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文化可持续发展研究
2013-04-29陈凡高月靖
陈凡 高月靖
【摘 要】原始宗教绘画不仅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有机形态,也是民族原生性宗教信仰的重要表达形式。文章从保护地方民族传统文化的视角出发,在研究云南原始宗教及其绘画艺术主要形态的基础上,分析保护与开发现状及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从政府、文化研究手段、教育与地方旅游发展等多个角度提出对策性建议,探讨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原始宗教;绘画艺术;可持续发展;策略
原始宗教泛指人类宗教信仰的初期形态,包括万物有灵意识与灵魂观念、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神鬼信仰等宗教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巫术、禁忌、祭仪等一系列宗教行为。在宗教学领域,原始宗教通常与人为宗教相对应,指人类在氏族社会时期基于社会信仰需求的自发性宗教形态。本文所言的“原始宗教”主要指各少数民族的本土或原生性宗教。所谓原生性,是指该宗教形态自发产生于民族社会的远古时期并一直传承和延续到近现代,主要承载了该民族发展历史中的宗教意识和文化表达,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民族宗教的“文化流动性”[1]和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性。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文化,往往要通过一个物化的过程才能让人感知,形象是巫术和原始宗教最基本的物质条件。[2]研究原始艺术的西德学者赫伯特·屈恩认为:艺术跟宗教一样,也是揭示神灵永恒奥秘的一条途径,是接近神灵的一种方法,绘画一开始就必然同宗教膜拜连带在一起。[3]艺术起源的“巫术说”和大量宗教与艺术的考古史证,展现了宗教与绘画在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依存关系,而文化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相互渗透,使绘画成为原始宗教观念的重要表达方式,宗教意识也成为了早期绘画艺术精神的内核。因此,原始宗教、绘画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成为我们探讨原始宗教绘画可持续发展策略意义的重要前提。
一、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及绘画艺术的基本形态及特征
从文化与环境的双向关系出发,文化地理学者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是文化系统发展的基底。云南多山地,且山地与坪坝结合的地理环境特征,致使少数民族社会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民族宗教形态。从本文所定义的民族传统原始宗教的范畴看,主要有藏族的苯教、纳西族的东巴教、彝族的毕摩教、普米族的韩归教、白族的本主信仰等等。从原始宗教发展的阶段性看,云南还保留着大量的以“万物有灵”观念为核心的原始宗教信仰形式,包括以直接崇奉山、石、水、火等自然物为特征的自然崇拜和动植物崇拜,如佤族祭奉的最大神灵就是山神“鹿埃姆”和“鹿埃松支”,而藏族、普米族、纳西族摩梭人都有崇拜牦牛的习俗,壮族、布朗族、苗族、傈僳等民族则甚为崇拜神林、神树;同时还包括具有原始氏族社会遗留特征的图腾崇拜,如彝族、白族、拉祜族、纳西族、怒族等都有崇拜虎的现象。此外,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生殖崇拜及巫术、禁忌信仰等也是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的基本内容。
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在上述内容和表现形式上的复杂多样性,使宗教绘画艺术具有了“多样且复杂的精神内涵和模棱两可的外在特征”[4]。实际上,所谓的“模棱两可”正是指原始宗教绘画艺术具有原生性特征的多样化表现形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就其画面的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崖(岩)画、壁画、文献经籍绘画、纸布绘画以及吞口画、祖妣画、盾牌画、文身艺术等内容。
二、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文化的保护与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全球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世界性大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正在遭受空前的冲击。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作为一种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也面临着衰退、复兴与变迁进程。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保护和开发两个层面。
(一)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对原始宗教的观点虽然不一,但从对地方民族传统文化,或早期宗教文化的物质遗产,或地方民族早期艺术文化的物质和包含在其中有关人类早期绘画技艺等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维视角出发,国家、各级政府和民间社会力量都在极力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地方少数民族文化。就云南省而言,其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政府的立法保护和制度保障。在《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的支撑下,云南省于2000年5月在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5],并于200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此为原始宗教绘画艺术在内的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云南省部分地州又根据自身的民族文化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而发布施行了《云南省维[6]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8年)、《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12年)、《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12年)等地方自治条例。另外,云南省还对部分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制定了相关法规,其中2006年颁布实施了《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并明确指到对东巴绘画艺术为重点保护对象。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云南少数民原始宗教绘画艺术的保护从民族传统文化的层面得以保障,并为宗教绘画的收藏、抢救、研究、保护和开发等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相应于这些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保护和奖惩等方式为民族宗教绘画的整理、开发和利用奠定了制度保障。
其次,保护模式的形成。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下,各类地方组织和各界人士,尤其是民族文化工作者都积极投入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事业中,并逐渐形成几种文化保护模式。模式一,为学术化的保护模式。即依托相关研究机构、科研基金支持,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努力下积极通过田野等方式调查有关原始宗教绘画的遗迹,搜集、整理相关的图片和文献资料。如中国民族学家杨成志20世纪20年代调查彝、白、苗等民族时得到彝族古籍一本,上面配有插图。1957年云南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原碧江县发现怒族古岩画后,有民族学、考古学专家于1965年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内又发现岩画。其中一些考古学家研究过岩画的形成年代、内容等问题。[7] 1981年率先成立的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先后出版了《东巴文化艺术》、《纳西族东巴文字画》等多部东巴绘画图册,使丽江掀起了学东巴文、画东巴画的热潮,逐渐形成一种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字和绘画艺术的模式;模式二,为教育化的保护模式。即建立民族文化传习馆、民族文化传承基地、民族文化与学校教育机构相结合。如著名作曲家田丰就于1995年以个人力量筹资创办了云南省首个民族文化传习馆,并通过各民族中老年艺人带青年的形式,让学员到馆系统整理和研习本民族的传统艺术,为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开辟了一种模式。丽江市就在兴仁、黄山、白沙等小学设立传承民族文化精品教育基地,采取教师、学生、学者共同参与的方式编写乡土教材,并开办东巴象形文字、东巴绘画等课外兴趣班等教学方式传承民族文化。模式三,为博物馆模式。这一模式被普遍运用于原始宗教绘画物质形态遗产的保护。云南省博物馆继续收藏展示文物性质的民族民间美术品,云南省群众艺术馆拥有可观的民间美术实物资料,新建的云南民族博物馆、昆明市博物馆、丽江东巴博物馆、个旧市博物馆也集、整理、收藏云南民族民间美术品,其中不乏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的作品。模式四,对绘画主体的保护,即绘画传承人的保护。1997年,文化部同意云南省群众艺术馆接受美中艺术交流中心的资助,启动云南民族民间美术调查项目,云南省文化厅也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美术和民间艺人调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积极开展调查工作。至1999年,云南省各地调查组共获得210多名民间艺人资料和相关的美术资料。云南省文化厅1999年6月23日以民族民间高级美术师、美术师和民间艺人三个级别对166位民间艺人进行命名,表彰33个调查民族民间美术先进集体和103名先进个人。[8]这些保护模式成为了原始宗教绘画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如上所述,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以及在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的积极努力下,民族宗教绘画艺术文化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和传承。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保护机制不完善,从法律、政策和经济层面都缺乏激励机制。其次,是保护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低,对图片、图像资料数字化资料收集还限于静态的相机拍摄地方法。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无法建立对绘画工艺和过程信息的资料收集,不利于其文化非物质层面的保护。措施的实施的全面性不够。目前,只有纳西族的东巴绘画的保护形成了从立法、机构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完整体系,其他民族的宗教绘画艺术保护体系都不完整。最后是研究体系的专门化、系统化不够。对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文化的研究是具有模糊性的,即:对其的保护工作是放在对地方民族文化的整体之中。理论和实证研究都缺乏系统的框架和方法。
(二)开发现状及面临问题
对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文化的开发,主要集中在民族艺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中。前者的主要途径是把原始宗教绘画的形态元素,如形象、色彩等,运用到其他领域中。典型的有张志禹、李忠翔设计的云南民族博物馆的门头的大型浮雕[9],就是抽象运用了原始宗教绘画形象中的“虎”的图腾形象。对于在旅游中的开发,各民族地区都通过原始绘画艺术的吸引力来开发旅游产品,或进行特色文化景区的建设。在丽江古城,大量的东巴象形文字结合东巴原始宗教木牌画得形式,被开发成为旅游纪念品。丽江的东巴谷旅游景区中,东巴原始宗教绘画“神路图”以大型景观石刻的形式被展示出来。
伴随着原始宗教绘画艺术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地方文化资源的开发,一方面是使人们看到这种文化的价值,在推动了对其的保护和发展的同时,又起到阻碍和制约的作用。这表现在:其一,物质环境的开放,带来了外来文化侵袭,原始宗教绘画的多元特征越发明显。一方面使原始绘画具有多元要素而艺术形态更为丰富;另一方面又造成的民族宗教绘画艺术的“趋同化”或“同质化”。其二,当代人对原始宗教的不同态度也引发了民族宗教绘画在传承和保护上的争议。少数民族群体和民族文化工作者在积极采取措施而保护着传统文化,而部分缺失民族文化背景的人们则将原始宗教与原始人类、原始社会及落后文化联系在一起,从而贬低了包括绘画艺术在内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存在价值。其三,伴随着旅游产业商业化的开发,使原始宗教绘画逐步失去反映创造主体的情感和意识,而转化成迎合客体需求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丧失了“原生性”与“民族性”。
三、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针对上述提及的问题,发现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要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待社会各界的共同解决。其中,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从政府层面,加强开发和保护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的立法执法工作,拟定和颁布有关于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绘画艺术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政府条例。
2.从研究层面,转换观念,把云南少数民族宗教绘画作为一种早期文化现象,做到研究的多维视野。让人们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充分认识其文化特征、存在价值和意义。
3.注重保护手段中现代化技术的运用,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动态化建设。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原始宗教绘画艺术以图片、音频、视频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数据库中,建立民族宗教绘画的数字化资源库,以实现对这些珍贵资料的永久保留与传播。同时,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的动画和虚拟现实技术模拟濒临消失或已被损坏的原始宗教绘画,实现对该绘画艺术的数字化保护。
4.应依托早、初、中、高教育体制,培养民族绘画艺术的高等教育人才和保护原始宗教绘画技艺的传承人,使美术教育与民族传统绘画艺术文化相结合而互动发展,丰富和发展相关产业。
5.从绘画艺术的角度出发,带动宗教文化向审美文化视野的转化,促进云南文化旅游的深度开发,并有效处理原始宗教绘画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四、结语
原始宗教作为氏族社会的伴生物,往往是全民信仰的宗教,[10]深刻影响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文化的发展。因而,对其绘画艺术文化的保护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原始宗教绘画艺术的挖掘、传承和利用增加了我国传统美术文化的民族性与多元性,使传统绘画主流元素与少数民族原始绘画的非主流因子互动融合而发展;其次,随着对民族绘画文化构成价值的深入理解,在原始宗教绘画艺术物质形态的保护过程中,同时有效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民间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再者,随着民族传统宗教绘画艺术的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加深了与全球化和现代化接轨的程度,使少数民族的原生性文化有了面向世界、与先进民族文化平等对话的机遇和权利,因而也极大地促进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提高了民族意识并促进其文化自觉,最终从少数民族成员自身的角度,更为有效地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绘画艺术。人类文化的形成必然受到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社会都在发展变化,体现其特征的文化特点也随之变化。均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变迁才是绝对的、永恒的。[11]采取何种策略解决好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注释:
[1]孟慧英.再论原始宗教[J].民族研究,2008(2).
[2]龚田夫.巫术与原始艺术[J].百科知识,2007(15).
[3][苏]乌格里诺维奇.艺术与宗教[M].三联书店,1987:42.转引自马奇.艺术的社会学解释——普列汉诺夫美学思想评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47.
[4]汤海涛.云南民族美术学[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5]李华.云南少数民族民间绘画发掘保护及存在的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
[6]陈凡,汪林.云南民间美术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运用价值研究[A].云美论丛[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7]佟德富.原始宗教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J].宗教与民族,2002(1).
[8]宗晓莲.布迪厄文化再生产理论对文化变迁研究的意义——以旅游开发背景下的民族文化变迁研究为例[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9]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二)[M].民族出版社,2009.
[10]伍雄武.原始意识和哲学、宗教、道德、文艺、科学的起源——云南少数民族原始意识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1987(2).
[11]王德胜.宗教与绘画之间——中国绘画精神中的宗教性问题片论[J].深圳大学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