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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征地制度建议

2013-04-29黄小虎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征地用地土地

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就是一块“硬骨头”,就是典型的利益的藩篱,也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没有理顺的一个突出表现。

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彻底改革,不仅会冲击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而且必然涉及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干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乃至区域经济布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等各方面深层次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有人担心,如果其他方面不能联动,可能会减少甚至切断地方政府的建设资金供应,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现行发展方式下,这种顾虑确实很有道理。问题在于,中央已经明确了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现在几乎每个领域的改革,都涉及其他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都因此而不动,转变发展方式就无从实现。但如果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率先突破,就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其他领域相继跟进,最终彻底转变发展方式。最近,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要突破利益的藩篱;李克强同志也指出,改革,是有规律可循的,重点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就是一块“硬骨头”,就是典型的利益的藩篱,也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没有理顺的一个突出表现。因此,在下一步彻底转变发展方式的改革中,可以把它作为一个率先突破点。

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其要点,一是对必须征为国有的土地,赋予农民谈判权,参照市场价协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二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允许农民在国家规划引导下,利用土地财产权自主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一是关于按市场价补偿及补偿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去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经基本明确了这一点。但在讨论中,有人提出对于补偿标准,应该规定上限,这其实还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有客观标准的,理论上它是地租的资本化,现实生活中它是相同用途、相邻区位土地交易的中间价。这个价格其实是既有上限,也有下限,尽管有一定的幅度,但并非可以任意抬高或压低的。而且,土地价格的区位性很强,不可能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要求规定上限,恐怕是缺乏对市场经济的了解。

我们认为,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法律应该予以认可。

二是缩小征地范围,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分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国家原则上不再征收,允许通过市场的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这个大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建设用地,区别对待、分步推进。

对于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入市交易。

对于合法认定(一开始可不强调合法,而是承认现状)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登记后,可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流转,流转后应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担心一下子开通城乡土地市场会引起较大震荡,可以考虑先部分放开,逐步过渡。即先允许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购买、租用、入股等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不必把土地征为国有。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征地范围。其效果,一方面使广大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农民能够凭借土地财产成为市场主体,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对政府经营土地构成一定的限制。

在过渡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征为国有,但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谈判地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解决好住房、社保、留地就业等安置问题,使农民能够较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也应该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在市区里保留集体建设用地的探索和试验。经过逐步过渡,最终条件成熟以后,还是要彻底破除城乡樊篱,把规划区内外也通开,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一方面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出于自愿,也可以把土地转为国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组织,由他们按规划用途从事非农经营活动。还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市地重划的经验,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部分仍保留集体性质并允许进入市场,具体比例,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确定。总之,要给农民多一些选项,由农民自己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只要符合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开发房地产,而且一般不要允许开发商介入。其实,开发商拿到土地以后所做的,不过是请人设计,请人施工,请人管理,跑跑有关手续,提供的主要是中介服务。这些事情,集体经济组织也都能做,何况有些集体组织还有自己的建筑施工队伍。

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按一户一宅确权登记后,允许上市交易,购买方身份不限。一户多宅的,超出部分不予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恢复过去曾经实行过的超占罚款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坚持一户一宅前提下,把宅基地的福利分配制度改为有偿取得制度。初始宅基地使用权的卖出方,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购买方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每年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而在纯农业地区由于非当务之急,可以缓行或根据需要实行。

三是完善征地程序,体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一,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用地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通过论证或听证等方式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用地的单位。论证或听证结果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则不允许征地。这是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大改进。把听证论证的范围从补偿标准深入到公益性,是在征地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还权于民,不仅赋予民众知情权,更多地是赋予其参与权。

第二,由政府主导的“单边程序”到政府与农民共同主导的“双边程序”。在处理征地纠纷中,地方政府往往强调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操作的,包括“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要求的程序。但是政府程序到位,只是单边的程序到位,并未经过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单边程序不能认为是程序到位。今后,要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性政府,由政府主导的“单边程序”到位为政府与农民协商的“双边程序”到位。尤其重视在程序的设计阶段听取农民意见,而不是单边的霸王条例。

第三,对征地程序的听证公告等资料,不要求报国土资源部,由市县操作并负责即可。以简化征地审批报件,加快征地审查报批。

把经营土地的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

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会冲击和弱化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但要彻底解决政府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

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并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作为国有公司,还要接受新成立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服从国家的要求,承担一定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责任。当然,如何分解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职能,还可以有多种方案和设想,以供决策参考比较。

把经营土地的职能分解出去以后,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都专注于管理,不会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政府也不再是“运动员”,避免了与民争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其核心管理职能,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是平等保护各类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三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耕地保护是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实施,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是土地产权保护的延伸,也都需要加强。为了保证土地管理各项职能和工作的落实,还必须加大土地督察和监察工作的力度。

至于非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例如划拨供地、低价供地等,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仍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运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政府的土地管理具有综合管理性质,其职能不宜与某些具体管理职能合并。或者说,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与具体使用土地的管理,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林业部门、建设部门等,都是用地部门,他们都不应承担国家的地政管理职能。现在社会上有人主张,把土地管理并入建设部门。按此实施,会导致另一种形式的“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因而是不妥当的。

国家实行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世界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土地登记,普遍的做法是将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纳入土地登记。至于登记机关,有的设在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有的设在法院,有的单设。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别登记,房屋由建设部门登记,树木由林业部门登记等。即使是土地,也没有做到统一登记,例如林地、农地、草地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登记。这种现状,给市场产权主体带来不便,甚至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社会热议的物业税,要求定期对物业价值进行评估,在部门分割登记情况下,物业评估就很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要实行土地统一登记,但长期没有进展。直至今年“两会”以后,新一届政府开始落实这项改革。建议国家把土地统一登记,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打破部门分割局面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

——成立专门的国家土地登记机关,把现在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农地的登记工作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登记。各部门不再负责相关登记工作。土地统一登记,也要求实行统一的地籍调查,制定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改变现在各部门分别调查,土地分类指标不统一的状况。

——国外的地籍调查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政府组织调查;一种是由产权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后者对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做法财政负担重、耗时长,后一种做法易产生法律纠纷。为了推进土地统一登记工作,我国今后可以考虑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方法。例如,有的地区由政府组织调查,有的地区由产权人委托调查,有的地区可两种方法并举。对委托调查的,调查结果还可由政府相关机关核查。这样,可以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早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家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改革其他相关体制

一是财税体制。

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市场价补偿,对集体或农民个人超过一定额度的补偿费收入,可发行国家土地债券。不愿接受土地债券的,应缴纳所得税。

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同时,应考虑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财产税及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一可以调节可能出现的新的分配不公现象,二可以充实地方政府的财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税收体制。

对于进入市场交易的宅基地,也应开征土地财产税(物业税)。对于农民,在规定面积内的可以免征;对于市民,则不予减、免。对无论农民还是市民的超出规定的面积,实行累进税率,超的越多,税率越高,用经济手段控制超占问题。

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主要改革方向是建立规范化的政府土地基金,一般情况下的年度支出,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这样才能彻底切断城市建设对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外延扩张的增长方式。

进一步改革分税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央、省、市、县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二是规划体制。

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并允许政府按照编制程序修改规划。结果,相当多数的地方政府在规划颁布实施不久,就频繁修改规划,使规划的严肃性和制约作用形同虚设。应当改变这种“软约束”的规划体制,将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上升为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颁布,政府只有实施规划的义务,没有修改规划的权力。针对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用地粗放的情况,应通过规划把城市的边界“圈死”,也是给政府经营土地加挂一把“锁”,堵住外延扩张的路子。促使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由各部门分别编制相关的全国性规划,这些规划最终都要落在土地上,因此必须与土地规划相衔接。但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各自制定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并分别开展相关资源调查,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导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各部门规划,不能与土地规划很好衔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混乱并造成极大浪费。

有鉴于此,建议对国家规划体系作重大调整。

当务之急,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废止部门标准,以利各类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下一步,可借鉴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由一个部门负责开展资源调查,并编制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供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使用。各部门不再开展普查性资源调查,不再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

最终,要理顺国家规划体系。第一,编制国土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的主要内容:空间布局(包括功能分区),生产力布局(包括国家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土整治项目,等等;第二,现行的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近中期规划;第三,土地利用规划作为落实以上两个规划的保障性规划,发挥具体衔接各部门规划的龙头作用。各部门依据以上三个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上,不再编制部门的全国性规划。

以上改革如能实施并到位,将大大加强规划的控制力。现行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弊病甚多,届时应予废止。

三是制止、清理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

我国法律有国有土地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但并无未经出让的土地也可以抵押的规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以土地抵押或质押融资,属违法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为却长期泛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败笔,有损国家形象。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即叫停各级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并对已经形成的土地金融债务进行清理,尽量减轻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负面影响。严格说来,这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但却是当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有必要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单独提出来。

四是建立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

普遍设立土地发展权,允许农地的土地发展权有偿转让。城市化地区的任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如果想提高自身土地的利用强度,不仅要符合规划许可,而且必须向非城市化地区购买农地的发展权,使这些限制或禁止发展的地区,也能分享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

五是改革干部考核和选拔制。

现在考核和选拔干部,主要看招商引资,看财政收入,看城市建设,看GDP等等,结果,引导干部行为普遍短期化。因此必须改革考核内容,要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看农业和粮食发展,看耕地保护,看社会安定,看农村面貌,看农民收入和生活,看污染治理,看生态保护等等,才能引导干部对社会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负责。

(作者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原院长、党委书记;本文摘编自《征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该报告为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2年重大课题,编号:CIRS2012-3-3。课题组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黄小虎、卢燕霞、唐健、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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