告五次变脸,由预增过亿,最终报出了1.5亿元的巨亏。

2010年9月,证监会将绿大地案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部。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等多名涉案人员被逮捕。

2011年5月,绿大地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2011年9月6日,绿大地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11年12月2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罚金400万元;以同罪名判处何学葵(公司董事长)、蒋凯西(公司财务总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判处。

2012年1月,昆明市检察院提出了《刑事抗诉书》。认为早前由官渡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有误,部分罪名量刑偏轻。

2012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了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的刑事判决。

2012年5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此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撤销。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2013年2月17日,除绿大地以外,何学葵、蒋凯西等五名自然人被告均对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至今,由于绿大地案件的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民事赔偿程序仍未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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