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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的价值思考

2013-04-29何冬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伦理法律

何冬

【摘 要】法律是道德的基础,离开道德的法律是丧失意志自由的专制工具,脱离法律的道德是丢失规则的虚伪礼法。如今的社会是人性智慧与理性规则并存的社会。伦理需要法律强制约束,法律需要伦理人性辅助。在效率至上、功利主导的社会如何让法律与伦理保持适度平衡,边际效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伦理;法律;边际效用

一、伦理的法律平衡

伦理是社会保持人性的价值基准。纯粹法律只能维持社会短暂的稳定,促进正常的物质交换,而无法消除人与人之间长期存在的功利争斗,无法避免人性中自然属性的泛滥,无法提升人性的道德境界。伦理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一直经久不衰,尤其是东方文明在义务论的强力支配下,极度重视伦理社会价值。伦理在功利主义为主导的价值社会下,角色意识、社会功能逐步退化为法律垄断。道德主体性被法律集体人格所代替,人性善被世俗恶所胁迫,法律以理性思想权威压制传统世俗人情。社会中只有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交换,缺少了传统伦理价值中的江湖义气,法律将一切人性欲望绑架归置到虚无的集体。将功利让渡给空洞的国家。为什么现在的法律变得冷酷无情,为什么法律只是统治社会的装饰,阻碍人性至善幸福的实现。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却变得逐步失去了神圣性,人民只相信最实惠的关系、权力,对法律敬而远之。现行宪法构建了终极的的伦理社会,而政府为保证自己的道德权威,掌握底线伦理资源,对宪政改革只字未提,只在风险较小的经济领域实行渐进式改革,政治改革完全不敢越雷池一步,一旦铺开将断送自己的政治权力,也会逐步失去话语权。而当下中国最缺乏的是推行宪政的具体措施。真正把政治权利归还给人民,让人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力。只有这样在法律实现了人民政治上的自由,人民才会回归到伦理改造的道路上来。

二、法律的伦理平衡

法律是强制性规则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强制性规则是非常态下短暂使用的。在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介绍了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如果对它的忽视或违反常规性地导致社会上掌握着如此行为之特权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性的暴力。首先,考虑到同人性有关的各项事实,非常明显的是:一套法律体系如果允许自身受到非法暴力的挑战便会失去实际效力。有时候暴力只能靠暴力来遏制。因此,可以想见的是,社会中必须常规性存在某种机制,以便在必要时使用暴力来支持法律。但这并不能证明将暴力之使用或潜在使用当做法律的标志性特征是正確的。[]从中我们总结出伦理人性调控对于遏制暴力滥用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法律如何使用经济数据模型、逻辑推演将伦理价值充分调动起来。现代法律过分强调权利,将权利视为至高无上的道德,忽视了义务的存在。为什么民主法律反而使法律愈加暴力,为什么制定法律时只重视阶级属性反而却忽视引入人性的互助机制,为什么法律只会以义务道德形式出现。法律中可以引进市场竞争激励机制,以物质激励倒逼人们去追求精神境界的提升,扩大伦理辐射范畴。法律十分重视程序的正当性。为此,引入伦理的价值正义,减少理性主义对人性良知的稀释弱化。逐步将纯逻辑抽象式的法律工具升华为符合人性的道德伦理。法律在调控社会以礼治心,将启迪人性放在首要位置,把治理社会跟伦理价值结合起来。

三、法伦理边际效用

法伦理不是法律和伦理的物理结合,是正义价值与至善价值的化学融合。现代社会伴随着民主改革使绝大部分国家走上法治道路。法治要求公民以普世规则为伦理导向。法律的他律在完善的民主机制下趋于完善,公民的内在爱欲被调动,人性中私欲淡化,社会伦理价值成为共同的道德诉求。随着人性自由的解放,个体的天然欲求与法律内在公平理念的冲突不断升级,生存残酷的现实与社会倡导的博爱伦理缺乏相互衔接的理性桥梁。在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写到:由于缺乏对最高的道德至善或经济利益的理解,我们在愿望的道德和边际效用经济学两个领域都最终诉诸于“平衡观念-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这种观念并不像它表面看起来那么陈腐。普通人的特点就在于他们总是追求多种多样的目标;过分执着地追求单一的目标实际上可能被看成精神疾病的征兆。在其著作的一个段落中,阿奎那似乎提出了这样一种古怪的观点:我们实际上总是不断从一个特定的目标转向另一个特定目标,这一情况恰恰证明了一项人生终极目标的存在,因为,如果一项指引这种目标转换的标准的话,我们就会永远执着地朝一个方向走。由于这是不可能和荒谬的,由此而导致的推论便是:如果我们不是处在最高目标指引下的话,我们就会什么也不做,不朝任何方向努力。[]从中我们推导出哲学的伦理效应。如何将经济学的边际效以强制性规定内化到公民日常伦理中。法律向来讲求公正,以不等价运用所支配资源维护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从而让人无法发挥其才,物无法发挥其用。而伦理讲求中道,将人性平等放在首位。法律工作者在立法中是否可以将伦理具体化、人格化、形象化。减少法律对私人领域的干涉,对违反人性伦理的行为以经济手段代替刑罚处罚,让公民从灵魂深处敬畏法律的威严。政府要加大改革步伐开始推出微观经济领域,立法来管理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行政伦理,建立《公务员伦理道德法》、《经济审查伦理法》、《从政伦理规范》、《违宪伦理审查》。道德法律化之所以长期存在让立法者津津乐道,是因为立法者混淆视听,将道德问题夸大其词,非要大动干戈以重典治德。而应该用法律治理的问题却偷换概念,却要用道德来处理争端。让社会秩序杂乱无章,政府部门官员违反法律却以道德来息事宁人,百姓触碰了道德,政府、法院却动用法律无限上纲上线。使社会成员无法平等交流对话,政府始终处于强势,用道德霸权主义来维护自身权力,用法律霸权主义来威吓百姓服从自身权力。道德法律化是因为立法者受理性思维太深,缺少人文素质。为了彻底实现政治与道德分离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道德建设。第一:立法者在立法时要设立由哲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科学家组成的顾问智囊团,充分吸收人性中的道德。立法者除宪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等基本法外,授权给民间团体让他们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减少法律尤其是刑罚的运用。第二:政府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职能转变。社会能自行解决的尽量少管甚至不管,还权于民、还政与民。将道德责任分担给民众,让他们从他律向自律过渡,逐步提高个人的道德层次。从而减少道德冷漠、道德滑坡现象发生。只有这样明确社会与政府的分工,才能尽可能避免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

【参考文献】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

[2]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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