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邓析的逻辑思想
2013-04-29刘睿
摘 要:邓析是春秋末期郑国名的思想家,“名辨之学”的倡始人。邓析提出了“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他制定了竹刑,与子产斗法。竹刑对抽象的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他的两可之说看似存在矛盾,但其中却蕴含着很深的奥妙。
关键词:邓析 竹刑 两可之说
邓析(前545-前501),春秋末期郑国思想家,“名辨之学”的倡始人。与子产同时,是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的人。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还提出了“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开启了名家的思想。
一.刑名之论
春秋时期的邓析是当时日渐勃兴的法治运动的著名参与者。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所创造的“竹刑”在之后被广泛采用。关于他究竟如何进行法律推理的材料,如今所剩无几。比较确定的记录只有一个。那就是《吕氏春秋》中他和子产“斗法”的故事:
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这里,子产通过“令”来禁止议政。所谓“令”是一种“法律”吗?如果是“法律”,是否被记载到当时的成文法当中?从这个记载里面我们根本得不到直接的线索。但是,有两个命题是可以肯定的:
1.子产的“令”是公开颁布。
2.子产的“令”通过被约束者的理解,可以被遵守或者规避。
这和法律的功能非常近似,1、2两个现象分别对应着现在的成文法和司法解释行为。那么,它如果是某种意义上的“法”,这种“法”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关于法律运作的不同方式,西方有一个老谚语:在美国,只要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在德国,只要不被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在俄国,即便是允许的也是禁止的;在法国,即便是禁止的也是允许的。子产的“令”就有点类似于谚语中美国的法律——若非禁止者,即被允许。在这样的情形下,邓析可以利用司法解释后的概念置换规避政治禁令。
另外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子产的“令”是一种非常被动的规定,它虽然能够禁止已经出现的公开议政方式,但却不能杜绝即将出现的公开议政方式。因此,如果《吕氏春秋》的记载属实,那么我们或许可以推测子产时期的法律条文还属于非常具体的规范,它只能禁止具体的行为,但还不能够规定某一类行为是否合法,也即,对于法令的陈述还达不到一般抽象的层次。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猜测,“竹刑”的高明之处很可能在于其对抽象的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二.两可之说
同在《吕氏春秋》中,还有这样的记载: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次必无所更买矣。”
如果这短话描述的真的是邓析“操两可之辞”的事情,那么,在这个事件中邓析陷入了一种自相矛盾的情形:
首先,这个事情大概可以视作一个非完全信息博弈问题,博弈的参与者并不知道对方的谈判底线,也不清楚对方各自需求所采取的行动。因此,在邓析介入之前,两者并不清楚这桩生意对于双方的特殊性。
邓析在这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告诉买家,除了他之外“货物”没有其他的买主;同时告诉卖家,他的“货物”买主也只能从他这个地方买。因此,这个生意是迟早要做的。在邓析介入这个博弈过程中之后,弈双方均有了一种关于谈判底线的信息,使得整个博弈过程中信息的完全性得到了某种增强。
其次,邓析提供给两个人的信息中,其中一个有利于买家,而另外一个有利于卖家。然而,在之后的博弈过程中,双方均能“安之”吗?从这问题出发,我们可以说,邓析的做法可能是自相矛盾的。
如果我们假设,得尸者在得到尸体的时候没有花费什么损失,也没有在保存尸体上花费什么心思,那么,即便不交易,他也不会有什么损失。我们可以看到,在接下来的博弈中,买尸的富户是无法“安之”的,因为他们必须“买尸”,如果不交易,则无法安葬亲人。
这样的情况下,邓析两个建议的矛盾性在于:一方面,邓析的行为等于先告诉了买主他的有利条件就是卖方必须把尸体卖给他,卖方的东西除了他没有人买;之后又向卖主提示了有利的信息那就是买方必须从他这里买尸体,从别的地方买不到他想要的。而如果邓析对两个人的承诺均不作废,那么他就陷入了自相矛盾。
如果假设,得尸者在得到尸体的时候付出了“捞尸”的努力,并且在保存尸体方面付出了一定的代价,那么,这个博弈就变得复杂了,至少我们可以确定,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最终都不可能“安之”。
再次,如果两方最终走向面对面的谈判,两个人均知道“双赢”只能在两个人方间达成,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变数。那么,两方又都可以获得某种程度上的安心。从这个角度上说,邓析的目的似乎又不是矛盾的。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个结论听起来都言之有理,这种辨析的手法很高明。邓析辨析的最终结果会在当事人相持一段时间后,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邓析的辨析看似存在矛盾,但其中却蕴含着很深的奥妙。
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个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不可滥用。
参考文献:
[1](秦)吕不韦.吕氏春秋[M].山西: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2]汪奠基著.中国逻辑思想史[M].人民出版社, 1979
[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90677.htm
作者简介:刘睿(1989.10-),女,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逻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