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企合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3-04-29杨健项仁轩
杨健 项仁轩
摘 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但调查结果却显示校企合作现实状况并不理想,学校与企业合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颇多。本文深入分析影响校企合作的若干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影响因素
2012年7月中旬,《校企深度合作创新办学模式的实践与研究》课题组成员对江苏省部分职业学校进行了“校企合作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学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本次调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共设计了7道封闭式选择题,1道开放式填空题和3道开放式问答题。题目包含了校企合作现状、模式、内容、机构、机制、内外部环境、困难与原因、建议与措施等。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份,采取匿名答题的形式,回收有效问卷42份。在整理分析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形成如下报告。
一、校企合作现状
1.校企合作现象普遍,但层次水平不高
通过调查,暂时没有与企业建立任何合作关系的学校数为0,职业学校均已认识到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发展的必由之路,纷纷与企业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关系。但同时调查中也发现,校企合作发展的层次水平不高。在对校企合作关系的评价中,认为关系紧密、成效明显的有20人;关系一般,主要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的有14人;举步维艰,企业无积极性的有5人;有名无实,无实质性合作的有3人。许多学校的校企合作因种种原因尚停留在初级阶段。
2.校企合作模式单一,缺乏创新
针对问题“贵校校企合作的模式是”,调查结果中答案为 “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的12人;“订单培养”“冠名班”的12人;“顶岗实习”的9人;“校中厂、厂中校”的1人;“双元制”的1人;“‘双主体教学 ”的1人;“校企共建基地”的2人;空白未填的5人。調查结果显示多数人未真正理解人才培养模式与校企合作模式的区别,部分学校对校企合作模式未作深入探索研究,校企合作模式缺乏个性与创新。
3.校企合作内容多,但深度不够
针对问题“贵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有(多选题)”,调查结果为“作为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39人;“为老师提供实践机会”的36人;“与学校联合实施订单培养”的30人;“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与实施”的28人;“为学校提供兼职教师”的27人;“委托学校进行员工培训”的22人;“为学校提供先进设备和实施”的15人;“与学校联合科技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技术咨询”的15人;“企业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车间”的14人;“向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10人;“企业为学校提供技术支持”的9人。由此可见,校企合作内容多样,但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投入方面和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过程还不够普遍与深入。
4.运行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
调查中发现,有36人认为在校企合作中政府缺少有关鼓励、优惠政策的引导。虽然被调查的学校有22所建立了校企合作相关机构,但多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等,有许多学校认为校内专业部、招生就业处、实训与就业指导处是校企合作机构。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学校未成立校企合作专门机构。
二、当前制约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
本次调查,课题组设计两个开放式问题,分别为“据您了解,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推动校企合作有没有鼓励或优惠政策?如果有,包括那些政策”、“贵校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主要遇到哪些困难?您诊断导致这些困难的关键原因是什么?”通过整理分析调查结果,当前制约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法律因素
从政策角度看,近些年来,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多出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校企合作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多为倡导性政策和宏观指导性意见,具体责任、义务和措施较少。从法律法规角度看,国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地方政府并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教育附加费减免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宏观管理、监控、协调功能缺失,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未形成硬约束,也不能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2.市场与经济因素
从市场角度看,当前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企业用工不规范,就业准入制度并未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没有全面推行,主管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不到位等。从经济角度看,目前低技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占有相当大比重,这类企业对人力资源素质要求不高,在用工上倾向于廉价劳动力、低用工成本。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情况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可选择余地较大,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依赖性不强,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预期较高,对这类企业也不感兴趣,这导致学校与企业合作均缺乏原动力。
3.体制机制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办学体制以公办为主,在管理上多隶属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尚未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办学模式僵化,形式封闭,在人才培养上重理论轻实践,不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部门与行业割据导致政府经济与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较少,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支持与引导作用的发挥更是微乎其微。这种体制对推动微观层面上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设方面,从国家宏观层面、地方政府中观层面以及学校、企业微观层面,不仅缺少政策、法律法规的保障机制设计,而且未成立专门化机构,缺少微观层面制度设计,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监管机制缺失,使得校企难有实质性的深度合作。
4.文化观念因素
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地方政府领导也存在着“重普教轻职教”思想,对职业教育发展规模和投入缺乏支持,对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投资取向未立足长远。职业学校领导受长期封闭办学教育体制的影响,缺乏市场意识、经济意识和竞争意识。在为企业服务、以专业对接产业方面主动性不强。从企业来说,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许多企业目光短浅,在人力资源需求上重数量、不重质量,在投入上重资金与自然资源的投入、忽视技术更新,因而与学校合作动力不足。
5.利益博弈因素
校企合作中经常发生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利益的博弈。这三种力量既合作又相互牵制,既协调又相互矛盾,学校是以人才培养为目的,追求社会效益,需要企业加大对办学人、财、物的支持,希望企业生产计划、岗位安排能适应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经济价值观,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虽然希望学校能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专用性人才,但在与学校合作中,却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正常运行,企业损失得不到补偿,合作成本加大。学生希望学有所用,有着较高的就业和个人发展预期,因此,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与价值过程中存在不稳定性,出现的毁约和跳槽行为会从根本上动摇校企合作的信任基础。如果校企合作不能建立三方共赢的利益链,那么利益的冲突将会打破合作基础,使合作成为
泡影。
三、推动校企深度合作的对策与建议
校企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教育与经济的关系。密切教育与经济的关系仅靠校企双方微观层面上努力是无法实现的,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打通教育与经济联系渠道,搭建校企合作的立交桥。
1.宏观层面
宏观层面,即国家层面。首先成立相关部委及各方共同参与的一级校企合作推进机构,对校企合作进行领导和规划,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设立专项基金,建立有利于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学生工学结合劳动保护法》等法规。教育部应将推进校企合作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出台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校企合作评价标准,为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推进校企合作提供政策依据。
2.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即地方政府层面(省、市、县)。首先成立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二级校企合作推进机构,对校企合作进行主导和调控,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地方教育与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在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教育附加费减免及资金融通等方面建立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推进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建立校企合作联盟、公共实训与培训基地、公共信息平台等形式,为学校与企业牵线搭桥,促进校企之间的交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定期评估,不断规范学校与企业的行为,保障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3.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即学校与企业层面。学校与企业在地方政府搭建的平台上确立合作关系,明确合作模式,成立三级校企合作机构,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制定校企合作章程,明确双方职责与义务。学校应主动融入企业价值链,将培养的人才、提供的培训服务和研发的技术应用于企业价值增值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校企应共同制定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可采取“通用+专用”的人才培养模式,“通用”立足于学生可持续发展,“专用”立足于特定企业的需求,增强企业对校企共同培养人才的依赖性。校企共同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共同研究教學计划、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师资配备、基地建设、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及方法。以校、企、生三方共赢发展为目标,实现校企真正融合。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