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保价运输发展的研究
2013-04-29朱文海何珊珊
朱文海 何珊珊
摘 要:该文分析了目前铁路保价运输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大营销力度、提高竞争意识、理顺理赔机制、提高足额保价率、开展铁路保价与运输保险联保、降低费率、落实激励政策等几个方面的建议,以促进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铁路 保价运输 发展
中图分类号:TM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c)-00-02
铁路保价运输是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利益对等的一种有效措施,是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后,在法律上赋予托运人的一种权利。经由铁路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货主可以按照保价相关规定得到铁路相应经济赔偿。
铁路保价运输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一项重大改革。一方面货主通过保价运输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铁路将保价收入用于改善铁路基础设施,从而保障运输安全,提升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货物运输速度,降低社会成本。
1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存在的问题
1.1 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由于铁路对保价运输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货主对某些货物保价运输条款不能接受。一些和铁路合作时间较长的铁路货物运输的老客户,在办理铁路货物托运业务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铁路保价运输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然而对于很多偶尔接触铁路货运的货主,由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就会曲解我国铁路保价运输的部分规定,对铁路保价运输的顺利进行造成不利影响。铁路货运保价条款中存在很多让货主敏感并存在抵触情绪的规定,如“必须”,“不得”之类的规定,因此,一旦宣传力度不够,解释不到位,就会造成货主对这些条款理解不彻底,甚至还会发生放弃办理保价运输业务的现象。宣传力度不够不仅造成了的铁路保价运输收入损失,也限制了铁路货运的进一步发展。
1.2 竞争意识不强
铁路在办理保价中普遍存在一种舍我其誰意识,认为货主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运输货物,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都是不可避免,因此,货主在托运货物前要对货物进行保险。货主选择铁路保价运输,由于铁路具有承运人、承保人的双重身份,货主在办理运输保价及损失赔偿时只需要与铁路一方协商解决;而选择铁路货运保价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险,货主就需要在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在办理赔偿时手续繁杂,步骤烦琐,浪费大量时间,大部分货主选择办理相对便捷的铁路保价运输。正是这种意识的普遍存在,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竞争意识不强。
1.3 保价赔偿存在问题
经由铁路保价运输的货物一旦在运输中发生损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漏洞,针对这些不足铁路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从而提高货运安全系数。但是,个别铁路职工在办理便捷赔偿时速度慢、态度差、推诿、拖沓,对货主采取不公正行为等现象,直接影响着铁路保价运输的信誉。
1.4 存在不足额投保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办理运输保价前,为达到少交保价费的目的,有时会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投保金额进行投保,而不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投保金额。一方面,由于不足额投保,在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会按照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投保金额进行赔偿,货主得到的赔偿就会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规避风险的功能没能充分体现。另一方面,铁路运输运输企业由于存在不足额投保,以较小的收入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而使保价费流失,而且极易引起纠纷,不利于保价运输的开展,对双方都是不利的。足额投保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权益对等的基础。保价运输的售后服务不到位也是产生不足额投保的原因之一。
1.5 铁路保价运输面临着运输保险的竞争
在铁路运输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保价运输和运输保险两种不同的经济补偿制度,运输保险是保价运输的竞争行业。运输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保价运输则属于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在同运输保险的竞争中保价运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保价费率高于保险费率。虽然现行铁路运输保价办法按规定可以采取一定比例下浮,但这却不能真正的灵活反映的市场变化,成为有些单位拒绝参加保价的借口。
(2)保价运输责任范围小于运输保险责任范围。保价运输责任起止时间是从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收货人时止。而运输保险责任起止时间是从货物参加保险时刻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止(包括货物从起运地开始,经过中转地,直到目的地的全过程保险),远大于而铁路保价运输的责任承担范围,铁路运输企业竞争力受到明显减弱。
(3)铁路运输区域性限制了保价运输。货物运输方式多种,各种运输方式为货物运输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仅办理国内保价运输,出口报关前再办理货物保险,给货主在手续上和经济上增加了负担,束缚了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
(4)地方保护政策对保价业务发展的影响。有一些地方政策、规定成为保价业务在当地开展的阻力,保价运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部统一交纳到中央财政,而保险公司保险税款交地方财政。虽然是国家法律大于地方性政策规定,但也给保价业务的开展增添了难度。
1.6 保价激励制度不健全
为了调动广大职工搞好保价运输的积极性,铁道部在开办保价运输初始就制定了保价运输激励制度,但是有些保价奖励机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多数站段领导把保价奖励与其他奖励捆在一起,采取人人有份、平均分配的办法,不影响了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对营销工作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保价业务人员缺乏内在动力,经济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发挥得不好。
2 提高保价运输竞争力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保价运输的宣传力度
在铁路货运保价营销上,拓展保价宣传广度,加强保价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宣传潜能。例如对保价大户进行现场走访,调研。大力宣讲具体的、本地区、本单位的成功的保价赔偿案例。在车站营业厅张贴保价宣传画、标语等。发放保价宣传页,充分发挥现有宣传工具,发掘新的宣传载体,营造保价宣传氛围。及时公布一些必要的数据并时常更新,使货主能够了解、理解保价运输。建立专门的保价运输宣传队伍。认真研究广大托运人的保价心理,有针对性地向托运人宣传铁路保价运输的意义。
2.2 努力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竞争意识
对保价运输工作人员,加强竞争意识培养。提高保价运输专业水平,培养出一批专业的生产队伍。尤其应该加强站段、车间领导的思想认识工作。前者对保价运输工作认识明确,在部署各项工作时就会重点突出,便于干部职工的执行。后者是对各级组织提出的各种要求和指令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他们对保价运输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该单位保价运输工作开展状况。因此,这两个层次竞争意识的提高关系到整个铁路保价运输竞争意识的提高。
2.3 改革理赔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在理顺理赔机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成绩比较明显的。只要能够确定运输损失是铁路企业责任的,一般都能很快给予赔偿,但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1)改变理赔观念。保价理赔的过程也是售后服务的过程,因此铁路改变现有的理赔观念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做好理赔工作的前提。
(2)主动上门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受理负责制,对提出理赔要求的货主,全过程代办各种赔付手续,并采取送赔款上门服务。
(3)充分利用计算机联网,快速、、准确便捷地处理货主运输损失赔偿。
(4)简化责任划分手续,完善赔偿的计算方式,减少赔偿所附资料,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2.4 提高足额保价率
为解决不足额投保的问题,首先,应建立健全保价制度。制度建设是铁路货物足额保价的前提,是解决不足额投保问题的根本。其次,应该使营销人员了解当前市场上主要商品价格信息,细化货物品类,精准掌握所承运货物的价格,逐步积累所办理的保价历史数据,并随时更新、维护,保证数据有效、准确,最终形成比较完善保价运输的数据库。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将各品类货物与数据库进行对比,进而得到所承运的货物足额保价金额,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办理投保手续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及时发现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说服货主足额投保。最后,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细致耐心地给讲清不足额保价的危害和足额保价的好处,逐步提高货主足额保价的自觉性。
2.5 积极应对来自保险运输的竞争压力
(1)适当调整保价费率。费率是最敏感的一个市场因素,在保价运输中起关键性的的作用,直接影响铁路保价运输所占运输保险的份额。铁路运输企业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实行保价费率改革,建立合理费率政策。促进铁路保价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是保价费率改革,改革保价费率的关键是运行体制改变,决不仅仅是简单地调整费率的水平。
(2)开展铁路保价与运输保险合作。铁路与保险公司通过成立运输联保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加盟、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进而把运输保险与铁路保价结合在一起,铁路运输企业投入主导份额的资金,其他保险企业加盟参与经营,进而可以将承包保范围向公铁联运铁路运输以外的部分扩展,提供货物“门到门”全程保险,扩大了保价业务的办理范围,在空间上延伸服务距离,增加铁路保价运输产品内涵。
2.6 制定保价激励政策
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调动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在坚持安全、效益的原则下,按保价收入比例向基层站段倾斜。奖励直接与货主接触的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充分体现多收多得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必然使与货主直接接触的基层站段铁路职工不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开展保价业务,更为职工个人利益,创造更高的保价收入。
3 结语
以市场为依托,以保价宣传为先导,积极开拓营销渠道,逐步理顺理赔体制,提高竞争意识,积极应对运输保险的竞争,杜绝不足额保价,建立完善的激励体制,通过采取以上各种对策和措施,克服铁路保价运输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铁路保价运输,保价运输必然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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