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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悬疑问题的思维工具

2013-04-29王仁法

江汉论坛 2013年9期

摘要:我们应当将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区别开来,从而认识到可以建立以推理为主要对象的判定常规问题的逻辑体系,也可以建立以推测为主要对象的探索悬疑问题的逻辑,两者都是正确思维下的规律体系。法律逻辑面对的大多也是悬疑问题。以推测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必须完成由或然推理向或效推测的扩张,以适应这种逻辑形式多、内容广、过程杂的特点。为提高各种或效推测的可信度,有必要建立一系列的逻辑原则,尤其要探讨法律推测向法律论证转化的原则问题。

关键词:正确思维;或效推测;有效论证;逻辑原则

中图分类号:B81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9-0083-09

虽然没做过严格的统计,但这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们在日常思维过程中大量运用的并不是必然性推理,而是或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带有猜测的性质,而且还有一些猜测性的“推想”没有包含在现有的或然性推理之中,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说,日常思维过程中大量运用的不是推理而是推测。推理要依据严格的逻辑有效性而推导出结论,推测则是在有一定的逻辑根据的情况下“推想”出一个结论。之所以推测运用的频率远大于推理,当然不是大多数人没学过逻辑的缘故,而是因为我们日常接触的大多是悬疑性的问题,大到科学发现、社会重大问题的探讨,小到人情世故、吃喝拉撒的判断,人们几乎生活在探索、博弈、预测、猜想之中,只有少部分精力是在用严格的逻辑规则、逻辑要求而得出可靠的结论。我们将逻辑定性为思维的工具,面对日常思维大量运用的推测,逻辑自然也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建立探索悬疑问题的更完善的思维工具。法律思维更是要针对大量的悬疑问题、不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显得更为必要。

一、以推测为研究对象的逻辑

人们一般将逻辑理解为研究推理的科学,将其定义为“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研究推理和证明的规律、规则,为人们正确地思维和认识客观真理提供逻辑工具”。这里的“正确地思维”是什么意思呢?亨迪卡曾说:“在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之间有以下类似之处:有效论证可以看成正确思维的一种表达,而正确思维可以看成是内在性的有效论证。在这种类似的意义上,正确思维的规律和有效论证的规律是一致的。”初步理解这段话,好像是正确思维就是确保有效论证,而有效论证的一般理解就是遵守推理及论证的规则,保证结论真实可靠。这样,逻辑学只能研究推理,不能研究推测,因为推测具有无效的属性。

不过,“逻辑”一词的最原始的含义是“逻各斯”,即希腊语的“规律”,后来就专门指思维的规律,再后来就专门指正确思维的规律,再细想就是指保证有效论证的正确思维规律。那么,不能保证论证有效的思维就不是正确的思维吗?

大家知道,科学家在运用假说探讨未知世界时大量应用着推理的无效式,对诸如恐龙灭绝、宇宙起源等问题进行推测;侦查人员在破获案件的过程中提出各种侦察假设,应用所谓的“回溯推理”(假言推理的无效式)也在进行种种推测。如果将这些思维定性为不正确的思维,那就意味着许许多多的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的时候,都在进行无谓的思考,在那儿瞎耽误功夫。有一个典型的故事,极度嘲讽了“逻辑学家”的“正确思维”:

一个物理学家,一个数学家,一个逻辑学家,他们乘坐同一列火车进入了爱尔兰。忽然,他们看到车窗外的草地上有一只黑色的山羊。物理学家说:“噢,原来爱尔兰的山羊都是黑色的。”数学家说:“不对,应当说爱尔兰至少有一只山羊是黑山羊。”逻辑学家则说:“你说的也不对,应当说爱尔兰至少有一只山羊的半边是黑的。”

这则故事说明了逻辑学家的思维是严密的,没有任何推测的成分,但同时也说明逻辑学家的思维最没用,这种刻板的、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思维在探索未知的过程中,在创新思维的运用中,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我们必须对“正确思维”的外延进行重新界定,否则我们就要得出科学家大多在不正确思维的应用中进行发现、发明的研究,侦查人员大多在不正确思维的应用中从事侦破案件的工作等荒唐的结论。

亨迪卡的前半句话没问题,“有效论证可以看成正确思维的一种表达”。但如同全称肯定判断换位应变成特称肯定判断一样,我们只能说有的正确思维是有效论证过程,也就是说正确思维还可以包含除严格遵守逻辑规则的有效论证以外的其他论证或推理。其实,正确思维是包含推理无效式的(如上述回溯推理),本人一贯坚持无效式不等于无用式的说法。当然,如果简单说正确思维既包括有效论证又包括无效论证,恐怕也是不妥当的。思考扩展一点,换一个角度,从思维基本规律人手来表达就比较准确了。即:正确思维就是遵守思维基本规律尤其是充足理由律的思维,不管它用的是有效推理形式还是无效论证方式。在这一点上,多数逻辑学者的共识是,遵守思维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对人的逻辑思维具有强制的规范作用和制约作用。遵守它的要求是正确思维、包括正确地进行辩证思维的必要条件。”为什么说是必要条件而不说是充分条件呢?原因恐怕还是将逻辑只看成研究有效论证形式的科学,即只遵守这些基本规律还不够,还要加上遵守有效推论的规则,才能保证思维的正确性。美国斯坦福大学哲学教授帕特里克·苏佩斯说:“狭义地说,逻辑是关于有效论证的理论或者演绎推理的理论。在稍广一点的意义上,它包括定义的理论。在更广的意义上,还包括一般集合论。此外,定义的理论连同集合论一起为公理方法提供一个正确的基础,而大多数数学家则非正式地把公理方法的研究看作逻辑的一部分。”既然苏佩斯这样的逻辑大家也只承认逻辑的有效性质和演绎性质,正确思维当然不能只是遵守思维基本规律就行的,是应当加上有效论证甚至要将其局限在演绎推理范围之内的。但,接下来的问题是:运用无效推理形式甚至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形式进行的思维就是不正确的思维吗?科学家在发现性思维中几乎都是在运用不被划入正确思维范围的思维形式,“阿基米德能够解开王冠这一疑案,是同他运用类比推理分不开的。他是从身体在水中所受到的浮力情况,而联想到其他物体在水中所受到的浮力情况。揭开了王冠的秘密。……阿基米德从甲、乙、丙等物体在水中所受到的浮力的情况,得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一般结论。这个结论就是尽人皆知的著名的阿基米德的浮体定律”。这里既有类比推理又有归纳推理,那么阿基米德的思维是不是正确的呢?当然应该得到肯定的答案。科学假说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由理论导出事实,找到事实就使理论得到一定确证,即:(H→e)∧e→H。这与回溯推理一样都是无效式。我们之所以称假说是科学假说,那就不可能说假说是在不正确思维模式下进行的。不管是李昌钰勘察作案现场,还是现实中的福尔摩斯们侦察案件,他们都是在回溯推理的指导下成功侦破案件的。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先运用无效式、或然推理,之后还要运用必然推理(其实也不一定),但不能说他们是先在不正确思维后在正确思维指导下取得了成功吧?实际上,我们必须将正确思维与有效论证区别开来。有效论证是正确思维,无效论证也是正确思维,关键是看遵不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

进一步的修正是,遵守思维基本规律不仅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充分条件。这样正确思维就不仅仅是只具有有效论证属性的思维。还应包含无效论证属性的思维。有人会说,无效论证得出的结论不可靠并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那岂不是意味着人们运用正确思维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其实也没问题。逻辑思维只是一个过程思维,它不管输入的前提的真假,当然也不保证结论的可靠。因而运用正确思维得出错误结论(与实践检验不符的结论)很正常,不用大惊小怪。思维正确和结论正确也应该是分离的,更何况思维错误有时也会得出正确结论(神经错乱的人有时也会嘣出一句真理)。逻辑只保证思维正确,不保证结论正确。当然,思维也会发生错误。我们可以把思维错误导致的结论错误叫做“谬误”。“所谓谬误,广义上指的是思维错误。而逻辑学所研究的,主要是论证型的思维错误。在论证中故意违反逻辑所造成的错误,称为诡辩。”这样,我们就对错误、谬误、诡辩进行了界定和区分。仔细看亨迪卡的那段话,他在说明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的一致性时用了一个“类似意义上”进行限定,这实际上还是将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区别开了。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波珀曾叙述道:“现在很流行这样一种学说:归纳推理虽然‘严格地说是不‘正确的,但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可靠性或‘概然性。我认为,在这一种学说里同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这个困难与归纳问题有关,“全称陈述是以归纳推理为基础的。因此,问是否存在已知是真的自然定律不过是用另一种方法问归纳推理在逻辑上是否证明为正确”。这似乎又涉及到了“休谟问题”,本文不追踪探讨了。

这里的目的不是仅仅将正确思维与有效论证区别开来,本文是想说,我们可以根据有效论证建立起逻辑体系。为什么不可以根据同样是正确思维但却是无效推理或论证(含归纳、类比)建立另外的逻辑体系呢?归纳逻辑、模态逻辑等已经形成。能不能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扩展呢?如果说以研究正确思维下的有效论证为内容而建立的逻辑是以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那么能不能说以研究正确思维下的或然推理、无效论证为内容而建立的逻辑是以推测为主要研究对象呢?

解决了或然性推理、无效式论证的思维正确性问题,就为建立以推测为研究对象的逻辑铺平了道路。我们可以将逻辑定义在正确思维范围内,但不能将逻辑局限在有效论证范围内,逻辑只保证思维正确,而不是只保证论证有效。“推理”和“推测”这两个词有时是混用的,现在要将它们分个清楚:推理只按照有效式进行,推测则是在正确思维下的并非按照推理有效式进行的并得出可能或较可靠结论的思维方式。

可以肯定地说,推测的方式要比推理的形式多,推测的应用要比推理的应用广。因此,建立以推测为研究对象的逻辑既是必要的又是重要的,既是合理的又是复杂的。我们每天都在进行争论,而且往往是不同的人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争论。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大家的思维过程大致都是正确的,因为我们很少会与一个神经错乱的人进行争论,或者与思维尚不健全的儿童进行争论;其次,大家大都在运用推测的方式(包括形式的和非形式的),因为如果是完全有效的推理往往是不必争论的(大家公认的科学定理、相对真理是严格按照有效性论证出来的,我们一般就不去争了)。法庭论辩,进而法律实践中许许多多的争论,也是如此。这可充分说明,研究推测的逻辑用到的形式很多,涉及的范围很广,它非常重要,却又十分复杂。

二、将或然推理扩张为或效推测

既然推测十分复杂,因而我们仅仅依靠或然性推理和一个回溯推理来解决推测的逻辑问题就是远远不够的了。为此,本文提出“或效推测”的概念。将或然推理扩张为或效推测,以满足逻辑推测形式多、内容广、过程杂的需要。

(一)推测的逻辑定义

“推测”是个使用频率极高的常用词,一般解释为“根据已经知道的事情来想象不知道的事情”。这种解释自然不能在逻辑意义下应用。从逻辑方面进行定义,推测是在遵守思维基本规律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逻辑形式或非形式的方法,对未知的东西进行的有逻辑根据的猜测。根据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推测是在正确思维的过程中,运用“不正确”的推论形式(相对于逻辑有效式或演绎推理而言),得出可能正确结论的逻辑方式。这个定义将“推测”归属为“猜测”。但它不是无根据或根据太少的瞎猜乱想(如根据左眼跳,猜测大祸临头),而是有较为充分的理性根据的猜测。“科学猜想”是很大胆的,甚至比瞎猜乱想还大胆。比如,在“地心说”的绝对统治下,哥白尼竟敢提出“日心说”;在牛顿绝对时空观的权威下,爱因斯坦超乎寻常地指出高速运动下时间可以变慢,空间可以缩短。所以,证伪主义的代表人物波普尔认为科学发现就是大胆猜想。“尽管他的著作《科学发现的逻辑》主要讨论的是科学检验、评价和选择的逻辑,但他却敢于提出‘科学发现没有逻辑,是非理性的,科学发现就是不断猜想与反驳。他的著名口号是:‘大胆猜想。”波普尔的话有点过头,科学猜想没有了逻辑,没有了理性,还怎么叫“科学”的猜想呢?我们将科学猜想归类为推测,就可以“回归”它的逻辑理性,但又不同于必须强调有效论证不可的传统逻辑理性。其实,科学研究不仅需要大胆猜想,甚至还需要“幻想”:“科学家建立科学理论,作出科学发现,必须善于观察,长于思考,具有丰富的想象力。郭沫若同志在《科学的春天》一文中谈到:‘科学需要创造,需要幻想,有幻想才能打破传统的约束,才能发展科学。的确,没有想象,科学就难以张开翅膀,难以大步前进。大胆而又丰富的想象力是科学发现和发明所不可缺少的因素。所有伟大的科学家和发明家,都曾自由地运用他们的想象,创造出不逊于艺术珍品的科学成就。”科学猜想也好,科学幻想也罢,虽然都染上了感性的色彩,但其理性基础依然存在,不能泯灭。

“推测”这个词中的“测”,表明它是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具有大胆性或感性;而这个词中的“推”,表明它是具有逻辑根据性的,是具有谨慎性或理性的。换一个角度解释,我们将“推测”看成是“推理”与“猜测”合成的词,那就是说它的结论不是肯定的,但因为它是一种既大胆又谨慎、既有感性色彩又有理性基础的猜测,其结论正确可靠的可能性必然存在。基于这一点,我们不能再将违背逻辑规则的有效式以外的推论形式一律称为无效式,当它们纳入到逻辑推测之中后,它们就具备得出正确结论的较大可能性,所以应称其为“或效式”。相对于“有效推论”,这里就应形成“或效推测”的概念。

或效推测概念的外延远远大于或然推理概念的外延。

(二)或效推测的种类

本文属于初步探索,提出以下或效推测的种类,体现出或然推理向或效推测的扩张,合不合理,则需进一步的研究。

1.或然性推理

或然性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不具有蕴涵关系,但一定具有某种关联,它不能得出必然正确的结论,但得出正确结论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即便是风险最大的简单枚举推理或个案推理。由见到一只爱尔兰的黑山羊推测爱尔兰的山羊都是黑的,风险非常大。但他毕竟是在山羊之间进行推论,如果他猜想爱尔兰的兔子会不会也是黑的,我们就会觉得一点逻辑根据也没有了,只能将其归类到思维尚不健全的儿童的天真思维中去。事实上,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或个案推理在特殊情况下的或效性是很有用的。比如,警察在追捕一个犯罪团伙时如果发现其中一个成员带有手枪,他们就会立即推测这伙人可能身上都有武器。这个推测对警察制定追捕方案,维护自身及社会安全等,都是至关重要的。战场上,指挥员往往根据蛛丝马迹来断定敌人的整体动向,如果从所谓严格的逻辑来看,这种断定肯定是不靠谱的。但许多时候就是凭着这种敏感性,指挥员就能扭转战局,克敌制胜。谁敢说,这种推测是不正确的思维或无效的推理呢?

从培根的归纳推理开始到现在,或然性推理也已有了几百年的发展,已经产生了科学归纳、概率归纳以及探求因果联系的归纳方法、类比推理新形式等多种形式,再加上现代逻辑的多值逻辑、模态逻辑等等,或然推理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地位,因而这里就没有展开细述的必要了。

2.无效式推测

在无效式推测中,谈论最多的就是回溯推理,它的有用性、合理性已经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可,自不必多说。最近关于阿拉法特死于钋中毒的推测,也是因为瑞士一个大学的实验室在阿拉法特衣物尤其是内衣中检测到钋元素而引起的。这里用的也是回溯推理。因为即便在阿拉法特体内检测到了钋也不能确定他死于钋中毒,但可能性大大增强。其实,普通逻辑体系所涉及到的各种推理无效式都不是无用式。就拿假言推理来说,回溯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而另一个无效式就是否定前件式,我们可以用它构造这样的推理:

如果刘备是一个守信用的人,他就会归还荆州;但刘备并非守信之人,因而可推测借荆州将是有借无还。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两个无效式——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构造合理的推测也是没问题的:

①只有与死者有仇的人,才会采取如此凶残的手段;经查,刘某因与死者合伙做生意结下很深的仇恨,所以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②只有不懂文物价值的人,才会盗走大件文物而留下更值钱的小件文物;此人没拿走大件文物而拿走了那个“镇馆之宝”的小文物,所以此人应该是一个懂文物的人。

这些推理都是合理的、非常有用的,否认这一点,恪守推理的有效性,那就完全有可能让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或不能建立正确的侦查方向。

我们习惯用横向箭头表示蕴涵关系、建立有效表达式。如果我们用斜向箭头表示“推测”的话,就可建立如下的假言推测式:

①充分条件肯定后件式:(P→N)∧q↓p;

②充分条件否定前件式:(p→q)∧-p↓-q;

③必要条件肯定前件式:(p←q)∧p↓q;

④必要条件否定后件式:(p←q)∧-q↓-p。

当然,对于相容选言推理来说,肯定否定式也是可以进行合理推测的,尤其是针对情况不甚明确的悬疑问题。比如,抗战时期我军指挥人员接到哨兵报告:有敌人来袭。来袭的敌人有可能是伪军,也有可能是日军,还有可能是国民党顽固派。指挥员听到稀稀拉拉的枪声,断定是伪军来袭,并因此否定了日军、国民党顽固派来袭的可能,没有下令大部队转移,而是派少部分兵力去抵挡。按道理,日伪联合来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能由肯定到否定。但战场上往往需要这种无效但却合理正确的推钡4。其形式是:

(p∨q)∧p↓-q

3.不定式推测

在对当关系直接推理中,矛盾关系是可以进行真假之间的必然性互推的(确定一个判断的真或假,就可确定与之有矛盾关系的另一个判断的假或真),其他关系则不行。反对关系由一个判断的真可必然确定另一个判断的假,但由一个判断的假确定另一判断的情况却是真假不定的。如果“并非他们都有枪”,则“他们都无枪”是真假不定的。这里的不定式至少有8个,因为结论可真可假,由此构成的推测式就可以有16个,其表达(两个一组)如下:

例子不好一一举出了,仅就第3组式子举例说明一下吧:查明的某团伙有几个人是高学历的,推测该团伙成员并非有的不是高学历的,或推测应该有不是高学历的成员。

4.非形式推测

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悬疑问题,对这些问题仅靠形式的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很多都是非形式的但却是很有道理、很深刻的分析。于是,我们形成了多种与逻辑思维相关的但又是非形式的分析模式,如批判性思维、超常思维、预测思维、博弈思维、直觉思维等等。通过这些思维所作出的推测,实用性、创造性都是很强的,也是必须承认其中的正确性、合理性的。

由拉尔夫·约翰逊和安冬尼·布莱尔开创的、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北美的非形式逻辑是“能够用于分析、评估和改进出现于人际交流、广告、政治辩论、法庭辩论以及报纸、电视、因特网等大众媒体之中的非形式推理和论证的逻辑理论”。“作为一种执行非形式逻辑所刻画的自然语言推理模式的尝试,在研究多主体系统中主体之间互动的计算模拟领域所取得的进展表明,非单调逻辑、概率论以及其他的非经典的形式框架很可能会有大的作为。”以上论述表明,人们普遍承认非形式逻辑是逻辑(这就将其纳入正确思维的框架之中),并且是大有作用的,但同时它的结论具有可能的不定性(即属于推测)。

关于批判性思维的研究方兴未艾。批判性思维既是研究悬疑问题的思维工具,又是在理性基础上进行的正确思维:“一个批判性思维者不仅仅是悬疑判断。质疑、批判是为了寻求理由或确保正当性,为我们的信念和行为进行理性奠基。”批判性思维所用到的推论本身就具有推测的性质:“辨识和把握得出合理结论所需要的因素:形成猜想和假说;考虑相关信息并从数据、陈述、原则、证据、判断、信念、意见、概念、描述、问题或其他表征形式导出逻辑判断。……阐明解决问题的多种选择。假定关于某一问题的一系列推测,设计关于事项的可选假说,发展达至目标的各种计划:描述预见并设计决策、立场、政策、理论或信念的可能后果的排序。”

预测学、未来学已经成为一门科学,而且还细分为自然预测学和社会预测学。预测学中的预测思维方法有演绎推理性质的,更多的则是归纳性质的或非形式性质的,比如以某类事物的已知部分所具有的属性推知该类事物未知部分也具有这个属性的预测归纳推理以及概率论方法、综合分析方法等。既然称为“学”,就是科学的意思,就是正确的意思,但其中大量运用推测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社会预测学,基本上是在运用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推测形式。“社会预测的准确性必须依靠信息的完备性。信息的完备性包括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可靠性两个方面。这一点在相对单纯的自然领域中比较容易做到,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领域就很不容易做到,甚至可以说根本无法完全地做到。”∞

现代社会重视创造性思维、超常思维,其实质就是要人们摈弃或超越常规性的、僵硬性的纵向演绎思维。“传统的人常以‘打井的思维方式想问题,沿着笔直的思路深钻下去,并且矢志不移。……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要沿着自己的思路单线思考,而要立体钻研,全方位思考。”全方位思考包括多种思维方法,发散性思维、横向水平思维、超前思维等等。在这些思维模型中也在运用着不同形式的推测。

从20世纪20年代数学家冯·诺伊曼的博弈论中衍生出来的博弈思维,也应该归属为以推测为主要内容的非形式的逻辑思维。“博弈思维是指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当我们与他人处于博弈之中时,为了实现我们人生各个阶段的目标,我们主动地运用策略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要使用我们的理性分析力,分析我们各种可能的备选策略以及他人备选的策略,分析这些策略组合下的各种可能后果以及实现这些后果的可能性(概率),从而选择使我们收益最大或者说最能够实现我们目标的策略。……博弈思维是一种科学思维。它体现了人的理性精神。”

在科学研究中,在侦察实践中,常常用到直觉思维的方法,这是一种介于自觉不自觉之间的理性思维方法。由于直觉思维的理性属性容易让人产生困惑,因而在这方面的研究就显得比较乱。不过,这种方法的创造性属性却是得到广泛称赞的:“在科学创造、科学研究中,在形式逻辑方法采用的同时,有意识地突破形式逻辑的框架而运用非逻辑的直觉方法,有时会带来新的突破。”既然是“有意识地”,说明它还是理性的,比如据经验先大致判断一下的模糊估量法、善于从总体考虑的整体把握法以及借用图形来阐述研究问题的笛卡尔连接法等直觉思维方法,都透射着理性的光芒。

5.非显性推测

非形式推测尽管看不到抽象的符号形式概括,但毕竟还进行了分析式的阐述,而有些推测似乎看不见、摸不着,在现实中却也在广泛应用着。如通过灵感思维作出的推测,往往是苦思冥想得不出,却在突然之间不期而至:还有人提出了情感推理。根据情感规律,人们可能在情感泄漏之际不知不觉作出了某种推测;再就是潜规则推测,人们在不自觉地遵循某种潜规则,对他人或自身的行为进行不需言表的推测。这些推测的理性因素好像更少一些,但其正确度还是很高的,而且其理性基础其实也是不可缺少的。

尽管灵感是捉摸不定的。灵感思维具有突发性、瞬息性、独创性的特点,很难明确其内在机理,然而一些学者还是认为,“灵感思维就是这样一种长期被实践反复印证下来的人类的一种基本思维形式”。“灵感思维的确立是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在深层次上的实现。自然,由于灵感思维形式的确立,也进一步促进了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交合、统一和协调发展,这将是无法回避的历史逻辑。”当然,将灵感思维纳入逻辑范畴会带来许多困难,但既然将其确立为基本思维形式,逻辑就应该接纳它。

关于情感推理的研究还很薄弱,但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人们关于情感推测的体验并不乏见。比如,一个经理与女客户谈论业务,电话频繁。这本来很正常。但经理的恋人如果情感正处在波动的时候,就会作出经理与这个女人关系暧昧的推测。人们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经常会因一句话、一个举动作出恶性推测,甚至造成所谓“激情犯罪”。这里有很多东西也是说不清的,但若能结合心理学进行深入研究,也总能找出某些规律。与此相关(并非等同),法律上的合情推理(应该是推测)也是得到一定应用的。“合情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是从不完善的前提得出有用结论的推理。”我们对劫持人质者进行亲情呼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真情打动等,实际上就是在应用情感推测术。

近些年来,“潜规则”一词不胫而走。尽管没有确切的定义,但其大概的意思应该是说人们的许多行为或思考问题的根据不是在社会显规则下进行的,而是在大家意识到的但又不能明说的某种隐性规则下进行的。官场有行贿就能升官的潜规则,演艺圈有要想一夜成名就得讨好“大牌”的潜规则,就连学术界也有潜规则:“正如所有的机构一样。学术界也有正式和非正式的运作规则。正式的规则在教师手册里有明文规定,可供每一个人参考。可是,那些支配着整个领域发展的不成文的规则却难以发现。”在潜规则下人们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其中肯定大量运用着推测。

三、建立或效推测的逻辑原则

如果说研究有效推论的逻辑是解决常规问题能否得到论证的思维工具的话,那么,研究或效推测的逻辑就是解决对悬疑问题怎样进行正确地探索并使其最终走向破解的思维工具。这种研究的难度和复杂性是可想而知的。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展开详细的探讨,只能试图建立一些逻辑原则,为进一步的研究做些基础性的准备。

(一)确保推测正确进行原则

这个原则,在前文的叙述中已经提到了,那就是无论怎样进行或效推测都必须首先遵守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思维的基本规律,然后再展开推测的具体过程。思维基本规律有四条。进行推测时对这四条规律的遵守还是有其特殊性的,下边简述一下:

先说同一律。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判断上遵守同一律没问题,但在推论上就或许有问题了。如果要求前提断定的范围必须与结论断定的范围保持同一,推测就无法做到。推测的结论往往是超出前提的。因此,我们只能要求推测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判断的使用上严格遵守同一律,否则推测就不是正确的。同样要犯混淆或偷换概念的错误以及转移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再说矛盾律。在遵守矛盾律上推测与推论没有什么区别,推测同样不允许使用矛盾概念,不允许自相矛盾的发生,也不允许推出与前提矛盾的结论。

再看排中律。一般情况下遵守排中律没什么问题,但在推测中如果遇到“悬概念”(是否映射客观存在的事物暂不能确定的概念,如“神农架野人”),问题就会变得复杂一点。“由于悬概念的内涵往往是比较模糊的、外延存在状态又是不确定的,因而排中律概念必须明确的要求首先失效,‘概念含混不能再算是违背排中律的逻辑错误。其次,排中律也不再适用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悬概念判断。比如,云南边陲存在脚趾向后长的‘倒脚仙传闻,我们不能要求在‘有的倒脚仙是胸前长黑毛与‘有的倒脚仙不是胸前长黑毛之间作出明确选择,因为‘倒脚仙是个悬概念,这两个判断可能同假。”

最后谈充足理由律。这条规律是一定要得到遵守的,它对推测来说是格外重要的。能不能保证推测的科学性,将其与胡猜乱想区别开,就看是否遵守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第一要求前提真,这是必须肯定的:第二要求前提和结论之间要有内在的逻辑关联,这就要稍加区分了。因为一般将逻辑关联理解为蕴涵或有效性,而对于推测来说只要有某种内在关联(如同类同属或一点相容性等)就行了,不必苛求。下边就主要依靠充足理由律制定出确保推测正确进行的基本逻辑原则:

1.前提必真

尽管是或效推测,结果真假尚不能确定,但推测的前提根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这个前提根据可以是观测到的事实,可以是已有的理论,也可以是真实经验等。违背这条原则所进行的推测就是“无真凭实据”的推测,可信度最低甚至为零。

2.使用的基本概念、判断必须保持同一性、无矛盾性和基本明确性

在一个大的推测过程中(如侦查假设、科学假说),会使用许多概念、判断,其中在运用各种方式具体进行推测时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判断必须同常规逻辑要求一样,遵守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违背这条原则进行的推测就是“非理性推测”或“无逻辑性推测”。这样的推测可信度也是很低的,但如果一个推测违背这条原则的表现比较隐蔽,其可信度对于没有发现这些错误存在的人来说可能会较高。

3.过程必有内在关联性

整个推测过程,可以用或然推理,可以用无效式,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推测方式,但基本概念和基本判断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依然存在,尽管这种关系可以不是必然蕴涵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

完全没有内在关联的推测,就可以称其为“无关推测”。当然,这里的“无关”是指无内在关联,而故意违背此规则进行推测的人往往会建立一些表面的或“莫须有”的关联。另外,“无关”的断定有时会存在困难,或其隐藏较深,或无某方面的知识,均不好断定到底有没有“关”。所以,违背这条原则所进行的推测的可信度就呈现出多样性。能确定推测无关性的人,可以完全不信这种推测;暂不能确定推测是不是具有无关性的人,对推测结果将信将疑;被表面关联迷惑的人,甚至会对这种推测深信不疑。比如甲对乙说:“你印堂发黑,三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这里的“印堂发黑”即便是真的,但与遭遇灾害之间也是没有内在关联性的,如果乙知道这一点自然不信这种胡说八道,如果乙被这种表面关联迷惑反而会觉得很有道理,赶紧要讨破解方法。

遵守这三条原则的推测,就是正确的推测,就有可信度。

(二)提高推测可信度原则

推测的结论可不可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衡量尺度,因而可信度会因人而异。作为制造推测的人,总是想要别人相信自己的推测。那么,怎样才能提高推测的可信度呢?本文初步提出以下原则:

1.加大事实支撑的广度

普通逻辑对或然推理已经提出了前提数量要多、涉及范围要广的逻辑要求。对于使用无效式的推测来说,如果能够说明这种非必然蕴涵关系的事实越来越多,那么推测结果的可信度就会越来越高。根据魏格纳的大陆漂移说,推出了许多可检验的地质学、古生物学的事实,而大量事实的发现。也大大支持了这个假说。

2.加强因果分析的力度

因果分析可揭示事物内在的联系,能够用已知的理论来阐述推测中所涉及的因果联系,可信度就会迅速提高。假定我们在雪域高原发现了一只鸟是白色的羽毛,就推测这个地区的鸟大都是白色羽毛。这种推测很不靠谱,但如果我们阐述了因为白色羽毛是它们的保护色,这样可以使它们更安全地在这一地带生存的道理,这一推测的可信度就会立即提高。

3.加深实质解释的深度

推测中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联系,但如果我们能从较为本质的角度作出合理的解释,即进行深度解释,推测的可信度提高的幅度就一定会很大。比如,抗战初期有人根据敌强我弱的事实作出了“亡国论”的预测,有人根据台儿庄大捷作出了“速胜论”的预测,这些预测违背这里的第一条原则。可信度不高。毛泽东则根据敌强我弱、敌小我大等实际情况作出了“持久战”的预测,并进行了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敌之非正义我之正义的战争性质解释,让人心服口服。

(三)促进推测向推论转化原则

推测总是不断地向推论靠拢,人们总是想把推测转化为推论,让不确定的结论确定下来。当然,按照休谟的说法推测是不可能转化为推论的,他是不可知论的代表人物。然而,由归纳得出的结论有些还是最终转化成了表明一般道理的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所以促进推测向推论转化总是可以的。怎样促进这个转化呢?本文不一定成熟地建立以下原则:

1.加大多理论解释

上述原则已经说明为了增强推测的可信度,应多用已知理论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较为本质的解释。更进一步地说,能够解释推测的理论越多越好,推测也就越接近推论。这种解释推测的理论一般作为背景知识,“背景知识,不仅对经验判断的形成是必要的。而且对理论判断的形成尤为重要。……达尔文根据大量的经验事实,做出了‘自然选择是物种进化的主要手段的论断,他用‘自然选择理论解释了大量的生物进化的现象”。

2.加强演绎推理成分

在一个大的推测系统中,或者对推测的某个成分,都有可能存在演绎推理的成分。加强演绎推理的成分,无疑也会促进推测向推论转化。这个问题也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暂且点到为止。

3.尽量排斥其他推测

既然推测的结论真假是处于不定状态的,因而就必然存在与一种推测相反或有差异的其他推测。那么,我们在加强自己推测可信度的同时,如果能驳倒或排除掉相关的其他推测,按照选言论证的法则,假如所有可能的相关推测都被驳倒了,那基本上就可认定推测转化成了推论。不过,相关推测是否穷尽往往是很难断定的,况且驳倒对方也是非常艰难的。

4.努力将单一条件变为双向条件

我们在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或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无效式进行推测时,如果努力进行相反的推测,其实就是在努力将单一运用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变成双向的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要条件假言推理都是有效式,这不就是在努力将推测变为推论吗?古时候,人们怕有人伪造印章,就将刻好的印章在地上摔一下,让它的上面形成自然的纹路。这种自然纹路几乎是无法模仿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形成了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是真章,就有这样的自然纹路;如果有这样的纹路,那就是真章。

(四)法律推测向法律论证转化原则

法律逻辑的特殊性很多,其中一个特殊性就在于:法律审理的案件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人们无法将其完全复原,因而对曾经的事实断定往往是推测性的断定,但法律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然后根据认定对当事人进行有效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将必然遇到法律推测向法律论证转化的问题。这个转化如何完成?

法律逻辑学者认可法律涉及的事实大都是推测得来的。“一般而言,根据因果关系之必然性法则或可能性法则,从原因推断出结果是必然的,从结果推测原因则未必是必然的而只是一种可能。例如,保险丝断了必然会导致电灯熄灭,因此,从保险丝断了可以必然地推出电灯会熄灭,从电灯熄灭了却不能必然地推出保险丝断了。”法律往往是由果推因的,推测的困难也就客观存在了。有些学者提出的有同一条件即能发生同一结果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有明显的缺陷,不被大家认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试图通过抽象的哲学分析,一劳永逸地发现一种普适规则,是很困难的。”鉴于此,本文也只能提出一些原则,看是否合适。

1.形成证据链条

根据已经找到的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推测时,必须能形成完整的、环环相套的证据链条,如果存在某种缺环或者其中有明显不合理的解释,都不能将推测转化为论证。佘祥林冤案也好,滕兴善冤案也好,都在证据链上出现了问题。法官就在各种压力之下匆忙完成这种转化,从而最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2.不能被对方有力驳斥

虽然是法律推测,但在充分允许对方进行反驳时。这个推测仍然不能被对方驳倒或有力驳斥。如果无法判断对方的驳斥是否达到有力的程度,那就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要强行完成法律推测向法律论证的转化,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符合法规目的

尽管是法律推测,但这个推测的结果是符合法规目的的,即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施害人得到应有惩罚。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完成这种转化,否则,违背法律精神,肯定不能进行这种转化。这与实质法律推理有关,但又不是一回事。

探索悬疑问题很不容易,研究或效推测困难很多,但无论如何我们要先把它拉回到正确轨道上,先把它纳入逻辑之中。俄罗斯物理学家谢苗诺夫曾指出:“如果认为只有在严格合乎形式数学逻辑的公理、公设和定理的条件下所产生的科学思维才是‘合乎逻辑的和‘合理的(理性的),那么,实际上所产生的科学思维不可避免地开始显出是无理性的(非理性的)。”因此,我们还是不要出现科学思维不科学(不正确、不合逻辑)的尴尬为好。

作者简介:王仁法,男,1958年生,河南新乡人,广东培正学院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广东广州,510830。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