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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路径的思考

2013-04-29聂秀华张琳李华林婧婧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3年8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路径构建

聂秀华 张琳 李华 林婧婧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体现了法治是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总体治国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路径主要有:把宪政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路径;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解纷、维稳中的棘手问题;要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构充分、良善且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供给机制;要把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要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创造体制条件,并设置高度正当的司法程序;要教育国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知法、尊法和守法。

[关键词]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路径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50

[中图分类号]D641;D2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87-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重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部署,凸显了党中央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由“法律体系”的构建①向“法治体系”构建的转变。

法治是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总体治国理念,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可以看到我党对依法治国认识的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法治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党建和社会建设上的作用,强调法律在社会管理和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实际上都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化,由此,我们亦可以管窥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路径。

1 要把宪政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路径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执政党对60多年执政经验教训的总结。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而且体现了政党与国家和人民之关系的基本准则。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走宪政之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宪政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要使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要使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协调、统一起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解纷、维稳中的棘手问题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公权力行使者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就是看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是否会不断地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而换言之,领导干部应具备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思维方式,也就是在处理改革、发展、解纷、维稳中的棘手问题时,要做到4个方面思维的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3 要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构充分、良善且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供给机制

虽然到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如期建成,但在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领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需有充分的规范供给。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提升立法科学化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和废止制度等等。尤其要着力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包括听证等多种形式)、整合吸纳意见以及重大立法全民公决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

4 要把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如何看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制约与协调的关系,笔者以为,三者之间的制约和协调,须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基础和保障。具体来说,则包括:①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② 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而其前提性任务就是健全各有关国家机关权限的实体法规范和行使权力的程序法规范; ③ 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的制度; ④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⑤ 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⑥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 ⑦ 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5 要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创造体制条件,并设置高度正当的司法程序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然而,独立性并不是公正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

6 要教育国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知法、尊法和守法

国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比知法懂法更重要,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仰,知法、懂法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反而会为其规避法律创造条件。教育民众学法、知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民众尊法和守法。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很难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其花巨大的成本去向国民灌输法律知识,不如通过大量公开的执法和司法典型案例使国民树立尊法和守法的意识;与其让每个人都全面地知法懂法,不如将资源用来培养大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普通民众提供及时、廉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平时需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出表率。对于一般国民来说,以下2点最为重要:① 恪守道德底线,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规范不容的,一般也会为法律所禁止(尽管不可画等号); ② 遇有矛盾和纠纷,养成咨询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习惯,而不是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去实施法律行为。当然,在国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咨询意识的基础上,鼓励国民多懂得法律知识也值得提倡,但一方面要注意普法的成本和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醒国民注意避免一知半解运用法律的风险。

总之,法律只有从法律文本上升为法治理念,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将依法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奉为治国理政的圭臬,才能真正地实现国家的法治。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为我国的发展确立了方向和道路,也为法治的发展勾勒了蓝图。我国法治建设已经从构建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法治已成为未来中国改革发展的最大共识,我们离法治的理想也更近了,我们有理由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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