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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影响因素,媒体的“过度报道”

2013-04-29

新安全 2013年9期
关键词:作案罪犯主观

任何人都会有生活、工作方面的压力,也会遭遇一些不公平待遇,但如何看待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采取什么行为方式来表达情绪,其表现却完全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皑也曾提及,犯罪嫌疑人所认为的不公正是主观的,带有偏执的心理倾向,从不会考虑自己遭遇这种不公待遇是不是跟自己能力不强、犯了错误有关,而是完全归结于他人和社会。

可能不是相同的作案方式,但目的却是相同的。这类犯罪嫌疑人采取这种自杀式的侵害方式就是要向大众传达一个信息,希望所有人都知道他这么做的原因。而媒体的“深度发掘”恰恰将公众视线引导到了作案人“主观认定的元凶身上”。

媒体对待此类案件应该冷处理。不深究其原因以及细节,只谴责这种行为的不道德、非人性。让大家认识到他们是反社会的,且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才能对那些有心效仿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刑事案件的报道是把双刃剑,它摆脱不掉消极的负面效果。犯罪目的、作案手法都是“可学”的,因此,这种案件的报道不应细化,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都不要深挖细说,否则,不但客观上帮他扩大了影响,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媒体触角无孔不入,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模仿犯罪难以避免。因为模仿本来就是人类基本的社会技能之一,客观存在能让我们从他人的反复尝试中获得好处。但作为媒体,不能为了吸引眼球或者提高收视率,对犯罪手段或实施细节进行过多过详尽地描写,以免被潜在罪犯模仿,这是媒体的责任所在。另外,对于某些以出名或扩大影响为目的的罪犯,罪犯希望达到轰动效应,从而获得其内心扭曲的心理满足。对于类似的案件,媒体更应该低调处理报道,将通过犯罪获得的收益最小化。

在社会透明度日益增强的今天,媒体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排斥在危机管理之外。当危机出现后,避免小道消息的流传和媒体的误报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掩盖真相,积极配合媒体在第一时间做好报道工作,敢于露丑,才能取得工作的主动和群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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