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铁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分析
2013-04-29谢星蓉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流浪乞讨人员也随之涌入城市,在城市公共场合进行流浪乞讨活动。首都北京的公共交通系统尤为发达,成为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聚集地。然而,地铁作为特殊的公共空间,地铁乞讨行为带来了安全、卫生、道德、经济等一系列的公共问题。本文采用田野调查的方式,运用无结构访谈、查阅二手资料等途径对北京市地铁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地铁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276-03
一、引言
我国的流浪乞讨现象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日益松动,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促使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与之相伴的是流浪乞讨人员大量涌入城市,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盲流”,并给予强制收容遣送。实践中出现了“孙志刚案件”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社会各方面的争议。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同时废止了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首都北京市面临着众多的交通问题,为了缓解首都交通拥挤状况,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尤其发达。但是与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相比,地铁票价却相对低廉。国内多数城市使用的是累进票价的分段收费制度,例如上海地铁3元起步价,9元封顶;南京采用2元起步价,4元封顶。在北京,为了鼓励公交先行,则实行2元一票制单一价格。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使地铁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的聚集地,引发了安全、卫生、道德、经济等一系列的公共问题。
二、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根据国家民政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将那些在城市无固定居所、无合法经济来源、无正当职业的外来人员界定为“流浪者”,把以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的人员界定为“乞讨者”。
根据上述界定,按照流浪乞讨的经济原因,笔者将其分为四类,一是有经济能力但暂时遇到困难,如钱包丢失、寻亲不成等,这类人的数量不大,可以由救助站送其回家。二是无经济能力被迫流浪乞讨的,占流浪乞讨人员的大多数,而他们遇到的困难是救助站难以解决的。如一些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得不到家庭关爱、无父母且亲属不愿意养育等,即使送其回家也会再度出来。而成年人中多数是因为家乡极度贫困,进城打工又找不到工作,同时,当地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解决其基本温饱问题,所以即使救助站送其回家,他们也会再次出来流浪。三是无经济能力但愿意以流浪乞讨方式生活的人员,这种人数量较少,如果遇到困难也会到救助站接受救助,但是通常不会选择回家。四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以乞讨为业的职业乞丐,他们不愿意工作,靠乞讨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这类人一般不会接受救助站的救助。总的来说,北京地铁里的流浪乞讨人员来源复杂,流浪乞讨目多样,但归纳总结起来有以下几项特征:多来源于北京周边省份;男性明显多于女性;成年人最多,其次是老年人和儿童;此外,还有少数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
这些人员以各种手段获得乞讨,有的通过描述困境、称赞施舍者、劝告说教等语言诉求;有的通过爬走、作揖、拉扯、下跪、磕头等动作表达;还有的通过歌唱表演、劝导购物等。总的来说,他们通常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
三、流浪乞讨人员行为的负面影响
1.流浪乞讨人员对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的负面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没有好的住宿和生活条件,个人卫生状况较差,而且时常以残缺或者畸形的身体弱势来获得别人的同情。这与构建洁净舒适的乘车环境的期望相去甚远。
2.流浪乞讨人员聚集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乞讨是有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有些乞讨人员进入车厢,躲藏在车上,专职乞讨,使本身运力不足的地铁增加不了负荷,变得更加拥挤和危险。有的占据站台等人流密集通过的地方,或者长期滞留站台,给地铁交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紧急疏散压力。
3.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公共道德。流浪乞讨人员往往结成帮伙行动,一些能自食其力的人也加入其中,挑战公众扶贫济弱的观念。许多乞讨活动背后更搀杂了“黑手”操纵,乞丐帮伙不惜自残,或衣着褴褛伪装成残疾人,或租用流浪儿童行乞,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有些乞讨人员变相抢劫,强行索要,这都破坏了公共秩序,对公共道德形成冲击。严重者则超越道德范畴,扰乱了社会治安,上升到了刑事法律层面。
4.流浪乞讨人员给城市形象带来极消极影响。一个随处可见乞讨人员的城市,对于游客、投资者而言是缺乏吸引力的。地铁是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和投资者的重要窗口,地铁里不良乞讨行为将会给首都的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流浪乞讨原因分析
1.社会发展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建设取得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贫困地区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大量涌入发达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寻求生路的主要原因。但身无一技之长的他们很难在城市找到工作,一部分人逐渐演变成流浪乞讨人员。由于一些落后地区收入极低,生活困苦,农民在城市流浪乞讨所得也比在当地收入高,两相比较,外出流浪乞讨便成为一些人的“理性”选择。流浪乞讨的社会原因不解决,流浪乞讨就不可能禁绝。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村老人、残疾人生活没有保障,一部分人被迫走上流浪乞讨之路。
2.个人环境原因。从个人环境来看方面来看,夫妻冲突、家庭破裂导致了流浪儿童的产生;部分农民及城市失业者由于个人无一技之长或无工可打而沦为流浪乞讨者;还有一部分人沾染了好逸恶劳的恶习,自甘堕落到流浪乞讨者的行列。近年来,还出现了以乞讨为发财致富手段的职业乞丐,他们有的幕后操纵,租借残疾人和少年儿童上街乞讨;有的结成“丐帮”,实行有组织的分工协作。
3.社会文化原因。流浪乞讨已成为一些地区或群体的文化。在他们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一些“乞丐村”里,村民的流浪乞讨不仅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反而为其他人所羡慕和效仿。这种文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支持使得流浪乞讨队伍不断壮大。
五、关于解决措施和建议
1.改变北京地铁的单一2元票价制,实行累进分段票价制。同时考虑到北京公交先行的交通政策,可以使起始票价略低于国内其他城市。另外,实行进站计时制度,对每次单程乘客进站超过一定时长的予以提高票价,减少其在站内的逗留时间。
2.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人员配置,完善基本救助设施,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力度,尤其是对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艾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的救助,提供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如,完善社区养老制度等。
3.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管理,并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一些法律解释细化和可操作化。如,对未成年的流浪乞讨者,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对强讨恶要,骚扰他人的乞讨人员及其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者,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对于混杂在流浪乞讨者中间的刑事犯罪分子给予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实现社会救助社会化、多元化。长期以来,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格局弱化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保障职责,及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例如,一方面鼓励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路径;另一方面以多种形式完善社会救助方式,拓宽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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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星蓉(1990-),女,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09级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