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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自由和新闻社会责任

2013-04-29韦力立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3年8期

韦力立

摘要:自上个世纪以来,新闻媒体是第四权力的概念提出,这反映出新闻对于社会的巨大影响,但新闻自由主义盛行以来出现的种种问题不容忽视。《世界报》和《世界新闻报》是两家不同时代的报纸的,在报道和策划上有相似之处,对比分析两份报纸前者得以延续而后者走向末路的,对新闻自由主义和新闻社会责任理论在新闻媒体中的应用将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新闻自由主义;社会责任论;第四权力;黄色新闻

一、第四权力下的新闻自由主义

在世界新闻传播史上,曾经有所谓第四权力概念,认为新闻报道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国家第四权力,换句话说,新闻报道权属于公权力范畴,它虽然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都来自于公民的宪法授权,但是,当新闻报道权脱离了公民权利之后,就成为具有独立权力主体的特殊公权力。

掌握新闻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享有类似于警察和法官所享有的公权力,不仅可以进入公民的私人领地,获取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而且可以像法官那样随意地评论人物,对公民的言论进行审判。

这种派生于第四权力的新闻逻辑,从来都没有被任何国家的法律所承认。但是,纵观世界新闻发展史,人们不难发现,西方新闻媒体正越来越习惯于超越传统的职业底线,把自己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新闻报道权干涉公民的生活,甚至以自己强大的新闻影响力左右一个国家的政治走向。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防御性权利,系指: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为维护此一重要制度之必要,主张新闻自由得使新闻媒体免受政府之干预。新闻自由防御性质表现在:新闻媒体的免于证言之权;不得搜索、扣押新闻媒体之权;新闻媒体有免受政府为达成一般社经政策或促使传播多元、公平性而行管制措施之权。

默多克的《世界新闻报》就是一个秉承第四权力理念的新闻媒体。在长期的经营中,《世界新闻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扒粪”性格,以制作耸人听闻的新闻作为自己的风格。按照《世界新闻报》负责人的说法,就是要让周末休息的读者坐在舒服的沙发上,满足窥探的欲望。在这样的经营方针指导下,《世界新闻报》不惜花费重金聘请私家侦探,采用现代化技术装备监听新闻人物的私人电话,并且将这些电话录音整理成独家新闻报道,满足读者的好奇心。

此次引爆《世界新闻报》的案件是,《世界新闻报》雇用的私人侦探对英国一个失踪女孩儿的语音信箱进行秘密窃听。这则消息一经披露,英国朝野一片哗然,因为人们不知道还有多少私人语音信箱被《世界新闻报》监控,也不知道还有多少个人隐私被《世界新闻报》掌控。

这两份报纸在新闻自由化道路上的最终结局却是截然不同的,《世界报》得以延续,《世界新闻报》狼狈倒闭。两者同路却不同归,原因就在于前者及时转变了报道理念,开始注重新闻的社会效应;后者肆无忌惮的运用各种手段获取新闻资源,违背社会伦理。透过两者背后可以看到的是新闻社会责任理论在社会正态效应的重要作用。

二、新闻社会责任理论

新闻社会责任理论,它来源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但又超出发展了自由主义理论,故有人称这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强调自由须以责任为前提,新闻媒介在享有自由权利时,要克尽对于社会,公众的义务和责任。政府不仅要允许自由,而且还要促进自由。这条观点,实际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传播的理论基础。

美国历史学家卡尔·贝克曾说:“理性与真理两者间的界限已经是扑朔迷离了。我们相信,理性只不过是动物有机体的一种功能。

至于真理则是对不调和经验的一种理解;这些经验为了某种特殊目的与当时特定情况,必须作符合实际的调整。”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动摇,人们对于个人、理性与社会、国家的观念不再像启蒙时代那样乐观与激进。现代社会至少不盲目伸张“新闻自由”,而是要求对大众媒介加上某种必要的“约束”,建立“自由而负责”的传播事业。

长期以来,西方新闻媒体把自己塑造成为公民的代言人,社会的眺望者。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媒体记者可以雇用私家侦探,可以出资购买独家消息,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可以保护自己的新闻消息来源。

绝大多数西方新闻媒体都是纯粹的商业机构,他们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必然会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效益。当新闻媒体为了获得独家消息而从事金钱交易的时候,那么,人们所看到的新闻究竟是真实客观的新闻,还是沾染上“铜臭味”的虚假新闻?新闻媒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消息来源,其采访笔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工作的场所不被搜查,新闻从业者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可是,如果新闻从业者把所有这些特权当作掩盖虚假新闻的借口,那么,公众还能获得真实客观的新闻吗?

三、总结

从《世界报》到《世界新闻报》这百年有余的新闻发展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追求新闻大众化传播是新闻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新闻的传播致效,并且我们也看到新闻带给社会的推动力量是不容小觑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力来自于公民宪法的权利,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以牺牲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那么,这样的新闻媒体就是有问题的。所以在新闻专业化的道路上,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样重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带动社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琰琰.浅析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论[J],新闻世界.2010(08)

[2]刘瑛.试析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J].新闻爱好者,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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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飞.“窃听门”事件:西方传媒与政府关系反思[J].人民论坛,2011(22)

[5]杨芳.政治与媒体:“窃听门”所揭示的[J].世界知识,2011(15)

[6]张涛甫.“窃听门”背后的媒介政治[J].新闻记者,2011(09)

[7]朱国平.媒体良心、新闻伦理与监督权——从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电话丑闻事件说起[J].中国记者,2011(08)

【作者单位: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