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的实证分析
2013-04-29陈辞刘小龙
陈辞 刘小龙
【摘要】本文在深入分析财税政策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认真把握当前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紧密结合云南省“十二五”发展实际,重点提出了提升云南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的财税政策建议。
【关键词】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财税政策
一、云南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现状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经济发展水平通常是以对外开放度和贸易依存度来衡量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对外开放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对外开放度则常用指标分析法测度。
(一)云南对外开放度测算
贸易依存度、进口依存度和出口依存度為常用指标,本课题以这三个指标为基本指标,并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增加国际旅游、外商直接投资和边境贸易三个因素构建云南对外开放度测度指标体系。
本报告选取1988~2011年的云南省国内生产总值、劳动力、总投资(资本形成额)、人力资本、外商直接投资、外贸依存度(dft)、出口依存度(eft)、进口依存度(ift)、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依存度(fft)、边境贸易依存度(bft)以及国际旅游外汇收入依存度(tft)共11个指标。其中汇率换算依据为《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率。
赋值方法采用数量统计分析法中的因子分析法,使用Spss统计软件来实现,由此计算出云南省1998年至2011年的对外开放度,见表1。主要数值为:1988年0.0610,1990年0.0504,1995年0.0986,2000年0.0491,2005年0.0733,2011年0.0609。数值表明,从1988-2011年的20余年间,云南省的对外开放度时有升降,但总体变化不大。
(二)云南省对外开放度与全国的比较及结论
为了更好地说明云南省对外开放度状况,需要把云南的对外开放状况与全国作一个简单比较。选取贸易依存度、进口依存度、出口依存度和旅游依存度四个指标,并用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全国31个省、市、区1992~2008年13年的平均对外开放度和贸易依存度,见表2。数值表明,平均对外开放度和贸易依存度列前三名的是广东(1.758和1.433)、北京(1.698和1.281)和上海(1.409和1.085),位列末尾的是山西(0.075和0.062)、河南(0.065和0.051)和青海(0.060和0.092)。
云南的平均对外开放度和贸易依存度分别是0.108和0.109,在全国分别排第21位和16位,居中游偏后,特别是位居我国8个主要沿边省区(甘肃除外)的最后位置。因此,云南急需调整相关财税政策,以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财税政策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的作用机理
本文仅以财税政策对出口贸易和引进FDI的促进效应来说明财税政策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的作用机理。
1.财税政策对出口贸易的促进效应
在开放经济中,财税政策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表现在:运用出口退税或对出口进行财政补贴等奖励性财政政策措施,为实现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加速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创造和积累外汇提供良好的条件。出口退税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是国际通行的一项促进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措施。从税制本身结构来看,当国家对出口商品在征税过程中实行各种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会使出口商的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而如果出口退税率按法定税率计算,就会出现实际上的“少征多退”。像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这类不需要多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成为影响产品竞争力的最主要因素。这时,如果对这些产品实行“少征多退”就会赋予其竞争优势,会扩大其在市场上的份额。出口退税是目前为数不多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调节机制之一。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加入WTO后一国政策自由空间相对缩小的现实,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惯例规范约束的大前提下,加强了对税收非中性杠杆的运用。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出口退税成为了一种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通过调节外需来促进整个经济增长起重要作用。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是一国政府为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给予出口商各种形式的补贴。
出口补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补贴,即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补贴金额有时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或利差,包含了出口奖励的意味。另一种为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以减少出口企业税费支出,降低出口成本,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和扩大出口。间接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如免征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和盈利税等;暂时免税进口,如果某些进口不是为本国消费,而是经过加工或改制、修理以后再出口时,允许其暂时免税进口;退还进口税,即进口原料或半制品,在加工为制成品后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收入实行减税;通过允许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减税、免税;对出口产品和开发出口市场提供补贴。无论直接的出口补贴也好,间接补贴也好,都是各国或多或少普遍采用的鼓励出口政策措施,只要不转移对贸易自由化其他方面的注意,不会引起贸易伙伴的报复措施,就可能有助于促进出口,进而拉动经济增长。出口补贴的贸易促进效应是通过出口经营成本的降低来实现的,即出口补贴可能通过出口商的海外价格竞争的增强扩大产品出口,或者在维持原有价格基础上增加单位出口收入,进而调动厂商的出口积极性。
2.财税政策对对外直接投资(FDI)的作用
在开放经济中,随着国际资本频繁跨国流动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FDI被认为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国际资本,对东道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吸引FDI作为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财政政策也成为他们吸引国际资本尤其是FDI、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
(1)FDI中的税收激励
虽然企业投资海外的动因有所不同,但东道国经济和政治环境中的一些因素对所有类型的投资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经济的稳定、规范的商业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础设施、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充足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自由的利润汇回机制、充分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其中,财税政策是各国广为使用的吸收FDI的政策措施,它对FDI的促进效应主要是通过各种税收减免和奖励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更多FDI的流入。因此,研究财税政策对FDI的促进效应主要是从税收角度出发的(见表3)。
(2)税收政策对FDI的促进效应
从理论上讲,东道国税收政策对FDI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所从事边际投资项目的实际税负;二是外商居住国的税制状况。前者即通常所谓的税收优惠,后者则涉及到投资者居住国税制状况对东道国税收优惠实际效果的影响。从国际税收来看,FDI的实际税率决定式为:
(1)
式中,te为实际税率,L表示购置成本,m表示资本租金价格,a表示经济折旧,i为股本的名义收益率,f为通货膨胀率。
从(1)式我们可以看出,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政府不仅要从基本税率及税收优惠措施上来考虑,还必须要注意通货膨胀因素,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的稳定。
除此以外,在考察税收对FDI流动的影响时还要考虑外国投资者居住国的税制状况,因为外国投资者作为跨国纳税人,虽然能得到东道国给予的各项税收政策的优惠,但因为他最终要将利润汇回居住国,若居住国重新征税,则抵消了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效果。因而要正确估计有关FDI的税收优惠效果,还应对居住国的课税方法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各国为实现资本输出的中性,主要通过免税法对国外关税企业股利优惠、应付外国税额抵免法、外国税额抵免法和纳税扣除法来消除国际投资的重复征税,其中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是外国税额抵免法,而这也正是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产生巨大效果的原因所在。
因此,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多要求发达国家调整其跨国公司所得的税收待遇,通过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使大多数发达国家同意采用应付外国税额抵免法征税。这样,东道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能真正有利于投资者,从而起到应有的刺激鼓励作用。
此外,研究表明:政府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刺激FDI流入、促进资本积累的同时,还会伴生先进技术、管理技能、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外溢效应,有利于促进东道主国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积累和劳动生产率的相对提高,也深深影响其产业结构的转变升级和经济长期增长。
三、提升云南对外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主要财税政策问题
(一)现行财政体制需要进一步创新
现行财政体制按“基数法”进行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不利于解决地区财力分配不均的问题,也不利于增强云南省的财政实力。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按“基数法”进行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因东部发达地区基数高,云南等西部落后地区基数低,不仅未能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而且现行体制无法促进经济落后的云南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提高云南的财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区间差距的缩小,而使发达地区和云南等落后地区的差距会越拉越大。
财政体制上的“一刀切”,使新增财力大量向上级财政集中,不利于云南边疆地区的发展。从国家层面来看主要表现在税收分享比例的“一刀切”,财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在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明显的缺陷,且具有累退效应,因而不能调节各地的财力状况,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促进全社会整体发展的目的。
(二)涉外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由于涉外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从而制约了云南的开放开发,不利于把云南建设成为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产业转移基地。一是现行的边境贸易政策已经跟不上云南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的需要。二是对一般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等重要的贸易方式缺乏特殊的关税监管政策,难以适应把云南建设成为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加工制造基地的需要。
(三)税收政策引导力不强
现存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云南的产业布局和吸引投资不利。尽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上明确了税收优惠逐步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方式转变,但是在《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中仍然继续保留了对设在特区内的企业和特区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实施一定期限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这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云南都无法享受,必将削弱云南吸引外来资源的优势。
(四)税收协调难度大
从国际层面看,云南与东南亚、南亚国家之间存在税制差异和缺乏税收政策协调机制。我国在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东南亚、南亚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云南的影响,目前东南亚部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明显比云南有优势,差距比较大,如越南。因此,国家在制定云南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的税收政策时应当关注和重视与东南亚、南亚各国的国际税收协调问题,尽量保持税制和政策之间的大体一致。
从国内层面看,云南与国内各经济区域成员之间缺乏税收利益协调机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出现了税收管辖权与税收归属权的背离,导致税收收入在辖区间转移,影响了区域内部、区域成员之间的税收利益公平分配。
四、提升云南对外经济发展水平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云南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的财税政策
1.抓好相关财税政策的落实
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税政策,同时用好用活云南已经出台的财税政策,特别是实施桥头堡战略以来出台的财税政策,以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
2.云南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安排
这里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各级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二是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云南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充分借鉴云南周边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四是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
3.增加对大型跨国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优惠
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在规模、技术含量、管理经验、稳定性等方面均比小型外国企业优越。云南在财税政策方面,应增加对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的财税优惠,实行差别税收;同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驻,增加其研发费用的扣除,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研究成果的外国企业进行财政奖励。
4.采用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建立更加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支持制度
配合国家增值税改革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并允许现代服务业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税率优惠、财政补贴等一系列减税增支政策,允许企业将人力资源培训、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支出在税前列支充减收入等,以提升云南现代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吸引境外国际服务业流入。
5.探索突破体制障碍,完善现有财税政策
在用好国家给予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云南对外经济发展的软肋,探索突破体制障碍,完善现有财税政策,有针对性地增添措施:一是大力推进园区建设,及时兑现政府对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资金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贴息,协调地方投融资集团建设标准厂房,着力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和外来投资的聚集地;二是积极应对国内外产业转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的扩面和强化,吸引国内
外特别是东南亚、南亚更多市场要素向云南集聚。
6.增加安置少数民族及下岗待业人员的财税优惠政策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同时还存在较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国企业的大部分员工多是从本地招募,如果云南对安置少数民族人员以及下岗待业人员的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不仅能够降低外资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还可以提高弱势群体的劳动参与率,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云南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
7.建议由云南与东南亚、南亚诸国共同成立税收研究委员会
税收研究委员会专门对中国、云南与东南亚、南亚诸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遵守区域税收国际协调的一般过程,即关税协调,间接税协调,直接税协调,最终建立成熟完善的税制协调机制。同时,加强对泛珠三角区域尤其是经济特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税收政策研究,借鉴其经验并主动向中央争取把上述区域内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放在云南省内实施;开展对港澳台的税收制度研究,目前针对“桥头堡”战略的税收政策研究中,涉及港澳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研究较少,不能足以支持云南与港澳台经贸合作的开展。
(二)向中央争取的财税政策
1.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增强地方政府自主决策能力
建议国家将重大产业布局的减免税部分税种的开征、停征、减征的权限下放给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该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利于云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恳请中央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础上对瑞丽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给予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先征后返的方式转移支付给云南,用于试验区建设。
2.加大对云南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支持力度
对于上述三类区域实行收入在一定基数以下的全额返还。收入在基数以上的,除返还基数外,其余部分返还50%。加快云南的保税区建设。同时将云南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扩大到省内所有边境口岸和指定的重点通道。
3.建议中央调整关税政策
目前我省河口、磨憨、瑞丽等口岸关税全部上缴国家,而口岸基础设施落后,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建议国家加大口岸建设资金返还力度,以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和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不断做大做强云南的外向型经济。建议中央给云南分享部分关税收入,并对云南从周边国家进口农产品和出口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关税、增值税减免并取消配额限制,以便支持跨境经济区(合作区)边境口岸、港口、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边关基础设施建设。
4.在部分行业和项目上给云南以新的优惠
针对国家或云南鼓励对不同项目分别给予免税、减半、减率和先征后返的规定,今后,在云南新设立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外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2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如果期间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属于冶金、有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云南扶持的支柱产业,免征的地方部分企业所得税时间可达5年。
5.考虑在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加大在增值税增量方面云南的分享比例
建议由现在25%左右扩大到35%-45%,给云南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此外对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扩大到云南的所有内资企业。
6.建议改革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加强与国内外各经济区域之间的税收政策协调
一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消除各种税收政策障碍,避免税收歧视现象,促进商品、资本、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快云南沿边开发建设。二是在WTO和中国-东盟合作框架范围内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措施,实施“引进来”战略,积极引进东盟国家项目和东部产业转移项目,构筑合理的产业布局,不断增强云南的发展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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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辞,经济学博士,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省情与政策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
刘小龙,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省情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经济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