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下酒后驾车预防措施的实效性研究
2013-04-29金升菊孔芮
金升菊 孔芮
【摘 要】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酒后驾车,避免由此而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社会和相关部门提出了很多预防措施。从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发现:基于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防酒后驾车系统装置与国民的心理相左,因而难以有很大的市场;基于现有的体制和现行法律,加大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上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酒后代驾”也难以全面展开;而酒后驾车危害的宣传教育是当前从源头上解决酒后驾驶问题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酒后驾驶;防酒后驾驶系统;加大处罚;酒后代驾;宣传教育
一、前言
(一)酒后驾车的现状及其危害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1]。2009年7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李刚分析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按国际惯例,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仅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就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2]。
(二)酒后驾车的原因
1、与传统酒文化有关。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其历史可上溯几千年。酒,自古以来被誉为玉液琼浆,它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面子,强调礼尚往来,只要想喝酒,总能找得到理由,找得出必要性。统酒文化传承新的发展,所谓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以酒为敬、以酒为乐、以酒解愁、以酒消遣、以酒量论英雄等。“酒场”已渗透到国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酒场”对于国人来讲,已不单纯是一个“酒场”了,已经上升到是增进感情,加强联络、互通有无、祝福排忧的层次了。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就多了,造成交通事故也就不足为怪了。
2、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私家车数量急遽增多。因汽车的迅猛增,加之受酒文化的影响,必然造成现阶段酒驾现象的增多[3]。据我国公安部2005年1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1996年至2004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4]。
3、我国法律环境下,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在驾驶人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而酒后驾车标准美国0.08%,日本0.05%,德国0.03%,瑞典规定饮酒驾车最严格的国家,即达到0.02%即为饮酒驾车。我国对酒后驾驶及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规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只要没有醉酒或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罚就是暂扣驾驶证和最高罚款也不超过2000元。
4、驾车者的盲目自大、自信,导致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其实有很多醉酒驾车者有过不止一次交通事故的记录,换句话说有很多人饮酒驾车出过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放弃再次的饮酒驾车。这就反映出他们非常相信自己能够轻易避免。一项网络调查显示,70.0%的人首选“司机有侥幸心理”,69.8%的人认为是“违法成本过低”,64.1%的人表示“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薄弱”,59.2%的人表示“公众普遍缺乏尊重生命的责任意识”,22.0%的人选择了“代驾市场没有形成规模”[5]。
(三)酒后驾车的各种预防措施
为了解决酒后驾车,避免由此而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社会和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可谓不遗余力。其中的主要措施包括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同乘处罚、酒后代驾以及进行酒后驾车危害的广泛宣传教育。那么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如何,本文独辟蹊径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些预防措施一一进行考察。
二、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
在车上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防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能够自行检测报警,体积小,成本低,智能化程度高,通过仿真可知该系统采用传感器数据模糊控制算法融合具有更高的精确度,对汽车的安全性能提升具有较大作用,有较好的应用价值[6]。
从理论意义上讲,在技术足够精密的情况下,这种车载安装系统可以绝对杜绝酒后驾驶。然而其现实意义却大打折扣。就其安装方式而言,无非有两种:主动安装和被动强制安装。且不说我国当前的汽车市场以中低档汽车为主,国民否能接受安装防酒后驾车系统的额外费用,单从国民心理来看,私家车作为一定身份定位的象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车主挣来足够的“面子”,所以它必然会在各种聚会和宴席出现,好车和好的驾驶技术都是车主在亲朋好友面前炫耀的资本,所以车主不会主动去安装防酒系统来给自己“添麻烦”。其次,相关部门的强制安装难以有效地贯彻。我国作为幅员辽阔的汽车大国,且不说这种行动耗资巨大,就算所有汽车强制安装该系统,谁能保证车主为了“方便”自己而不会拆卸该装置系统;另外,还有很多县乡边区的摩托车大军,把它们都覆盖到强制安装防酒后驾车系统下几乎是不可能。
三、加大处罚力度,同乘处罚
酒后驾车,只要不出现事故,一般来说只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只能选择修改刑法[7]。公安部2009年提出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乘客设定罚款处罚。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最终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等定位为犯罪i。
加大处罚是否就能减少酒后驾车呢?处罚本来就是一种事后弥补,处罚是加大了,但是造成的危害已不可弥补,另外现实情况是,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地区交警和刑警的职责是分开的,一般情况下交警不会管辖刑事案件,而刑警也不会过问属于交警职责范围内的数目繁多的醉驾行为。现存体制就会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很大的麻烦。
其次,同乘处罚是否能遏制酒后驾车呢?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周围的人给驾驶员一种禁止酒后驾车的“群体压力”,那么无疑会减少酒后驾车的发生。然而现实情况中同乘人员一般也是饮酒者,同乘人员在酒后是否驾车上可能也会处于的无意识状态,所以这就降低了对驾驶员的约束。另外,同乘处罚就相当于酒后驾驶的“连坐ii”处罚——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酒后驾车行为,行政机关对酒后驾车行为的相关人员规定特定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连坐处罚常常带有强烈的行政目的性,却往往容易忽略民众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对连坐人权益的侵占。因此,针对酒后驾车连坐处罚的处罚对象、范围与正当性等问题都还有待商榷。从法理学上看,以连坐方式扩大行政法上的义务,是新式的思考方式,但连坐处罚若欠缺合理明确的界限,行政机关仅凭直觉即进行立法,难免造成对无辜者人权的侵犯,因此,连坐行政处罚适用时更应谨慎[8]。
四、酒后代驾
酒后代驾,就是指由一名专业的司机代替驾驶,将喝了酒的司机连人带车送回家。近年来,酒后代驾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酒后代驾服务为会饮酒的有车族朋友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酒后代驾”服务一般由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从社会学社会分工的角度看,代驾是解决饮酒和驾车冲突最好的方法。因为不管是安装反酒后驾驶系统还是加大处罚力度,都不可避免地使车主在“酒”和“驾车”上放弃一种欲望,代驾实现了“酒”和“驾车”的一种外在的和谐。其实,我们也能从日常生活中得到例证,公务车司机、私人专有司机其实就是一种另类的专业“代驾”形式。从本质上讲“代驾”是一种劳动分工。劳动分工会产生一种道德影响,即强制人们各为其用、各尽所能。[9]勞动分工产生角色定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是很明确的,代驾者的角色定位是司机,他们的职责和任务就是保证车辆驾驶的安全,所以他们不会也不可能去饮酒。那些酒后驾车的人的根本失误就在于忽略了他此时此刻“司机”的角色,而把自己的角色停留在休闲娱乐者上面,角色定位失误是他们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酒后代驾“的出现虽然表面上看似免除了醉酒驾驶员酒后驾驶潜伏的危害和尴尬。但实际上随着这一新行业的出现而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同样令人揪心,酒后代驾的服务质量如何保证,如果发生事故或者纠纷,责任又该如何认定?此外代驾公司派遣驾驶员前往指定地点找到车主通常需要客人提前40分钟预约。但是客人大多是在喝多之后准备回家时突然想起酒后代驾,着急回家使大部分的客人最终放弃等待。而且酒后代驾不到十公里就要七八十元的价格[10],私人专有司机的费用不是任何车主都愿意支付的,并且支付得起的。
五、宣传教育
强化宣传教育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酒后驾驶的方法。很多地区充分利用交通安全宣传点的作用,组织人员尤其是查获的酒后驾车违法人到交通安全宣传点现场观看酒后驾车教育片,通过强烈的视觉冲击,现场给予震撼、现场进行教育;还有的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展示图片、播放光盘、发放资料、举办讲座等不同方式。社会学发生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种功能性结构,这种结构是由人自身建构起来的,它不是客体的简单复写,也不是主体预先构成的或天赋的。酒后驾车危害大,为什么酒后驾车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人们未能了解饮酒对驾车的危害;另一方面是酒的毒性作用使驾车人对当时情况失去记忆,对亲身经历的惊险过程没有感受,因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故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作交通事故系列录像教育片,强化灾难刺激
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各地方以公安交警为主,会同新闻媒体、电视台记者等组成治理酒后驾车专门队伍。在多发路段和时段巡逻拍摄酒后驾车上路、违规行驶、冲红灯、撞击护栏、超速、追尾相撞等惊险事故现场。并收集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照片。精心策划,科学设计,开展宏观教育,在社区电视台播放酒后驾车危害的系列录像教育片。
(二)在培训驾驶员时,加大酒后驾车危害的教育力度
在驾驶培训学校,把酒后不驾车作为驾驶员培训必修课,加大酒后驾车危害教育。通过事故现场教育,用事实说话,用血的教训激发控制酒后驾车的内在动力,使驾车人自觉控制不饮酒,使饮酒人自觉控制不驾车。既给驾驶人施加压力,又唤醒驾车人自觉抵制别人劝酒;也警醒朋友、同事不敢再为驾车人敬酒。既消除酒后驾车盲目自信的侥幸心理,又解决屡禁不止酒后驾车问题。所以教育是从源头上防治酒后驾车,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酒后驾车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
(三)积极宣传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出门求平安是人类的共同心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驾车人为融入宴会的气氛,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饮酒。从主体看,是驾车人对酒的毒性作用盲目无知所造成悲剧。驾车人如果知道酒与驾车的因果关系,谁也不愿意也不可能拿生命去赌博的。因此,控制酒后驾车必须要以宣传酒的知识为突破口,把酒的成分、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及引发交通事故的全过程用文字表达出来,配以典型交通事故图片,形成图文结合的宣传资料,免费发送到各单位部门、各行各业、各酒店、各类人士的手上,并张贴到酒楼、酒吧、夜总会门口、餐厅墙上等处。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四)加强亲情教育
宣传教育也要注重实效性,其中亲情教育就是一种比较生活活泼的形式。在亲情宣传教育的形式上强调庄重严肃,在内容上避免了枯燥说教,真正使受众听在耳朵里刻在心坎上,触目而惊心、三思而后行。譬如说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这样就可以用家庭亲情的责任来规制驾车者在外的饮酒行为。
六、结论
从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发现:基于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防酒后驾驶系统装置与国民的心理相左,因而难以有很大的市场;基于现有的体制和现行法律,在加大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酒后代驾”也难以全面展开;而酒后驾车危害的宣传教育是当前从源头上解决酒后驾驶问题的可行办法。通过大众传媒、讲座、张贴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性,自觉控制驾车不饮酒,即使需要陪客应酬饮酒也不敢驾车去。父母、亲人、朋友、同事由于明白酒后驾车的危害,也监督驾车人不饮酒。从而全社会形成一种杜绝酒后驾车的良好氛围。既节约了警力资源,又能控制交通事故发生,进而节省了社会公共开支,更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注释:
i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ii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206.htm
[2]http://www.1diaocha.com/Survey/SurveyDetail_215406.html
[3]王建民,夏廷高.浅析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危害及对策[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0(11).
[4]http://www.bjjtgl.gov.cn/publish/portal0/tab120/info13998.htm
[5]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166288/
[6]徐京莲,韩峻峰,潘盛辉,童启武.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車载酒精检测系统设计[J].仪表技术与传感器,2010(7).
[7]周永坤.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J].河北学刊,2009(6).
[8]沈玉忠.从连坐观念分析酒后驾驶行政处罚扩大化的正当性——兼评“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J].江苏社会科学,2010(4).
[9]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24.
[10]杨絮.酒后代驾是非多[J].世界汽车,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