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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面临举证与维权难

2013-04-29

吉林农业 2013年9期
关键词:施暴书证施暴者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口流动加快,人们的婚姻观念从传统单纯趋向复杂化,离婚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大量离婚案件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所知的家庭暴力现象,尤其是广大农村妇女,由于独立自主能力还不强、依赖男性较多,家庭暴力现象更为严重。而在当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面对家庭暴力,女方举证难、维权难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农村妇女遭受家暴后,举证非常困难

家庭暴力纠纷第一大难点就是当事人举证非常困难。受害的农村妇女不愿意家丑外扬,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肆张扬,更不会向村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证据缺失,一旦施暴方否认存在施暴行为,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

二、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

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农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后,但这些部门从观念上觉得这是家务事,不宜介入深入处理,往往只是口头批评,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将家庭暴力事实固定下来,又或是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细致而深入地调查和记录,最终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被法院所采信。另一方面,亲戚、邻居目睹家庭暴力存在的,因为碍于人情或其他原因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三、家庭暴力认证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当事人经常会把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概念混淆,因为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难以界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往往难以决断。

四、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遭遇家庭暴力不能一味地忍让和逃避,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当然不管是何种情况,家庭暴力的证据都要及时地收集。由实践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邻居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地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摘自《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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