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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民企梦断山东枣庄

2013-04-29樊翠真

中国经济信息 2013年9期
关键词:山亭区洪洞王辉

樊翠真

山西民营企业家蔺春林对到山东枣庄的投资充满信心,但他没有想到, 2000多万元的投资在山东枣庄打了水漂,还要负担近千万元的债务。

今年的春天似乎比往年来得晚些,看着已经泛绿的树枝和含苞的花朵,蔺春林的心头仍掩盖不住阵阵寒意。

蔺春林是山西省洪洞县宏达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洪洞宏达”)的法人,自从2008年到山东枣庄投资后就官司缠身。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令蔺春林感到莫明其妙并难以接受。

与蔺春林合作的山东省枣庄市盛鑫铸件加工厂(以下简称“山东枣庄盛鑫”)的法人王辉,其借贷款项却让毫不知情的蔺春林全部偿还。

法院不按就便就近的法律原则执行,却到山西、北京查封并执行蔺春林及妻子的资产,而对真正的债务人山东盛鑫及法人王辉没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

因被申请人是山东枣庄当地人,即便有巨额资金借出,法院领导却审批案件受理费12817元只缴1000元。

面对山东省枣庄市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关系和地方保护,蔺春林感到非常无奈。多次申诉,却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蔺春林告诉记者,自己2000多万元的投资在山东枣庄打了水漂,还要负担近千万元的债务。

据知情人透露,梦断山东枣庄的山西民营企业家不止蔺春林一个,还有多位山西老板,因不堪地方保护,扔下在枣庄投资的价值数千万元的设备,含恨离去。

官司缠身

2008年3月18日,经双方协商,“山西洪洞宏达”与独资企业“山东枣庄盛鑫”签订了《合作建设镍铁合金项目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山西洪洞宏达”投入生产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出资,“山东枣庄盛鑫”负责拆运、装、建,预计650万元,作为“山东枣庄盛鑫”出资。

蔺春林对到山东枣庄的投资充满信心,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噩梦开始了。

2009年初,“山东枣庄盛鑫”及其法人王辉因借款纠纷,被徐德金、刘夫建、贾秀芹、李德义分别诉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因为所有借据由“山东枣庄盛鑫”法人王辉与借款人签订,“山西洪洞宏达”毫不知情,所以“山西洪洞宏达”没有到庭应诉。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将“山西洪洞宏达”追加为被告,在原、被告缺席及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质证的情况下,下达了(2009)山商初字第140号、141号、142号、145号、146号的5份民事判决书,在判令王辉及其企业承担还款的同时,判令与这场民间借贷毫无关联的“山西洪洞宏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所有借据由“山东枣庄盛鑫”法人王辉与借款人签订,但山亭区人民法院认为,“盛鑫加工厂与宏达公司共同出资合作建设镍铁合作项目,该项目建设完毕后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目前,该项目已完工投入生产,故该项目应视为合伙企业的项目,企业经营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盛鑫加工厂与宏达公司承担。”

山亭区人民法院认为,“山西洪洞宏达”与“山东枣庄盛鑫”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所以,“山西洪洞宏达”连带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因为“山东枣庄盛鑫”法人王辉“跑路”,所以所有债务由“山西洪洞宏达”连带偿还。

陷入“黑洞”

山亭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所有借据,都是由“山东枣庄盛鑫”法人王辉与借款人签订,“山西洪洞宏达”毫不知情,山亭区人民法院也没有与“山西洪洞宏达”核实借据的真实性。

因为王辉“跑路”,“山西洪洞宏达”也无法核实借据的真实性。山亭区人民法院却在合作双方都没到庭的情况下,对借据全部采信。

法院在借贷利息的计算上,也令蔺春林感到吃惊。

以被申请人贾秀芹为例。蔺春林觉得,就算被申请人“山东枣庄盛鑫”、王辉真的欠被申请人贾秀芹901780元,但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通常法院对没有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令蔺春林意想不到的是,山亭区人民法院却按月息2分下判,已经超过当事人的诉求范围。蔺春林认为,山亭区人民法院违反了不诉不理的中立原则。

而且,不断有借贷人向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枣庄盛鑫”法人王辉,不断有新的借据出现。

这起枣庄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借据究竟有多少?蔺春林不得而知。

因为山亭区人民法院的采信与支持,“山西洪洞宏达”陷入一个可怕的民间借贷“黑洞”。

执行“谜团”

“山西洪洞宏达”在山东省枣庄市投资的设备及资产价值2000余万元,远远高于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连带偿还金额。

令蔺春林不解的是,即便山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即便“山西洪洞宏达”承担连带债务偿还责任,执行的也应该是“山西洪洞宏达”在枣庄投资的设备和资产,但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过程令蔺春林大惑不解。

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没有对“山西洪洞宏达”进行财产执行时,就做出执行裁定书,追加“山西洪洞宏达”股东、法定代表人蔺春林为被执行人,并对蔺春林的妻子马韩林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将其名下的个人存款划拨至山亭区人民法院。

一夜之间,马韩林80余万元的个人存款突然蒸发,房产被查封。

山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让蔺春林哭笑不得。

蔺春林对山亭区人民法院彻底失望了。他说,即使退一万步讲,就算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也应当执行申请人在山东合作投入的与案件有关的资产,而不应该执行在山西的财产。况且投入到山东枣庄的资产近2000余万元,这些资产足以偿还被申请人的债务。

为什么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把企业变更成个人,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家人的个人财产呢?

这成了蔺春林怎么也解不开的“谜”。

梦断枣庄

对于山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蔺春林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合作建设镍铁合金项目协议书》,“山西洪洞宏达”与“山东枣庄盛鑫”的协议明明是“合作关系”,双方既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合伙的口头意思表示,更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的双方均未到庭陈述,山亭区人民法院凭什么认定是合伙,继而判决“山西洪洞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蔺春林认为,山亭区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明显的“地方保护”嫌疑。这也是“山西洪洞宏达”没有到庭应诉的主要原因。

蔺春林认为,山亭区人民法院对连带偿还的判决和执行,涉嫌赤裸裸的地方保护。

蔺春林以执行为例向记者介绍,就算被申请人贾秀芹在2009年8月1日70万元的本息计算为901780元,但山亭区人民法院却在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山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要冻结申请人的存款700万元。

山亭区人民法院对真正的债务人“山东枣庄盛鑫”及王辉没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

同时,(2009)山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裁立书将申请人在山西洪洞县的149间房屋查封。

两份裁定居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那么700万元加149间房屋与90万元的价值显然是超范围冻结和查封,这种裁定如何让人信服?

2008年,枣庄市优惠的招商政策、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了蔺春林。蔺春林怀着对红色圣地的向往,毅然决然地投资枣庄这片热土。

到了枣庄,蔺春林才发现,一道无形的墙阻挡了这个山西民营企业前进的脚步。才开始蔺春林认为是偶然现象,尽管发生了诉讼事件,他还是追加投资了几百万元,认为事情总会解决。但事情的发展超乎了他的想象,这道墙阻隔了他在枣庄的一切梦想。

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环境、吃拿卡要的职能部门,令蔺春林望而生畏。

面对一纸纸法律文书,他又无可奈何。

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个人财产被无端冻结查封,甚至可能被拍卖偿债,蔺春林陷入了无助的绝望。

蔺春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他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然而,路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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