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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划出生命红线

2013-04-29翊峰徐大程

吉林人大工作 2013年8期
关键词:草房财产损失建设工程

翊峰 徐大程

7月23日上午,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仅在前一天,即7月22日7时45分,甘肃省岷县、漳县交界发生6.6级地震,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次会议对《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格外引人关注。

吉林省地处欧亚板块东缘,是太平洋板块向欧亚板块俯冲的触角地区。特定的地球动力学环境和构造地质条件,决定了这一区域同时具有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特征。长白山天池火山是我国境内规模最大、具有潜在喷发危险的活火山,有记载以来,已经6次喷发。值得关注的是,长白山天池蓄水量达20多亿立方米,即使发生中小规模的喷发,也可能造成重大灾害。“从汶川大地震至今,自然灾害频发,一次又一次给我们敲响警钟。”王天戈委员说:“法规修订非常及时,条例要在事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上,加以更明确、更有力的规定。”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汶川特大地震等多次震例表明,因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是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建议条例要对抗震设防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所谓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参考值,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设防依据。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科学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采用相应的抗震设防措施,是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增强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一是能够使建设单位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采取相应抗震设防措施;二是可以有效避免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扩大化;三是有利于相关管理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

根据这些意见、建议,条例第4章“灾害预防”中,第25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这些工程包括: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建设工程以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等。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条例第27条规定,“对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第28条还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对于目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条例第30条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从2008年1月开始,吉林省政府着眼于改善农村贫困家庭的居住条件,全面启动了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使全省70多万农民告别了泥草房,住上了宽敞明亮的砖瓦房。考虑到多次震例对建筑物、特别是农村及偏远山区房屋的剧烈破坏,王天戈委员建议,在条例第4章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现有住房开展抗震能力检测”的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结合泥草房改造工作,对不符合抗震标准的住房进行改造,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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