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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凶猛,打击绝不能手软

2013-04-29

新安全 2013年9期
关键词:侥幸心理肇事罪肇事

男子醉驾,撞伤一名的哥,疯狂逃窜途中,又撞了3部车,最后冲关开上厦门大桥。两名热心的哥从吕厝一路追击,狂追22公里,终于和警方一起将肇事车逼停。(9月5日《海峡导报》)。醉驾如此凶猛,简直令人心惊肉跳;对于这样的醉驾,必须严惩不怠。

众所周知,自从“醉驾入刑”以来,任何人只要醉后驾车,就会受到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曾经在社会上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令酒驾、醉驾大幅减少。但遗憾的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醉驾现象出现了可怕的反弹。这一问题主要原因牵涉到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产生了“边际递减效应”,时间长了,“醉驾入刑”的震慑效果就会减弱。二是侥幸心理严重。交警部门力量有限,不可能24小时严防死守,这在客观上给酒驾司机留下了漏洞,令他们的侥幸心理越来越重。三是处罚力度不够。在我国,各地都有酒后醉驾肇事的案例,判刑也各不相同,主要焦点就在于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以交通肇事罪来说,量刑主要是3至7年,即便是醉酒驾驶或导致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是7年的量刑期。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但可惜的是,大多数醉驾肇事案例,都以交通肇事罪来量刑;这种量刑,显然过轻,醉驾的反弹,与此密切相关。其实,只要司机醉驾,客观上就产生了危害社会安全的效果,这就涉嫌触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量刑的依据。

由是观之,对于所有醉驾案例,都应当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从而对司机真正产生震慑效果,令他们不敢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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