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丢失财物,医院是否应该赔偿?
2013-04-29
本案中,汪文海与苏州某旅行社签订的《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苏州某旅行社提供给汪文海的旅游行程计劃说明书、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行程须知,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明确了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如系假冒商品,且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行程表注明4月16日至大理石厂参观,在“免税店、糕饼店”购物,而汪文海购物的地点在旅行社安排“参观”的大理石厂即工艺品公司,并非在行程表注明的“购物”点即“免税店、糕饼店”。故对于汪文海旅游途中的财产损失,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处理,但汪文海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提醒我们,在旅游前应认真阅读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明白在旅游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注意事项,尽可能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案中,作为旅行社一方也应该进行反思。诚然,苏州某旅行社在旅行前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告知了游客,本不应受到责难。但是,苏州某旅行社对于游客可能产生的歧义、误读,应尽可能给予善意的提醒,以避免游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一些旅行社如果想借助文字游戏,从而掩藏合同背后的猫腻,那就更不应该。本案中,苏州某旅行社安排游客到一家工艺品中心参观,虽旅行社明确这只是参观地点,但游客很可能理解为这就是购物点,因为没有多少游客想到此“参观”二字与随后的“购物”二字在法律上的区别。“参观”与“购物”,两字之差,让汪文海遭受巨额损失,笔者无意怀疑苏州某旅行社故意为之,但其没有及时给予汪文海等人善意提醒,至少说明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需要提醒的是,旅游者在旅游中应尽量少买东西。旅游区一般物价较高,而且买了东西还不便于旅游者旅行。一些旅游区针对顾客流动性大的特点,出售的贵重物品时有假冒商品,而真正体现该地区人文、历史风情的物品,未必会在景区出售。即使要购物,旅游者宜选择明码实价的商店,比较市场价格,了解商品特点,查明售价包括的配件,检查商品完整无缺,方才购买。此外,在国外旅游购物时应注意三点:一是把握好货币的换算方式,应注意标价是不是美元或当地货币。二是购物以实用、需要为前提,避免盲目购买导致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扣税。三是免税节税,购物保留收据,某些国家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物品时,可获免税或退税优待。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患者丢失财物,医院是否应该赔偿?
编辑同志:
我母亲因患肺炎,到社区医院输液室输液治疗。输液期间,我母亲睡了约30分钟,醒来后发现放在枕头旁边的手提包丢失,包内装有8500元现金、2张银行卡和医保卡等财物。其他患者反映,该输液室经常发生患者物品被盗事件,根本没人提醒。我母亲认为,手提包丢失是医院管理不善造成的,医院应该负相应责任。可医院认为,医疗部门属于公共场所,患者应自己保管好财物,不同意赔偿。请问,这种情况下,医院对我母亲是否应该做出相应赔偿?
天津 赵 晓
赵晓读者:
你好,对于你所反映的你母亲在医院治疗时遭遇盗窃情况,医院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母亲作为患者到该社区医院输液治病,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社区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环境。该社区医院多次发生患者被盗事件,足以说明其为患者提供的输液室服务存在安全隐患与瑕疵。另外,该社区医院输液室多次发生患者被盗事件后,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防范,也未及时设立提示牌告知患者注意防盗。基于上述两点过错,该社区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