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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2013-04-29王涛

群文天地 2013年8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纠纷当事人

王涛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化、迅速、低廉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边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几乎未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村民对法律的了解有限,建立并完善落后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已迫在眉睫。从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入手,通过必要性分析,提出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一、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1.现状展示。从整体上看,在二十世纪80年代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比例约为10∶1,1990年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一审的比例已降低为4∶1,1996年此比例约为1.8∶1,到本世纪初两者在数量上已基本持平。很明显,在整个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诉讼占据着越来越重的地位,甚至于从当前趋势上看,在不久的将来诉讼将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①。考察人民调解近20年的历程,人民调解原有的社会功能正随着解决纠纷数量上的下降而在逐步弱化。

2.原因分析。一是传统思维已被弱化。因为农村人的“一村就是一家人”的传统思维,人民调解就成了农村人一直以来的首选。如今农村人走出农村这一小圈子,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观念也发生转变。回到农村,再遇纠纷时,因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他们不再会信服地找第三方人(或组织)进行民间调解,。

二是人民调解的解纷作用显得力不从心。调解人员应具备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法律知识,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成为新的需求。缺乏立法与程序制度设置的保障,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与物质保障,人民调解就显得力不从心。

三是有的农村地区宗族势力影响较大,许多纠纷带有宗族色彩。宗族势力影响较大的农村地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也往往不去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或向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律师机构咨询,而是通过宗族中的头人,以强凌弱、以大欺小②。

二、完善农村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1.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完善农村人民调解机制。农村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和内容复杂化。

2.农民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偏好主观上需要完善农村人民调解机制。村民对基层行政力量、家庭、家族、邻里、村里有威望的人等资源是比较熟悉的,依赖感也比较强。

3.人民调解机制适合解决农村纠纷。一方面,多数农民居住比较分散,农业生产季节性又比较强,他们需要相对灵活的解决纠纷机制,农村人民调解机制可以采取当场、现场调解等多种灵活方式,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许多可能激化的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纠纷中大部分都是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如果选择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利益最大化无法真正实现。

4.人民调解机制符合“后诉讼时代”发展的要求。当前,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非讼解决纠纷机制,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即开始进入“后诉讼时代”。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诉讼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非完美性。它解决纠纷的成本高,周期长,刚性化③。即诉讼不应成为“第一选择”,而应该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三、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1.加大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强化调解工作的开展。推广适用人民调解,既可以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可以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逐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人民调解委员会着重加强对农村纠纷的预防,及时进行事先的排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2.调解过程的程序化。在程序化原则的要求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登记、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等程序进行纠纷的调解。只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才能防止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的恣意,同时,也能让实力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与对方进行交涉,实现纠纷的合意解决。

3.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程序的设置,使其如何更好地与诉讼相衔接。并在承认人民调解正当性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程序装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4.推动社会诚信文化构建,建立当事人诚信档案。中国社会引发诚信危机的案件比比皆是,“以奖代补”制度促成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台账化管理,通过案件记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回访工作,可以逐步建立当事人诚信档案,为调解工作搭建平台,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棚濑孝雄教授说,“在社会生活的一切场合中,在人们之间无时不在进行的无数个自主处理、解决过程中,调解的功能应该只是对那些一时陷入困难的自主解决给予援助,并在当事人恢复对等对话的可能性之后使其重新回到社会中去。④”

注释:

①刘行玉.转型期人民调解制度解读——基于农村基层治理的视角[J].社会主义研究,2010(3).

②张立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历史与转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③张卫平.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J].法律适用,2005(2).

④(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王 涛(1988.8-),山西太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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