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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应成为近期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2013-04-29刘国艳

中国经贸导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年限设备企业

从主要国家的实践来看,加速折旧是增强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加速折旧政策几经调整,已在部分行业推行,但与国外相比,存在政策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为支持国内结构调整、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应不断扩大加速折旧范围,使更多企业能够从中受益。

一、近期结构性减税可从改革加速折旧制度入手的原因

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提法已推出多年,并且在增值税转型、个税起征点提高、出口退税调整、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等多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推进,从而使结构性减税从单项税收减免向税目和税制层面全面改革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我国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尤其是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企业在受到成本增加和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与投资风险增大等问题的多重夹击下,处于竞争劣势,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倍受打击,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刻不容缓。

理论上,在我国当前间接税占绝对比重的税制结构内,应该以降低间接税为改革重点,但从短期看,鉴于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要求,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更为重要,并且当前增值税扩围改革仍在推进,合理确定营改增税率更为重要;因此,进一步下调原有增值税税率的可能性并不大。而在直接税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近几年的连续上调,短期内进一步提高的可能性较小,又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时间并不长,降低税率也不利于政策的稳定。所以,目前结构性减税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即通过加速折旧,增大企业经营成本,减轻盈利企业眼前的税收负担,有效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提升。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用于投资的全部资金中自有资金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11年下降仅到不足四分之一,企业投资更多依靠各类对外借款,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在此背景下,改革加速折旧制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折旧资金,增强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提供企业长远发展能力,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相对较低,2011年企业所得税仅占全部税收的18%左右,政策调整并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太大影响,而且还有利于降低当前过快的税收增长速度,为增强财政的可持续性创造条件。

二、缩小间距加速折旧与普通折旧的对比

固定资产折旧可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其中直线折旧法又称平均折旧法,是资产的应折旧价值,即资产的原始成本中减去估计残值,除以资产的估计有效使用年限,即得每年的折旧额。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成本-估计残值)÷估计有效使用年限。其特点是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年折旧额的计提是均匀的。而加速折旧法又称为递减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折旧率;年数总和法的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成本-估计残值)×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可见,加速折旧法每年所提折旧额是不等的,在其使用的早期提的较多,使用的后期提的较少,从而提高了设备投资的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加快了设备投资的现金回流。

与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具有诸多好处:一是加速折旧法符合会计准则中的稳健性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加速折旧可以使设备投资的大部分在设备投产的前几年就通过折旧收回,企业合理的预计了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入账,避免无形损耗可能带来的损失;加速折旧可以将设备投入使用前几年较高的运转效率与较低的维修费用与企业较大的效益相匹配,避免对企业的前期效益的过度征收。二是加速折旧有利于增强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对比同一设备采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企业利润、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发现,普通折旧与加速折旧在同一设备使用期限内各项税利之和是完全相等。虽然加速折旧会使前期折旧费用增大,企业利润减少,政府所得税收入减少,但从整个设备折旧年限看,企业所上交的所得税与直线法是相同的。而且,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政府税收的暂时损失等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資金上的援助,充足的资金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税源的培植,增强财政的可持续性。三是加速折旧有利于固定资产各期使用成本能够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基本保持平衡,避免企业成本的大起大落。四是加速折旧有利于设备更新速度的加快,企业投资积极性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三、加速折旧制度是主要经济体增强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从全球来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缩短的经济周期以及技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大背景,越来越多的国家基于企业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增大以及平衡企业经济收益与财务收支和抗击通货膨胀的考虑,从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争得国际经济优势地位角度出发,都曾经或正在积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企业资金积累,扩大投资规模,加速设备更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能力,为经济高速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其中:最早实行加速折旧的日本,而美国也在八十年代运用加速折旧夺回经济优势。

以日本和美国为例,日本是最早实行加速折旧的国家,其加速折旧政策经历了一个从大胆使用到逐渐收缩的过程。二战结束后,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增加新兴产业投资,日本于1950年开始采用加速折旧办法,1952年明确规定第一年折旧基金可达到原值的一半,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逐步压缩这一比例。而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则随着产业发展重点的调整逐步扩大,由1952年仅限于钢铁工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精密工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煤炭工业、矿产业、建筑业等产业,后来逐步扩大到石油加工、电子工业、仪器等精密技术工业。后来,由于加速折旧使日本政府的税收在设备投产后第一、二年大幅度减少,财政减收严重,导致加速折旧制度被迫于1973年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日本又推出了特别折旧制度,到1973年后,特别折旧替代加速折旧,成为普通折旧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有效促进了高技术行业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厂商投资风险,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以及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使日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与之相反,美国政府在改革加速折旧制度方面,则沿着加速固定资产更新速度,保持美国技术装备的竞争力,简化折旧计算,减少企业与税务部门争议,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改革方向,不断完善加速折旧制度。美国从1954年开始批准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并于1962年、1971年两次对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了局部性改革,主要侧重于缩短折旧年限、增强企业对折旧年限的灵活性以及统一残值率。1981年为全面提升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美国政府对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建立了新的资产费用回收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传统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固定资产改为按补偿期长短划分,并规定补偿在10年以内的固定资产即可享受加速折旧,且折旧年限大幅缩短,平均压缩50%以上;二是采用持续加速折旧方法,即对不同年代新增固定资产分别使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并分别规定了各年的补偿率;三是计算补偿率时不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回收补偿制度的实行有效激发了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强了美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使美国经济重回全球霸主地位。

除了发达国家综合考虑通货膨胀、技术进步、资本维护等因素的影响,为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尽快得到补偿,纷纷采用加速折旧法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在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时也采用了加速折旧这一方式,如爱尔兰近年来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运用加速折旧政策,广泛吸引国际知名电子信息、飞机租赁等跨国企业落户,从而在国内迅速形成了相关产业集聚区,扩大了投资,增加了就业,促进了该国经济的发展,迅速提升了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可见,加速折旧制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增强经济竞争力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我国加速折旧政策现状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加速折旧政策演变过程

在我国,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也历经了多次调整,由最早只允许极少数企业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实行加速折旧,到后来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早在1994年《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须省级部门审批。1996年《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200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3年《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符合条件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企业的机器设备。2006年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将企业研究開发仪器设备也纳入加速折旧范围。总体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升,我国加速折旧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二)现行加速折旧政策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国际对比,从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看,我国的规定已基本接近国外水平,但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偏窄。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主要是按企业所处行业的类型来划分,且重点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制造业,这本来是为了配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要求而提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重要战略性产业需要加速折旧,传统制造业以及服务业为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也都需要通过加速折旧来更新设备和增强发展活力。为此,应该改变当前加速折旧按行业划分的做法,改按固定资产类型划分,只要拥有和使用该类固定资产就应该允许其加速折旧。

(三)完善我国加速折旧政策的建议

从理论上讲,加速折旧的客观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在当前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追赶状态的国家,固定资产的无形资产损耗比国外更大。这就要求国内加速折旧的范围要更加广泛。此外,为支持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拥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增强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实力,应该给予国内企业享受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折旧政策。在此背景下,要尽快改变当前加速折旧按企业所处行业类型进行界定的现状,应在科学划分固定资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型规定加速折旧的范围,允许各类企业只要拥有该类固定资产都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竞争活力,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为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刘国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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