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汇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难”的思考
2013-04-29唐佳应
唐佳应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外经济日益活跃,外汇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力度也逐年加大,有效地净化了外汇市场,确保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致使部分行政处罚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困境,不但影响了外汇管理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对今后外汇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值得引起关注。
一、“执行难”的几种表现
1.故意拖延,使执行不顺畅。有的被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不是主动执行决定,而是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故意拖延执行;有的找各种理由逃避责任,如有的提出法人代表不在当地,经办业务员无法越权代办,有的不承认违规事实,强加狡辩;还有的到外汇管理部门三番五次地反映资金运转困难,经济拮据,这样拖一天算一天,使处罚“卡壳”。
2.到处反映,使执行不及时。有的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表面上还是服从的,但背后又到处找有关部门或领导诉说困难,夸大事实地反映执行有困难,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
3.避重就轻,使执行打折扣。实践证明:不少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被处罚当事人往往在一些轻微或小的罚没款方面,一般还是能够态度较好尽快的执行落实。但对一些大额的罚没款,尤其是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的处罚,往往抵触情绪较大,使执行难度加大。
4.行政干预,使执行难落实。目前就怀化辖内而言,涉外企业经济规模相对较小,企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熟悉,存在办事员流动性大、不稳定等特点,违规行为有可能是无意形成的,且当前发展地方经济往往是当地党委政府压倒一切的任务。而在实际的外汇查处中,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支持涉外企业,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求对外来投资者多服务、少干预,多关心、少检查,通过行政命令,限制执法机关依法正常行使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一些在地方经济中占有地位的外资企业实施处罚时,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时常以维护稳定、发展,建设诚信形象等为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要求”、“打招呼”,使行政处罚执行难以实现。
5.体系薄弱,使执行难保证。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较晚,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使得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涉外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个别企业有法不依、违规经营,特别是法人代表的法制观念淡薄,觉得建立管理制度是多余的,不必依照管理制度依法经营,有的甚至觉得违规经营也无所谓,甚至在违规事实面前,还振振有词和外管部门理论,使依法行政执行工作难以保证。
此外,对于外汇行政处罚案件,外汇管理部门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遇到被处罚人拒不执行的情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难”的问题也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同时受执行程序、期限等客观因素限制,一些较小金额的案件由于强制执行成本过大,提不到议事日程,导致无法履行,使之“流产”。
二、提高执行效能的几点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水平。应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力度,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外汇执法氛围。要以“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加大对涉汇企业的宣传力度,使涉汇法律法规普及工作真正做到无盲点,使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也是违法行为,配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倡导人性化执法。要从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入手,以外汇管理系统执法工作先进典型为榜样,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考核等不同方式,全面提高执法队伍整体水平。对于每一个行政案件,无论金额大小、是简易程序案件还是一般程序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做到执法程序到位、纪律严明、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人性化”执法但又不失原则性,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使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话可说、心服口服,从而有利于行政案件的最终执行。
3.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提升执法层次高度。目前,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正处于改革阶段,根据外汇经济管理形势,结合改革新政策的实施,应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外汇管理条例》,提升外汇管理的法律层次,对于一些与《外汇管理条例》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外汇管理行政法规横向、纵向贯穿一致,从而提升外汇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的可操作性和依法行政能力。
4.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升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完善科学的涉汇单位诚信档案,完善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信用评级来衡量涉汇主体的信用水平,实现对涉汇主体的统一管理,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按制度履行惩罚职责,对于出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又拒不执行的涉汇单位,可以考虑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使其明白不遵纪守法、不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从而促使其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
5.积极加强各部门沟通,谋求理解和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与地方政府、公安、法院等各部门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进行汇报、沟通,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最大程度取得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横向联系。人民法院是外汇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最后保障,要加强与法院的横向联系,与人民法院多联系、多沟通,争取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理解和支持。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钉子户”,通过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起到 “以点带面”的震慑作用,从而推动外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