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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英雄OR 叛徒?

2013-04-29筱沁

中国西部 2013年8期
关键词:监听棱镜斯诺

筱沁

2013年6月6日,美国前中情局雇员斯诺顿同时向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爆料,揭露了美国政府于2007年启动的一个代号为“棱镜”的机密监控项目,该项目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搜集个人电话信息及互联网活动。过去6年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

以此为起点,斯诺登不断地爆料让各国情报界胆战心惊。这也使得斯诺登成为了美国历史上又一个为争取自由,而将自己推向危险之境,并失去自由的故事主角。

自由因现实需要痛苦让位

自美国建国,美国民众就一直在慷慨陈辞自由权利的幸福气氛中,一直到“9·11”恐怖事件的发生而戛然而止。美国政府对安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状态,以致加大了对情报数据收集的程度,隐私权利逐步让位于国家安全。从美国的情报监听法制体系的发展来看,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力量博弈,就是罪犯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的斗争,会基于现实的需要而变化。

不可否认,任何国家都需要打击犯罪,而在侦查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确需要一定的情报侦查手段,这一过程因为出于安全的考虑,也需要一定的保密性。而斯诺登所做的行为,除了告知民众个人被政府随时监控的真相外,同时可能让国家在执行安全保卫手段的时候,增添了难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半数民众对政府的支持不无道理。

实际上,美国在1934年,国会就通过《联邦通讯法案》,这个法案的通过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情报收集加以规范的法律。其中,该法第605条规定,未经信息发送者授权,任何人对通讯不得监听。

若追溯美国历史上对隐私权的法律制定,可以一直回到1791年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制定,其中“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主旨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杜绝政府机构搜集非法证据。

在1967年,凯茨案又扩大了对普通公民的保护范围。一名叫凯茨的人因在电话中传播赌博信息而遭到逮捕。在对凯茨的审判中,控方出示了对凯茨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录音是通过对凯茨使用的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设置得到的。对于此次窃听,办案人员没有取得搜查令及任何法律文件。检控方坚持认为电话亭是公共场所,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无须搜查令就能进行窃听。主审大法官斯图尔德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们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人,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他希望享有的权利是他的电话交谈不被外面的人听到。所以侦查人员窃听来的录音属于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但是一夜之间,“9·11”似乎改变了一切。机场实施空前严厉的安检,脱衣、脱鞋、搜身,令往昔的自由、特别是个人隐私空间大为压缩。在安全面前,自由只能痛苦地让位。

监听合法伪装之下的信任困境

“9·11”事件无疑就像给美国人一次重击,他们再也不敢嘶声力竭地高喊自由而不顾安全了。斯诺登说他爆料时因为担忧美国这个往昔民主的国家和人权卫道者即将堕落为一个“监控国家”。大规模的政府监听实在不是什么光彩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反感,但是有过伤痛的美国人早已在现实中从自由至上的极端观念走向了实用主义。

英国卫报评论认为,斯诺登是作为“9·11”之后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包括21岁曝光美军机密的美国陆军上等兵布拉德利·曼宁,在他们的价值观里,更倾向于选择忠于他们的所想,即打着反恐的名义发动战争,伤害别国公民的行为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而非考虑现实情况。

棱镜项目是美国2001年签署爱国者法案之下的合法项目,但该项目只能在法院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情报监听。这看起来一切都是合法的,直到斯诺登公开亮相,人们惊讶的是,一个在NSA外包公司仅仅工作了三年的外聘人员如何能轻易地从大家认为可能会戒备森严的NSA带走大量机密资料,甚至包括有奥巴马授权的黑客攻击命令等高度机密。美媒的报道更加令白宫恐慌,“斯諾登可能复制了所有机密文件。这令所有人都无比恐慌”。除此之外,斯诺登又是如何下载机密文件资料却没有被侦查到,这也是人们的最大疑问。撇开斯诺登,就这样的疑问都会击垮人们对政府的信任,让人们的自由理想顿时窒息。

同时,奥巴马并不如媒体所说的陷入囚徒困境,毕竟棱镜不是奥巴马的原创,而与前任总统小布什脱不了干系,所以自然有很多党派人士站出来为奥巴马进行辩护。NSA自辩,他们做不到想监控谁就监控谁的地步,并扬言正是因为“棱镜”美国已经在境内外成功阻止了多达几十起的恐怖事件的发生。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反驳,棱镜显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和“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隐私的规定。辩论激烈地进行着,公众可能未必相信斯诺登,但再也不敢给予政府信任了。奥巴马自辩说:“你不可能在享有100%安全的同时享有100%的隐私权和便利。”29岁的斯诺登面对赤裸的现实,他认为,“你必须在安全和隐私之间做出选择,二者之间有个权衡,而现有的政府却无疑触动了美国宪法的根本。”

为了让美国民众放心,美国高官们一再表示“棱镜”的目的是反恐和维护国家安全,有着国会和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监督,不针对本国民众。据斯诺登爆料,除了“棱镜”外,美国情报部门还有一个电话窃听计划,用来监听境外恐怖分子与美国境内恐怖分子的通联。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政府的辩解十分无力。美国民众在境外的时候会不会受到监控,显然,美国情报部门不针对任何美国民众的辩护是自相矛盾的。这是个人人互相不信任的大时代,谁也没办法解开这个伪装之后的信息安全困境。

如果美国真的要改革

美国NSA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在决定彻底和自己的东家翻脸之前,就已经做好了逃亡的准备。第一站,他去了香港,在媒体捕捉到他滞留在莫斯科机场的过境中转区的信息之后,就彻底消失了。他的去向变得扑朔迷离。除了欧洲各国纷纷表示拒绝斯诺登庇护申请之外,俄罗斯总统普京也表示将停止“伤害美国盟友”, 印度、芬兰、西班牙、爱尔兰、波兰等国已拒绝了斯诺登的政治庇护申请。其中, 大多数国家都表示,斯诺登的庇护申请无效。口诛笔伐之后,为何却没有一个国家愿意收留这个“世界孤儿”?

在互联网时代,国家间的监控早已有之,只不过大家自欺欺人罢了。如欧洲议会前议员、意大利政治学家朱列托·基耶萨所说,“棱镜门”根本不算新闻,只有天真的人才认为不存在彼此的监听。监听的事并非美国政府的专利,毫无疑问,欧洲各国互相监听的故事比比皆是。英法监听德国商业机密,英国监控非洲等国家,中东地区谍中谍的事不在少数。看起来,似乎哪个国家如果没有间谍,那才是怪事。各国对斯诺登案如此淡定,是有原因的,大家都不是新手,要是站出来骂美国,那不是给了民众挖自己丑闻的机会?当然,他们不会这么做;另一方面,民众也心知肚明,将数据放到网上,就意味着数据有被泄露的可能性。目前声音将聚焦点放在了分析斯诺登的个性和动机,斯诺登事件终于消弭于尘埃。

据华盛顿邮报的一份报告指出,美国民主党领导成员似乎慢慢倾向于进行改革。如果真的要改革,《大西洋月刊》提出,可以在法律上首先进行释放、改革、废除的三个选择,有两条关于监控的法律,即2001年10月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的,内容是可以搜集电话记录的爱国者法案;第二个是,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在2008年修订,内容批准了政府的网络在线监视活动。

第一步,公开法庭关于监视的意见。这是改革最低层次的需求。即要求司法部门公开外国情报监控法庭是怎么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的法律意见。

第二步,改革法案或修正案。这个步骤可修正法案禁止NSA大量搜集数据。

第三步,废除现有的允许监控的法律是最极端的做法。

数据显示,100%的众议院议员反对完全废除现有法律,8.8%的议员表示支持改革, 11.3%的议员表示支持公开意见。虽然真正的改革还有很长一条路要走,但是已经有议员表示支持改革,自由和安全就像是一条绳子上的两端,中间的割点就是隐私。如果割点偏向安全,自由就会受限;反之,如果割点偏向自由,安全就会受限,当然稳稳地停在中间,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达到力量完美的平衡点,只能尽量接近。遗憾的是,勇者斯诺登即便牺牲自我,可能都改变不了现状,这也是他不可能承受的自由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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